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向东与裴锦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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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向东与裴锦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8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49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珊珊
【审理法官】胡珊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孟向东;裴锦峰
【当事人】孟向东裴锦峰
【当事人-个人】孟向东裴锦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孟向东
【被告】裴锦峰
【本院观点】本案中,孟向东以其与裴锦峰之间就13万元转账款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裴锦峰偿还借款,并为此提交了转账记录及沟通记录,裴锦峰对于孟向东向裴锦峰之妻转账的8万元款项不予认可,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应为孟向东与裴锦峰之间就该8万元转账是否达成了借贷合意。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孟向东以其与裴锦峰之间就13万元转账款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裴锦峰偿还借款,并为此提交了转账记录及沟通记录,裴锦峰对于孟向东向裴锦峰之妻转账的8万元款项不予认可,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应为孟向东与裴锦峰之间就该8万元转账是否达成了借贷合意。
一审法院仅依据接收转账款项的对象并非裴锦峰而据此排除借贷合意成立,欠妥;本案应综合在案证据进一步审查针对该8万元成立的借贷关系主体并就责任承担进行全面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9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向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07:58:27
孟向东与裴锦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497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向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锦峰。
审理经过上诉人孟向东因与被上诉人裴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
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9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4
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孟向东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孟向东以其与裴锦峰之间就13万元转账款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裴锦峰偿还借款,并为此提交了转账记录及沟通记录,裴锦峰对于孟向东向裴锦峰之妻转账的8万元款项不予认可,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应为孟向东与裴锦峰之间就该8万元转账是否达成了借贷合意。
一审法院仅依据接收转账款项的对象并非裴锦峰而据此排除借贷合意成立,欠妥;本案应综合在案证据进一步审查针对该8万元成立的借贷关系主体并就责任承担进行全面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9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向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员胡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轩
书记员唐琪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