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劳工法令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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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劳⼯法令与条例
你是在马来西亚⼯作的员⼯吗?如果是的话,你了解⾃⼰的权利吗?其实每个在马来西亚⼯作的国民都享有劳⼯法令的保护。

⾝为打⼯⼀族的你⼀定得了解⾃⼰的权利;另外,⽼板们也应该了解这些劳⼯法令和雇⽤法,以免触犯了条规⽽遭受到处罚。

其实雇⽤法有列明很详细的条例和内容,在这⾥只是稍微的摘取⼀些重要⽽容易明⽩的⼀些基本条例。

(⼀)1955年雇⽤法
依据1955年雇⽤法(Employment Act)规定,马来半岛与纳闽联邦直辖区内所有⽉薪不超过1,500马币的雇员及所有作业员(⽆薪资限制),皆受该法令之保护和约束。

该项法令明⽂规定,雇主不能与受雇员⼯签署较基本利益规定为低的合约,否则即属⽆效。

⾄于劳⼯基本⼯作条件规定如后:
(1)⼯作时间:
正常⼯作时数,每天不能超过8个⼩时或每周48⼩时。

超时⼯作报酬在正常⼯作⽇为平时⼯资的1.5倍,在休假⽇为2倍,在国定假⽇为3倍。

雇主不能让员⼯⼀天⼯作超过12⼩时,且⼀个⽉内超时⼯作不能超过64⼩时。

雇⽤于⼯农界⼯作的⼥⼯,雇主除⾮预先获得劳⼯总监的批准,否则不能安排他们在夜间10时⾄凌晨5时之间⼯作,违者可被控上法庭。

但公共巴⼠⼥性随车员及获劳⼯部批准的⼯业领域,且每天最少有两班轮班的⼥⼯则不在此限。

(2)每周休息⽇:雇主必须在每个⽉初准备⼀份休假表,通知雇员每星期的那⼀天是他们的休息⽇。

(3)有薪公共假期:每年10天,其中4天必须是:国庆⽇、元⾸诞⾠、州元⾸或苏丹诞⾠、劳动节。

另外6天,雇主必须另⾏通知雇员。

(4)有薪年假:视服务年限⽽定:
a. 两年或两年以下者:每年8天;
b. 两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2天;
c. 五年或五年以上者:每年16天。

(5)病假:住院者,每年60天。

没住院者:
a. 服务年资两年以下者:每年14天。

b. 服务年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8天。

c. 服务年资五年或以上者:每年22天。

(⼆)1991年雇员公积⾦法
依据该法,所有雇主与受雇员⼯须依据此法缴纳雇员公积⾦,缴纳⽐率由雇主按雇员⽉薪最少提拨13%、员⼯负担⽉薪之11%。

⾮马来西亚籍国民的雇员可豁免缴纳,但也可选择加⼊,由雇主每⽉缴纳5马币,受雇者⾃⼰提拨⽉薪的11%。

(三)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机构(SOCSO)依据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实施⼯伤保险计画与失能养⽼⾦计画,凡⽉薪在3,000马币以下之员⼯,强制雇主需为其投保(⼀但加保,即使薪资超过3,000马币,仍续受保,惟保费计算最⾼以⽉薪3,000马币为准),惟该法仅涵盖马国国民及永久居民。

⼯伤保险计画-由雇主按雇员⽉薪的1.25%缴纳,就员⼯因⼯作受伤⽽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提供现⾦及医疗保障。

失能养⽼⾦计画-按雇员⽉薪的1%缴纳,由雇主及雇员平均分摊,就年龄未达55岁的雇员,因任何原因⽽导致丧失⼯作能⼒或死亡,提供保障。

(四)1952年劳⼯赔偿法
该法强制雇主为员⼯投保,另该法的附属法–2005年外籍⼯⼈赔偿计画(保险)条例,亦规定雇⽤外籍⼯⼈的雇主,须向此条例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俾为在⼯作时间内外所造成的意外伤害,提供赔偿。

(五)1994年职业安全与卫⽣法
1994年职业安全与卫⽣法规定雇主、雇员、⾃营业者以及机器与材料的设计者、制造商、进⼝商、供应商的⼀般职责。

雇主须尽可能在实际的情况下保障为其⼯作者的卫⽣、安全与福利,特别是提供及维护⼀个安全的⼯⼚作业制度。

诸如雇⽤40⼈以上的雇主,须在⼯作地点设⽴⼀个安全与卫⽣⼩组,其主要任务系检讨有关确保⼯⼚⼯作⼈员的安全与卫⽣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调查任何相关的事项。

(六)1967年劳资关系法
该法系管理资⽅、劳⽅与职⼯会间的关系,其中包括预防与解决劳资争端的事项。

相关纲领包括下列数点:
保护资⽅、劳⽅及其⼯会的合法权利。

处理承认的要求及职⼯会代表集体谈判的议程,如相关之升级、调职、招聘、解雇、复职、职责的分配,以及禁⽌因上述事项引起的罢⼯与封闭⼯⼚的事项。

强调以⾃我管理为劳资和谐关系的关键,借此雇主与⼯会在没有外来⼲预的情况下,谈判及解
决歧见。

⼈⼒资源部部长可于劳资争端的任何阶段中介⼊或将争端移交⼯业仲裁庭裁决。

任何已移交交⼯业仲裁庭审理之集体协议或经⼯业仲裁庭判决事项的争执,禁⽌罢⼯或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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