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使用车辆警报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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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07.20
【实施日期】1990.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房屋住宅防空防火办法的布告>等37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3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3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使用车辆警报器的通告
(1990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减少城市噪声,确保全市人民有一个安静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对严格控制使用车辆警报器问题通告如下:
一、下列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警报器;
(一)抢救危急病人的救护车;
(二)赶赴现场灭火的消防车和消防指挥车;
(三)赶赴现场抢修煤气、供电、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