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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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
•【字号】财企[2011]134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商贸物流服务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1〕1343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央财政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中央财政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7号)、《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规范我省中央财政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
(二)中央财政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与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有关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相关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配套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支持农家店实施信息化改造,提高农家店信息化水平;
2.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并支持对接双方建设改造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体系等项目;
3.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建设改造;
4.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5.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改造;
6.支持家电下乡、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
7.支持农村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8国家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支持的主要行业包括:
1.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2.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体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业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与生产流通相关的服务业;
3.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监测及预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业;
4.国家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三)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包括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
2.增强中小商贸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包括支持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发展等;
3.开展中小商贸企业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
4.提高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包括参加各类展会、加强品牌建设、应用新型营销方式等;
5.提升中小商贸企业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和开发商贸技术等;
6.国家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
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

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三)财政补助。

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一般财政补助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按照国家每年下发的具体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办理。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积极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地县(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分别报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二)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辖县(区)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分别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筛选确定国家支持的项目。

并按国家要求联合行文分别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对需要评审的项目,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拨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市、
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及工程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一般可先期预付国家支持标准的70%,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其余资金。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商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和改变资金用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追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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