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四有”标准示范社区及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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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四有”标准示范社区及农村社区建设
的实施意见
正文: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四有”标准示范社区及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社区建设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宿发〔2011〕20号)精神,现就2014年“四有”标准示范社区及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任务
(一)“四有”标准示范社区建设。
2014年重点抓好10个城市“四有”标准示范社区建设,其中:埇桥区1个、市经济开发区1个,砀山县、灵璧县、萧县、泗县各2个。
1.有工作人员。
标准示范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一般配置5~9人,大专以上文化在30%以上,获得社会工作资格证书的在万分之二以上。
为适应社区发展,要通过培训、外出学习等方式,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综合素质,60%的人员会使用电脑。
2.有工作制度。
有关部门要按照社区实际指导社区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立一套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
包括:党组织和居委会工作制度及职责、各类下属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职责、居民公约、协商议事制度、双拥工作制度、社区教育工作制度、社区服务站服务制度、社区服务站各窗口工作制度及办事流程、各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社区要成立志愿服务、救灾减灾、慈善、养老服务、治安联防、计划生育、红十字救助、社区矫正、
人民调解、卫生、文化、教育等涉及居民生活、工作社会组织,总数一般不少于10个,并建立各自的章程和工作制度。
3.有工作阵地。
社区工作和公益性服务用房要位于社区区域中心位置,建筑面积要达到600~1000平方米,并拥有8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活动场所。
社区工作和公益性服务用房要统一功能设置、统一工作制度、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标识,并按照办公、服务、活动区域类别划分,其中办公面积不得超过社区用房的10%。
要设立社区服务站(内设社会事务、党员服务、综合治理、残疾人服务、社会保障、计生服务等窗口)、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警务室、计生服务室、多功能活动室(会议室)等便民、利民服务场所。
室外设有居务公开栏、宣传栏。
社区门外悬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大门上方悬挂国家统一的“中国社区”标识。
4.有工作经费。
社区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补贴)、社保待遇等,按照宿发〔2011〕20号文件规定落实。
如有新文件,则按新文件要求落实。
(二)农村社区建设。
在抓好2013年10个乡(镇)、122个村试点的基础上,2014年重点抓好10个乡(镇)、120个村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其中:每个县区2个乡(镇)、24个村。
市、县(区)共建5个乡(镇),37个村(埇桥区9个、其余县各7个)。
二、时序进度
(一)准备阶段(3~6月):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完成选址、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建设前的准备工作。
(二)建设阶段(7~10月):按照“四有”标准示范社区和农村社区建设标准、内容,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中旬):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内容逐个验收。
(四)移交阶段(11月底):各县区根据建设情况,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证,并将用房交给社区管理使用。
(五)总结阶段(12月底):各地要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认真总结经验,补差补缺,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四有”标准示范社区和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四有”标准示范社区及农村社区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
强化责任意识,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政府)主要
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
(三)强化督查。
项目建设实行一周一报告、一月一调度,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督查,年终验收。
(四)规范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
(五)保障投入。
“四有”标准示范社区及农村社区建设资金采取县区财政为主、市财政补助的方式投入。
“四有”标准示范社区工作及公益性服务用房主体工程建成后,经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市财政给予每个“四有”标准示范社区40万元补助,市、县(区)共建的5个试点乡(镇)每个补助10万元、37个试点村每个补助5万元,其余试点乡(镇)、村按照不低于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由县区补助。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