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的方式第一节信用证的定义和内容第二节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信用证的业务程序第四节信用证的种类

第五节信用证中的贸易融资

2、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的定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

信用证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二、信用证适用的国际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Eucp1.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国际商会于1930年第一次制订《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33年正式公布。经过多次修订。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简称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为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承认,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各国法院几乎都将其作为裁决国际信用证纠纷的“法律准则”,但其毕竟是一项国际贸易惯例,要在信用证上注明是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开立,才能得到其保护。

1、基本结构变化

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

2、内容变化(1)增加了定义条款,引入了兑付(Honour),明确了议付(Negotiation)定义

议付(Negotiation):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

(2)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3)审单标准进一步清晰

案例分析1: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将货物出运后,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制作好全部单据并送交议付行进行议付,要求开证行付款。

分析:L/C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出口人将货物装船后,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出口人在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银行不得以进口人破产、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等任何借口不付货款。

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当单据相符时,开证行应独立地履行其付款承诺。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

信用证约束开证行和受益人

开证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只要信用证项下付款的依据成立(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

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

案例3:出口合同中规定某货物为红、蓝二种颜色,红色300件,蓝色200件。信用证上规定刚好相反,出口人审证时未注意,装货时按合同规定装货,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1)为什么银行拒付?(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要求他指示开证行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案情4】国外贸易公司从我进出口公司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L/C,有效期至2月10日。后由于卖方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L/C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2)卖方应该怎样处理?

【分析】(1)银行有权拒付。据《UCP600》规定,L/C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本案虽合同条款改变,但L/C条款未改,故银行只按原L/C条款办事,2月17日超出了原L/C的有效期,故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也可要求修改信用证。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对象是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

银行的免责条款:(1)银行对货物的真假、质量优劣、货物是否装船或到达目的地概不负责。

(2)对单据的准确性、真伪性不承担责任

四、信用证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

2、保证进口商付款后,可以取得代表物权的单据。

3、资金融通

五、信用证欺诈(Fraud in Letter of Credit)

1、卖方无货诈骗——卖方伪造提单,骗走货款

出口商没有发运货物,却伪造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据,利用UCP600的规定,根据表面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从议付行、开证行骗走货款。或构建皮包运输公司,假造提单。

2、卖方有货诈骗——以假充真

(1)以次品、假货或废物冒充真货发运,获取真实提单,进行议付。

(2)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提单。

预借提单: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

3、买方诈骗——伪造信用证

买方伪造信用证,骗取卖方发货,并提走货物。

4、买方诈骗--利用信用证“软条款” The Soft Clause

(1)信用证“软条款”: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使信用证在性质上成为可撤销信用证,容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

(2)目的:骗取出口商质押金、佣金或骗取货物。

(3)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如“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开证人出具品质证书、收货收据或由其签发装运指示,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签样相符。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要求出口商采用空运方式,使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即失去货权。

-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致。

软条款案例

案例一、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某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信用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案例二: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