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文体活动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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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文体活动管理和奖励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文体活动的规范管理,提升校园文化层次,营造良好的文化艺术氛围,调动我院广大师生参与文体活动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大学生文体活动或竞赛”必须是由国家(全国性)、省(部)、市(厅、局)直接组织,参赛队伍8支以上的各类体育、文艺竞赛及高教园区组织的各种文体竞赛。

第二条大学生文体活动或竞赛的组织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由职能部门或相关系、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参赛各项事宜,包括提出参赛申请、拟定参赛方案、选用指导教师、具体组织学生训练、参赛和安全教育,以及获奖后的指导教师补贴分配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奖励办法
1.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或竞赛,学校承担报名费、交通费、资料费和午餐补贴费。

外出参赛的带队(指导)教师按校外带学生实习计算工作量,每天2课时。

2.带队(指导)教师的工作补贴和学生奖励,按学生文体活动或竞赛成绩计算:国家级(全国性)比赛每取得1分,教师补贴600元,学生奖励70元;省(部)级比赛每取得1分,教师
补贴350元,学生奖励40元;市(厅、局)级和高教园区组织的比赛每取得1分,教师补贴60元,学生奖励20元。

3.带队(指导)教师不再享受训练课时补贴,其奖励按项目获奖最高得分计算,不累计计分;学生奖励按项目获奖得分计算,分值按本办法第四条计算。

第四条计分规则
1.记名次的竞赛:第一名计9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计6分,第四名计5分,第五名计4分,第六名计3分,第七名计2分,第八名计1分。

2.计等级不计算名次的比赛:特等奖计9分,一等奖计7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3分,优胜奖计1分。

3.高教园区组织的比赛只对前三名计分,分别计4、2、1分。

4.获得优秀组织奖、精神文明奖、道德风尚奖项,计2分。

第五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大型文体活动。

在集训和比赛期间,以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学业考核为前提。

为了妥善处理这些学生在训练、参赛期间的学习和学业考核问题,特作如下规定:凡代表学校参加大型(限于市级以上、高教园区)体育、文艺比赛的学生,在比赛和集训所在学期内不能按时参加学业考核者,经所属系部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非比赛集训期间除外)。

第六条抽调学生参加各种文体训练和比赛,相关系部应事先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而抽调
学生参加训练和比赛,有关学生的成绩考核问题教务处不予受理。

第七条教师带队(指导)学生参加文体活动或竞赛获奖按获得相应级别的教学成果奖对待,在年度考核、职称评聘中予以体现。

第八条凡由教务处通知并牵头组织的比赛,由教务处计发奖励,凡由学生处、校团委通知并牵头组织的比赛,由学生处、校团委计发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201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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