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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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饲料、兽医、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经过整理立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饲料、兽医、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饲料、兽医、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把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条归档案件材料中的执法文书,应当是全市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六条归档案件材料的范围及顺序:
(一)决定类
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立案类
群众举报单、案件移送单、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三)调查取证类
询问笔录、陈述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书;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四)执行类
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罚款催缴通知书、罚没单、强制执行申请书;其他处理单据及凭证。
(五)结案类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案件移送函。
(六)复议或者诉讼类
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辩书、行政复议调查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法院通知书、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
(七)其他类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复印件;其他需要归档的与行政案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材料,长期保存;行政处罚案件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八条归档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案卷归档前,行政执法机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材料范围及顺序收集、核对、整理、编号、装订。
归档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
(二)简易程序案件档案可以采取多案合卷装订,一般程序案件档案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组卷装订。
档案案卷应有“卷内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应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统一编写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照片、单据等小于文本纸张的证据材料应当粘贴到“证据卷页”后装订,案卷一般不超过150页。
(三)随案件材料的声像等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四)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案的案件档案应于次年6月底以前整理完毕,由行政执法机构向主管部门档案室按照规定办理移交归档手续。
凡跨年度处理的案件,应当将档案放在结案年组卷,并于次年6月底整理完毕,由行政执法机构向主管部门档案室按照规定办理移交归档手续。
第九条对将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室、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行政处罚案件移交档案室后,档案室应当按规定进行分类、编目、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存放档案的档案室必须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查阅行政处罚案卷,必须经保存该档案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查阅完毕,应由专人负责验看,确认借阅案卷无缺页,无污损后,进行登记注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