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行政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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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中的行政强制
摘要
精神病是一种会影响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疾病,可能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危害。目前,我国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1亿多人,其中约有1600万人是重症精神障碍患者,这些重症精神障碍患者都具有暴力性和攻击性,对社会治安造成威胁。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所以公安机关在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工作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主要涉及行政管束、强制医疗、强制性协助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虽然我国出台了《精神卫生法》、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但是对于行政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过于杂乱、强制医疗的程序设置不规范、对于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但存在社会危害的精神病人的管控存在空缺等问题给实践带来了各种问题。又因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性,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需要更强程度的保护,这也是我对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控中的行政强制研究的价值基础。
一、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行政强制
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过程中,经常会用到行政管束和强制医疗,从性质上看,这两种行政强制都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检索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只有《人民警察法》和《精神卫生法》直接规定了专门针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行政强制。
(一)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行政管束
行政管束是指在紧急状态下,警察暂时性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以避免发生或继续发生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危险,或者排除对被管束人自身或他人人身可能造成的危害。根据行政管束的性质可以分为:保护性管束、预防性和制止行管束、救助性管束。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1可知行政管束是限制人生自由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脚注(和《精神卫生法》3脚注。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采取的行政管束是将被管束人从一种对自己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造成危险的状态转移到一种安全对状态。其目的是中止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3第28条第2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危害他人或自己的行为,以减轻其危害程度,或者避免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对他人或自己造成危险,以防止社会危害大发生。因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度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行政管束属于保护性管束。从内容上来看可以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行政管束分为几块,1、管束对象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只需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精神病人的一般特征来判断,对方是否属于精神障碍患者。2、行政管束的启动点是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点行为或者危险。3、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行政管束的方式可以使用强制手段和保护性警械,其具体的措施应当根据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程度而定,必须要参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比例原则,行政管束过程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造成的伤害要与行政目的成一定比例,在管束过程中通常使用的警械有防爆叉、警绳等具有保护性的警械,原则上不得使用具有杀伤性的武器例如手枪、手铐、警棍等。4、行政管束的时限不超过24小时,行政管束后应当及时通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并且让其监护人带他去精神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如果其监护人拒绝带他其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其送往指定的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断。
(二)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行为
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是违背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意愿而对其进行强制治疗,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危害自身的行为,通过对其强制医疗以达到治愈疾病,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作出的强制医疗是行政强制医疗,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监督审查也是有公安机关内部进行的。但是公安机关在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行政强制医疗过程中,只是扮演协助者的角色,主要还是由精神医疗机构执行的。公安机关根据精神医疗机构和专业精神执业医师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来决定以及其监护人或本人对住院治疗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采取保护性措施送往精神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有擅自脱离住院治疗或者其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精神医疗机构对这类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以保障强制医疗的顺利的进行。
1、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送往”诊断行为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就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所以,面对政治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义务对其的危害活动进行制止。而且《精神卫生法》4中也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于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伤害自身或他人行为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有义务制止其行为并且送往精神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但是在《精神卫生法》中所说的送往只是表示表示目的词语,并没有说明使用什么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考虑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都有限,而且具有攻击性和暴力性,所以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送往精神医疗机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手段即“强制送检”。至于“强制送检”过程中使用何种强制手段就应当参照《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和依照比例原则,在达到行政目的地同时,对相对人的影响要降到最小。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会使用警绳这一类具有保护性质的约束警械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者进行约束,然后送往精神医疗机构,对其在派出所的暂时约束地点也是类似醒酒房的约束室,防止其自残。
2、对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协助行为
精神医疗机构根据专业知识和《精神卫生法》5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做出专业的医疗诊断,对符合住院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做出住院治疗的决定。虽然医院不属于行政机关但是从《精神卫生法》29条和30条可知《精神卫生法》赋予精神医疗机构的精神执业医师做出住院治疗的权力,所以这一决属于行政决定,其法律依据是《精神卫生法》。既然是行政决定,当决定机关不足以排除障碍,顺利的执行这一行政决定,就可请求公安机关从旁协助,以保障住院治疗这一行政决定得以顺利执行。而且《精神卫生法》35条第二款也明确表示当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精神医疗机构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住院治疗的实施。对于其中的协助方式也涉及行政强制手段,对于监护人阻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法》对其进行警告,如果情节严重还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如果造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据相应法律对其进行处理;如果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可以对其进行保护性约束,防止脱离住院治疗。
3、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协助行为属于行
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5《精神卫生法》30条第二款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