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监测部问题疑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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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来信:
作为工业园区高层厂房进驻企业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
1、如何对首层以上的企业进行厂界布点进行噪声或废气排放监测?2、如同栋楼宇楼上甲企业、楼下乙企业间都有公共部为上下层之间的楼板,都有噪声排放,如何监测乙企业(设有办公区、生产区)受楼上甲企业排放噪声影响?相反,如何监测甲企业受乙噪声排放影响?3、把工业园区内厂房违反规划用途作为非工业(办公室、电商办公等)用途时当作噪声敏感点,是否合适?目前基层遇到此类投诉非常多,这些在现行GB12348-2008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回复:
一、企业厂界噪声布点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执行,一般情况下测点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即可,厂界指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3.1条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影响不属于干扰生活环境,不能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开展测试与评价。
工业园区中高层厂房的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测试与评价应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必要时可在噪声监测期间暂停与待测企业相邻企业的噪声源的运
行,以准确识别测量企业的噪声。
三、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工业园区以生产为主,园区内建筑一般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
来信所述工业园区内的非工业用途的办公室、电商办公建筑是否可以作为敏感建筑物,需结合工业园区关于该建筑物最新的规划与用途以及当地管理部门的声环境管理要求判断,如无相关的依据,一般不判断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关于企业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2020-09-28
来信:
1.我们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企业的厂界噪声时,企业的声源噪声很稳定,也仅仅是风机转动而产生的声源,但是其最大值-最小值>3dB,最大值与最小值相差5dB,我们监测厂界噪声的时候,如何确定监测时间呢?要监测整个工作时段的厂界噪声么?
2.在监测交通噪声时,需要提供车流量的数据。
在出具报告时,其中在计算总车流量时,这个数值是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么?还是要把大型车折算成2.5中型车,和中型车折算成,1.5小型车来相加呢?因为GB3096里面是没有提到的。
回复:
一、关于监测厂界噪声时如何确定监测时间的问题。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的规定,稳态噪声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
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
按该标准要求,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的,需要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因此,可根据被测声源代表性时段或正常工作时段选择合适的监测时间。
二、关于监测交通噪声总车流量计算问题。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未规定交通噪声监测时车流量的统计方法。
来信提及的计算总车流量时是各车型直接相加还是折算成小型车数量,应根据项目需要或委托方要求确定。
关于咨询GB12348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2020-09-28
来信:
按照现在企业自检要求,企业每季度最少进行一次噪声监测,1、作为工业园的企业,三面邻厂或者两面邻厂的情况非常多,有实体墙也有是栅栏情况,且监测期间无法要求其他厂停产进行监测,这种情况下噪声是否可以不进行监测?或者只在能设置点位的一侧进行测量是否可以作为厂区噪声是否达标的依据,比如只有厂区门口。
2、一栋工业厂房中有几层,有些企业只占一层或者两三层,甚至是只有几间房的这种情况,同样无法控制同栋厂房中其他企业的生产,甚至相邻厂房中的企业噪声影响更大,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不进行监测?如果必须监测,如何进行布点判断,这些在现行GB12348中并未说明,望能得到指导意见?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两企业有共同厂界时,通常共同厂界一侧可不布设监测点位。
如果A 厂区内有噪声敏感点(如宿舍、办公楼),且B厂作为被投诉对象时,也应当对A厂内噪声敏感点进行监测。
关于工业企业噪声监测中测定布设疑问的回复2021-06-09
来信:
关于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中,5.3.3.1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现在的企业围墙大多数都是栅栏类型,并非是实体墙,那么关于这种噪声厂界外监测还有必要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么?能否直接按照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进行监测呢?
回复:
对于有敏感点的情况,为保证能够测到厂界噪声实际排放,要求在高于围墙0.5m以上布点。
如果企业厂界处的栅栏不影响噪声排放,地面1.2m以上即能够测到实际排放情况,可布点监测。
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
2019-01-07
来信:
对于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噪声标准中,未对噪声结果的保留位数进行说明,日常工作中我们是按多功能声级计的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修约是按照标准中先减再取整修约,最后还是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也有专家要求保留至个位。
请问,噪声在何种情况下保留至个位,还是全部噪声结果都要保留至个而HJ 706-2014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中5.4“按5.2和5.3款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噪声排放值,应修约到个数位”,但6.1 “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这一条又没提到保留到个位数。
位?
回复: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等噪声排放标准没有规定数值修约
要求。
在进行环境噪声监测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的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和修约后得到噪声排放值,修约到个位数。
二、对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时,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操作,测量仪器的示值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GB/T 8170-2008)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
三大标准完善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体系部公布首个《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10-08
国家部近日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完善了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体系。
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处处长冯波说,新标准的发布,完善了国家环境噪声标准体系;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解决了低频噪声和城市以外区域噪声控制要求缺失的问题;明确了标准适用对象。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城乡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对于与5类功能区有重叠的机场周围区域,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本标准,应该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但对于机场周围区域内的地面噪声,仍然需要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管理,同时也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
鉴于一些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可能是独立分散的,标准规定,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针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不覆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噪声源,例如建筑物配套的服务设施产生的噪声,街道、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噪声,家庭装修等邻里噪声等均不适用该标准。
部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表示,3项环境噪声标准的制修订充分考虑了当前噪声污染形势的变化和环境管理需求,全面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提高了标准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必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下一步,环保部将对标龄较长的《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进行修订。
对于交通噪声,以《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为基础,环保部将整合制订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区分新建项目与既有设施,分别提出控制要求。
关于低频噪音的回复
2017-05-17
来信:
现在住宅区低频噪音的纠纷特别多,我想咨询一下现在我国有没有关于低频噪音的法律法规,如果有具体是哪部法律法规,具体检测低频噪音的机构有没有,如果有是哪家机构。
谢谢
回复:
部网站“部长信箱”办理单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我国对环境噪声(包括低频噪声)的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规定有低频噪声控制内容,适用于工业企业(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二、具备有关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均可以依据GB 12348-2008、GB 22337-2008开展低频噪声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