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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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5
【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71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志星苏丽娟梁冬
【审理法官】马志星苏丽娟梁冬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0:28:20
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71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曹园村萧太后河北岸7号。
法定代表人:米广清,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39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市恒固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
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马志星
审判员苏丽娟
审判员梁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菲
书记员贾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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