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的概念及仲裁与调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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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的概念及仲裁与调解的区别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其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居中裁决的活动。
仲裁与调解不同:
第一,灵活度不同。
第二,效力不同。
仲裁与判断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第二,管辖权的取得条件不同
第三,审理程序不同。
第四,审理的原则不同。
2.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发生纠纷,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请求其进行裁决的活动。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是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仲裁请求指申请人希望通过仲裁所要解决的问题和保护的内容。
仲裁请求是仲裁活动的基础。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仲裁解决的纠纷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能仲裁解决的纠纷是与身份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
其次,处理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协议中选定的。
受理:仲裁委员会受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受理标志着仲裁程序的开始。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依照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组织形式。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合议制仲裁庭和独任制仲裁庭。
合议制仲裁庭是指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独任制仲裁庭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有以下情形的,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开庭和裁决
开庭:仲裁庭审理案件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一种是书面审理。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开庭之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首先要查清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为做出公正裁决奠定基础。
审理期间,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根据经仲裁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以达到辨明是非、分清责任的目的。
仲裁庭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裁决指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体判定。
采用独任制仲裁庭的,由独任仲裁员做出裁决。
采用合议制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3.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我国实行“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诉讼法,又称程序法,是调整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是实体法的程序保障。
我国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5.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划分基本相同,都分为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诉讼证据的提供与收集:
(1)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也有义务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2)证据的收集。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6.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①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指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如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还有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合并管辖等。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7.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
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起诉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开庭审理。
人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由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可分为四种情况:
①一般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③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选择管辖,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与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大体相同)。
9.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行政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
起诉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
诉;直接起诉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审理和判决:①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②判决。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0.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种类及写作要求
法律文书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根据制作主体活动性质的不同,法律文书可以分为执法文书、司法文书和用法文书。
执法文书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制作的文书。
如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治安案件调解书、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等。
司法文书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制作的文书。
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诉词、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
用法文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文书。
如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民事上诉状等
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叙事清楚,语言得体
(3)论理充分透彻,法律适用准确(4)格式规范,制作及时
11.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答辩状的概念及内容
民事起诉状是指与民事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其民事权益,就有关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的诉讼文书。
民事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民事起诉状由首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尾部四部分组成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的诉讼文书。
民事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四部分组成。
民事答辩状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被告或被上诉人对起诉状、自诉状、上诉状的内容进行答复和辩解的诉讼文书。
答辩状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全面分析案情,正确行使权力,做出公正裁判。
民事答辩状包括首部、答辩理由和尾部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