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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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萍府发[2010]7号
【发布部门】萍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5
【实施日期】2010.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优质、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省、市出资或政府组织投资,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建设工程。

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按照《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监督机关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坚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发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监察局。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城市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二)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城市建设项目工程监督管理意见;
(三)对城市建设项目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四)协调解决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选择优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它服务单位;
(三)依法签订并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其它服务合同,监督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并对其进行考评,监督;
(二)协调管理城市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四)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开辟城市建设项目绿色服务通道。

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部门集中联审联批、特事特办,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在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依
法依规各自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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