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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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流一﹝1997﹞95号
【发文日期】1997-12-11
【实施时间】1997-1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对以返利名义取得的实物,凡对外销售或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征税,挪作他用的按取得时的价格计算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无论购销行为发生时间早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返还资金均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