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通辽市地方政府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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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通辽市地方政府性
债务有关情况说明
一、全市2017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及举借偿还情况
(一)全市2017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
截止2017年底,全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为政府债务)余额362.4亿元(剔除系统内未置换债券),比上年底增加24.8亿元,增长7.3%。

其中:一般债务323.7亿元,增加22.4亿元,增长7.4%;专项债务38.7亿元,增加2.4亿元,增长6.6%。

全市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8.7亿元,负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7.3亿元。

(二)全市2017年新增政府债券举借情况
2017年,自治区下达我市地方政府新增债券27.8亿元,其中:一般债券25.1亿元,专项债券2.7亿元。

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转贷旗县市区8.7亿元,市本级留用19.1亿元。

截至2017年底,市本级留用资金中已使用15.1亿元,剩余4亿元因尚未明确分配使用方案暂留市本级。

2017年新增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共设施建设、“七网七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农业信贷担保、引绰济辽等公益性资本支出,有效弥补了公益性项目资金缺口,对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全市2017年置换债券使用情况
2017年,自治区下达我市置换2014年底清理甄别确定的存量政府债务的地方政府债券(简称置换债券)58.3亿元,全部为一般债券。

我市根据各级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结构及置换计划,转贷旗县市区42.2亿元,市本级留用16.1亿元。

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极大缓解了各级政府偿债压力,优化了债务期限,降低了债务风险。

二、全市2017年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一)强化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从2015年开始,我市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市旗两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均由财政厅核定,我市按照自治区要求下达各旗县债务限额,并向社会公开。

2017年限额待自治区下达后公开。

(二)规范“借、用、还”行为
我市就政府债务举债主体、举债方式、举债规模、举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偿债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三)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我市要求债务资金使用纳入预算管理。

当年举借的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收支、存量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以及对政府
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和承担公益性项目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2017年,我市继续对各旗县市区政府债务实施动态监管,依据各地政府债务负担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监测市本级、旗县区的政府债务指标,适时进行预警,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取得的成效
(一)有力支持全市“稳增长,惠民生”工作
新增债券资金一方面有效弥补了地方经济建设资金不足,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公益性项目投入,对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环境,缩短城乡差距,推进城镇化建设,形成了有力的支持。

(二)部分地区偿债压力得到缓解
置换债券资金极大缓解了部分旗县的偿债压力,降低了政府的违约风险。

通过置换政府存量债务,帮助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形成不良资产的隐患,盘活了企业流动资金,促进企业发展,培植了企业的信心,培育了税源。

通过置换存量债务,也让各地腾出更多偿债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稳中向好发展。

(三)政府债务成本降低
我市通过置换债券偿还当年到期的各类金融机构及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债务,同时偿还部分逾期银行贷款及提前偿还部分未到期的高息贷款。

上述存量政府债务的利率在6-10%之间。

自治区发行的置换债券利率水平在3.5-4.5%之间,据测算,置换后年节约利息2.5亿元,融资成本降低了三成左右,有效缓解了市旗两级政府的付息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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