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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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统计登记管
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01
•【字号】深府办[2006]213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
定》的通知
(2006年12月1日深府办〔2006〕213号) 鉴于《关于废止〈关于木材集中统一管理的决定〉等9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府办〔2005〕39号)已明文废止《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粤府函〔1995〕168号),广东省统计局已发布《关于停止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05〕24号),现决定废止《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深府函〔1999〕44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