论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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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时间过得真快,一转眼就要毕业了。
还记得三年前,我怀着对法学殿堂无限憧憬来到了风景秀丽的之江山上。
在光华法学院的三年时光充实而快乐。
这里有博学的老师,有可爱的同学,有我太多的留恋和不舍。
在这阳春三月的美丽季节,我终于敲下了论文的最后一个字,我发现我完成了一个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结束了我的毕业论文写作。
在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我有许多感谢想要表达。
首先,我要感谢我敬爱的导师费善诚教授。
费老师治学严谨的教学风格令我印象深刻,丰富渊博的理论知识让我受益匪浅,真诚和善的待人原则使我备受感动。
尤其是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曾迷茫过,傍徨过,无助过,但是每当这时,我都会求助于费老师,他都会用自己丰富的经验和阅历为我指点迷津,并为我提供了许多颇具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使我的论文能顺利完成,在此我向费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我还要感谢我可爱的同学们,是他们在我写作遇到困难、困惑的时候给了我无私的帮助。
他们也为我提供了珍贵的资料和建议,为我营造了欢乐的写作氛围。
还有我的母校,她以她深厚的文化底蕴感染着我,让我沐浴在知识的海洋里,乐此不疲。
就要告别法学院了,告别浙大,告别这里和蔼可亲的老师和可爱的同学们了,心中不免感慨。
希望所有的老师和学子们都健康、快乐。
3网络空间表达的特消极性
网络空间表达自由的重要价值在上文已经简要概述。
其显著特点对公民主体意识培养、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社会主义文化繁荣以及社会稳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已经为学界广泛讨论并基本达成共识,本文不再赘述。
本文本着“不破不立”的原则,结合实际案例,重点介绍网络表达特点的消极方面及其对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以期对后文提出对策提供有益借鉴。
3.1网络空间表达具有匿名性特征
“互联网自建设之初出于保护隐私的目的,就没有设定有效身份鉴别的功能。
一组代码、一个角色符号,就成为一个网民身份的标识。
因而互联网具有一种再造和遮蔽的作用,能够把网民身份随意进行修饰涂抹,使网民完全可以掩盖其自身的真实身份、.性格、年龄、职业乃至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
”8正如彼得,斯坦纳在一幅登于1993年的《纽约客》杂志上的漫画上说道:“在网路上,没有人知道那端是条狗。
”这就是网络的匿名性。
网络表达具有匿名性,成功的把一个人分为现实和虚拟两个身份,其中用以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是可以任意注册和填写的虚拟身份。
作家周洁茹说过:网络是一个小社会,我面对的不是一群人,一个城市,一个国家,而是整个世界。
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人都在自己ID的掩饰下,扮演着与自己不尽相同的角色。
网络的匿名性增强了网民在表达观点时的安全感,使得其在表达对某些事件的看法,揭露某些社会阴暗面以及向公权力部门提出批评甚至进行抨击时少了后顾之忧。
从而使网络表达更加开放、平等、丰富、公开、便捷。
这对于开创和塑造新的数码民主时代,对于形成“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市场”具有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但是,我们知道,每一个新媒介的诞生,“总是伴随着夸张的宣传,伴随着对其即将展现的乌托邦未来的猜测登上世界舞台的”。
9网络表达的匿名性也不可避免的对社会具有消极作用。
3.1.1网络的匿名性容易滋生道德腐化
8李尚旗.网络表达自由的利弊分析及其管理.学术论坛,2008(10)
9郭镇之.加拿大传播学者系列访谈之三.现代传播,1999(06)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5网络表达合理限制的法理探析
虽然“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给出了解决表达自由界限问题的一个方法论指引,但因其笼统性和原则性而可操作性较低。
英国积极组织一批专家成立了“法律政治专家组”,该专家组编辑出版了《表达、结社和集会自由:最佳实践指南》,在该指南中,专家组也特别制定如下标准以供成员国采用:(1)限制必须足法定的;(2)法律必须提供足够的保障防止滥权,包括由独立的司法机关对限制的有效性进行及时的、全面的和有效的审查;(3)任何限制都必须是为一个民主社会所必需的;(4)任何限制都应该是与限制所期单达到的目标成比例的。
我们可以将这四项标准简要概括为:“法定”、“必要”、“比例”和三个标准。
性便实属必然。
(3)重管制而轻保护倾向明显。
这一点可以从我国众多网络立法的目的中看出来。
“全世界已有近20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38。
我国网络立法与发达国家相关立法比较有较大差异。
较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有两方面的立法目的:其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二是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促进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按照宪法学和立法学的基本原理,作为目前我国有关网络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这个决定,其立法目的应该被所有的法规和规章所全面遵循,但奇怪的是,在其后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不仅如此,这些立法中不但极少规定政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更普遍限制司法权尤其是限制司法权对政府管制行为的司法审查,这样,当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被政府不当行政行为侵害时,.相应的诉诸司法获得救济的机会都被剥夺了。
38萄孙旭.新闻传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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