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个人取得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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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个人取得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6.07.25
•【文号】财税[1986]248号
•【施行日期】1986.07.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个人取得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86]248号1986年7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六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发行金融债券15亿元,用于举办特种贷款,以解决城市集体企业效益好的收尾项目和新建、扩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部分的资金需要。

经研究,为了支持这一政策的落实,对个人购买的这部分债券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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