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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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1、总则

1.1为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公司系统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

1.4公司系统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1.5奖惩意见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1.6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表彰和奖励

2.1公司系统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表彰工作由其上一级单位实施:

(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

(2)连续三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子公司。

(3)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供电企业。

(4)连续三年无一类障碍及事故的调通中心、各省调度通信机构。(5)实现安全施工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电力建设企业。

2.2公司每年对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办法》兑现奖励。

2.3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所属单位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情况报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2.4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5公司系统对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

2.6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并纳入工资总额统一计划和管理。

3、处罚

3.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可按政府部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处罚。若政府部门处理意见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3.2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或电网事故,或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重大设备事故,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主管领导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3.3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3)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降职、降岗使用至开

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4对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警告至降职处分。

(5)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5对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6)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6对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人身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7对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未构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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