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书所载明事项应当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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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书所载明事项应当有事
实依据
背景
最近,我接手了一位朋友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名朋友在某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由于业绩不佳,公司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直接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所提供的解除通知书中,所载明的事项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让这名朋友感到非常不公平。
因此,我在这篇文档中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解析
首先,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充分的
事实依据。
在公司做出解除决定之前,应当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作出调查、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申辩,并应当告知劳动者所要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因此,使用解除通知书,要在法律范围内,才能对劳动者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告知具体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同时也没有
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作为劳动者的朋友,我针对公司所提供的解除通知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并在下面进行了具体说明。
以下是我对解除通知书所载明事项的分析:
•行为违规的时间段模糊
在解除通知书中,用人单位所提及的违规行为,只有“近期内”一词的笼统表述,并没有具体的时间范围说明。
因此,劳动者无法判断具体违规行为的时间和性质,进而也无法进行申辩和辩护。
•违规行为与销售业绩无关
在解除通知书中,用人单位提到销售未完成额度和未达成质量指标,作为解除
合同的理由。
但是,销售未完成额度和未达成质量指标并不属于劳动纪律方面的内容,且并没有具体的违规事实。
•未提供证据和调查材料
在解除通知书中,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具体的调查材料和证据,无法证明由劳动
者的违规行为导致公司作出解除决定。
这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规定相违背,且无法依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产生约束力。
因此,探讨结束时,我认为原解除通知书中所载明的事项并没有基于充分的事
实依据,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需要按照法律程序,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处理。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事项有理有据地写在解除通知书里。
如果解除通知书所载明的事项没有事实依据,就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在梳理解除通知书的事项时,我们应该注意行为违规的时间、具体行为是否与工作业绩有关、必要的证据是否充分。
如果这些事项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应该进行合法、公正的调解或者诉讼程序,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