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临时用电票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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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外来施工队伍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3 作业票办理程序:
3.1生产现场如需办理临时用电,需填写临时用电票向机电部仪电科申请;
3.2仪电科在接到相关部门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确认,是否有必要增设临时接电线路;
3.3现场确认确实需增设临时用电时,应根据临时用电设备,由专业电工人员选用正确、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电器元件和线路进行连接、铺设。
3.4在对临时用电线路送电前,仪电科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3.5 临时用电线路安装完成后,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3.5.1配电柜设有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3.5.2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滚接;
3.5.3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3.5.4现场进行临时用电作业必须确保作业票在有效期内;
3.5.5电缆穿越车辆、行人通行处等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加设防护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无损坏;
3.5.6临时用电线路绝缘层,没有裸露金属导体;
3.5.7其他安全用电注意事项。
3.6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在作业许可证签字并应请专业电工拆除临时线路,仪电科相关责任人应在现场核实后对临时用电项目进行拆除,并在作业证上签字,注明拆除时间。
4 临时用电票的填写:
4.1 用电单位、作业地点、用电内容、作业时间由用电单位申请人填写,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5天;
4.2 接入点、接线人由仪电科负责临时用电线路安装的员工填写;
4.3 用电单位在线路安装完成后应对作业区的风险进行辨识,并将制定或落实的安全措施在作业票上注明,对已落实的防范措施在“确认”栏打“√”;对其他作业票上未标注的安全措施,可在“其他安全措施”栏标注;
4.4 在确认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用电申请单位负责人需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并交由仪电科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对临时用电线路供电;
4.5 接线人负责对临时线路的供电,同时需在作业票上标明送电时间,具体到“分”;
4.6 临时线路使用完毕后,用电单位负责人应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提请仪电科专业电工进行拆线,拆线完成后,拆线人应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
5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使用期限:
5.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现场实际一致。
如遇特殊情况,用电部门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向机电部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时使用,得到批准且在临时用电票上签批后,方可实施。
5.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5天。
6 办理原则:
6.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以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2本单位内部的临时用电,应道仪电科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由专业电工进行线路安装。
6.3外单位在本公司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机电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7 临时用电票管理:
7.1作业票证由工安环保科设计制作,临时用电部门申请领用,使用后仪电科保存,工环科检查。
7.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仪电科保存,第二联由临时用电单位在用电结束后送至“特种作业票箱”,工环科存档备查,保存期为1年。
7.2必须确保票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票据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
7.3票证审批和票证上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签字,要保证安全措施的针对性和可靠性。
8 其他要求:
8.1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8.2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8.3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8.4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仪电科,由专业电工进行线路拆除,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9 考核规定:
有下列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9.1未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票》,给予用电人30元处罚,或属地部门主管50元经济处罚。
9.2《临时用电票》随意涂改和伪造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9.3《临时用电票》内容与作业现场情况不符(时间、地点、项目等),按照涂改、伪造处理。
9.4未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给予相关人员每项20元处罚。
9.5外部单位未办理《临时用电票》并进行用电的,给予施工单位200元处罚,并给予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以及用电所在地车间负责人各50元处罚。
9.6作业票原始记录未存档或丢失的,给予相关人员10元/份处罚。
10服务承诺:本制度由工安环保科负责解释说明。
11本制度由工安环保科负责起草/编制/修订
附件1:作业票办理流程图
附件2:临时用电作业票样本
附件3:临时用电项目检查表附件1:作业票办理流程图
附件2:临时用电作业票样本
附件3:临时用电项目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