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建设项目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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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洪发改社字[2010]15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5.24
【实施日期】2010.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
计划的通知
(洪发改社字〔2010〕15号)
安义县发改委:
省发改委以赣发改社会字[2010]719号下达我市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5万元,用于你县长埠镇中心计生服务站建设,现将计划下达给你县(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316号)、《“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
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06]224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及时下达投资计划,确保建设项目尽快开工,顺利实施。
二、此次安排的乡(镇)中心计生服务站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发挥示范作用。
建设项目应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关于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行建设,必须一次性建成。
三、要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次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一次性补助投资,地方投资由县、乡配套解决,请务必落实,不留资金缺口。
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等。
要加强监理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保证中央投资尽快发挥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投资计划。
按照《关于建立完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要求,规范项目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按时报送我委社会发展处。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南昌市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单位:万元
性质建设规模开工年份建成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