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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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21
•【字号】襄樊政发[2006]36号
•【施行日期】2006.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襄樊政发[200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近几年,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部分原国有企业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些已进入破产、改制程序,但因企业资产难变现等原因,退休人员生病后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退休人员都曾为国家建设做过积极贡献,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宗旨所在,也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因此,各级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和谐社会高度出发,切实做好我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二、结合实际,分类实施
国有困难企业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依照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襄发[2003]10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标准确定,参保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

(一)《意见》下发前已经破产清算终结、改制、关闭且改制(破产)时未预留医疗保险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意见》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需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并直接划拨至医疗保险预留账户。

企业破产(改制)时已退休并领取了医疗补偿金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用原领取的医疗补偿金缴费后,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足。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由退休人员本人按84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二)已进入破产(改制)程序的企业退休人员,按6000元/人的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企业破产(改制)清算资金中支付;企业资产变现资金不足的,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由市财政补足。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由本人按84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改制企业内退人员按《意见》规定办理预留。

(三)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属破产、改制、关闭、撤销、解散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范围广,各级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财政、国资、劳动保障等各相关部门要各自履行好职责,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相互配合,保质保量完成好此项工作任务。

(一)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审核。

申报材料包
括: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报告、企业破产(改制)批复、破产裁定书、退休人员花名册等。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确认国有困难企业名单及其破产改制时资产情况和医保费用的预留;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退休人员资格并做好费用核定、缴纳、个人账户分配等相关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经办机构负责做好退休人员的待遇落实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医疗补助资金,并将由市财政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划拨到市社保专户。

(三)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在2007年底前彻底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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