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召回有质保期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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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召回有质保期限制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产者⽣产的产品是有质量保证期的,在保证期内发⽣质量问题的,⽣产者都应该进⾏维护或者召回相关的产品,那么产品缺陷召回有不⾻质保期限制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产品缺陷召回有质保期限制吗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被召回的。
产品的质保期限是有限制的,但应该重新计算质保期限。
《产品质量法》
第⼆⼗六条⽣产者应当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构成产品缺陷致⼈损害的侵权⾏为的要件
1.产品质量不合格。
产品质量不合格即该产品存在缺陷。
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制作,⽤于销售的产品。
缺陷则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危及⼈⾝和财产安全,判断危险的标准有⼀般标准和法定标准。
⼀般标准是⼀般的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法定标准是国家标准以及⾏业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财产、⼈⾝损害。
产品缺陷致⼈损害的事实包括⼈⾝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伤害包括致⼈死亡和致⼈伤残。
财产损失不是缺陷产品⾃⾝的损失,⽽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这⾥所指的他⼈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于缺陷产品⾃⾝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不是产品责任。
遭受⼈⾝损害的受害者,可是购买者、销售者,也可是购买者、销售者以外的第三⼈。
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损害,给受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3.产品缺陷与受害⼈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的⽣产者赔偿后,产品的⽣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产者的责任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产者追偿。
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被召回的。
产品的质保期限是有限制的,但应该重新计算质保期限。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