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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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义务见告书
文书种类:强迫举措文书
公布机构:公安部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见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
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时期应该恪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走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动的,在二十四小时
之内向履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实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坏、假造凭证或许串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被取保候审人还应恪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等
场所;
(二)不得与会见或
者通讯 ;
(三)不得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活动;
(四)将证件交履行机关保
存。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时期违犯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
金的,由公安机关充公部分或许所有保证金,而且差别情况,
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悟,从头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或许监督居住、予以拘捕。
本见告书已收到。
被取保候审人:
年月日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被取保候审人,一份交履行机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