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全流程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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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全流程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8.03
•【字号】榕政办〔2021〕72号
•【施行日期】2021.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
地全流程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榕政办〔202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全流程监管工作机制》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日福州市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全流程监管工作机制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以“零容忍”的态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严防死守耕地红线,严禁耕地“非农化”,有力推进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对2020年7月3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后出现的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采取“三个有力、三个及时”的措施,及时发现、及时整治、严厉打击、严肃问责。

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压实耕地保护属地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强化职能部门遏制新增工作合力,实行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依托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从发现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到核查、处置、验收、拆后监管、核销退出,以及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全流程监管,做到发现一起、拆除一起、监管一起、核销一起,实现违法占用耕地问题“零增长”目标,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耕保工作态势。

二、监管范围
(一)发现的新增问题:2020年7月3日以后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行为,重点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及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行为。

(二)潜在的新增问题:因建设行为造成耕地弃耕抛荒的,或已拆除复耕整改到位,存在二次违法建设风险的。

三、工作机制
(一)多源发现新增问题
1.日常网格化巡查发现新增。

各县(市)区要健全联合巡查执法队伍,落实县、乡、村三级联动和网格化巡查制度。

各乡镇(街道)组织街镇综合执法、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包片执法人员、村(居)协管员开展日常网格化巡查,要在违法占用耕地初始阶段发现问题。

巡查人员发现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应当场采取制止措施,并在当日内在信息管理平台填报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卫片图斑监测发现新增。

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监测在“早发现”方面的重要作用,利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治违办”下发的各类卫星遥感影像疑似违法图斑,由各县(市)区资源规划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比对,确认新增问题。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有关技术单位、第三方力量开展核查认定工作。

对核查确认的新增违法或潜在违法信息,批量导入信息管理平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委
3.信访举报与网络舆情发现新增。

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通过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监测、视频监控等多源手段,实现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切实提高违法行为发现的时效性、精确性。

创新群众举报方式,采用新信息技术创建“点餐式”二维码举报,将二维码通过报纸印刷或放置在群众易于获取的场所,群众通过扫码将违法占用耕地信息上报信息管理平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快查快处新增问题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敢于碰硬,“零容忍”对待顶风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整治、严厉打击、严肃问责。

对发现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正在建设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执法人员要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按照《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的快速查处程序,三天内组织实施拆除,十五天内全部拆除复耕到位,恢复原种植条件,彻底消除违法状态。

资源规划、农业农村、街镇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增强执法合力,对新增问题要通过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方式,及早处置到位,减轻对耕地破坏程度。

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发现及处置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对破坏耕地、违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案件,涉及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执法监督。

市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执法力量对各县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新增问题的核查处置情况进行全流程督查。

负有参与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单位,予以积极配合,开展联合督导。

督查采取信息管理平台线上核查和实地线下核查相结合,由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提高核查质量。

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监管不力、新增问题突出或整改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约谈、通报、移送效能问责。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效能监督。

对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的,造成工作推诿扯皮,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况的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由
县(市)区效能办、县级政府督查室开展约谈、通报及效能问责;情节恶劣的或新增问题突出的由市效能办予以效能约谈。

牵头单位: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
3.执纪监督。

各级违法占用耕地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要将新增问题的发现、处置情况定期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程介入执纪监督,对谎报、瞒报、拒报新增问题,在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占、破坏耕地行为的,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协助逃脱责任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县纪检监察机关
(四)拆后监管与核销退出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拆后监管,巩固违法占用耕地发现制止、整改处置工作成效。

因建设行为造成耕地弃耕抛荒被制止的,违法占用耕地采取拆除复耕措施整改到位的,均列入潜在新增违法问题,进行不少于一年的持续跟踪监管,直至稳定恢复耕作或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后,予以核销退出监管流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五)宣传教育
市专项整治局际协调机制办负责宣传标语、口号、宣传画报编制,协调对接部、省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全市专项整治工作。

县区政府牵头,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媒手段以及公众号等新媒体渠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全社会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

乡镇政府充分运用条幅标语、粉刷标语、宣传手册、报刊传单、LED电子显示屏、巡查车广播滚动播放等方式,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宣传。

村居、社区要积极开展宣传进社区、进村居
活动,通过走村入户、集中宣讲等互动形式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自觉抵制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营造“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县级专项整治局际协调机制办牵头单位:市专项整治局际协调机制办
四、监管流程
构建一体化的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监管技术体系,强化耕地保护的全流程监测监管。

进一步开发完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信息管理平台,增加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全流程监管功能模块,实现从发现问题到处置、核销退出的全流程监管,分为问题填报、核查确认、整改处置、验收检查、拆后监管、督查督办、销号退出等七个监管流程。

(一)问题填报
1.现场巡查填报。

网格化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疑似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手机APP现场拍照取证,获取坐标定位,填报违法信息,生成监管任务。

2.市级核查下发。

市级组织技术作业单位对各类卫片图斑监测数据进行预处理,筛查生成疑似新增问题图斑,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下发给县(市)区进行核查。

3.其他来源填报。

市、县两级收集群众举报、媒体报道有关违法占用耕地线索,录入信息管理平台下发核查。

市级组织现场督查发现新增,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交办。

群众通过扫违法举报专用二维码,提供违法信息。

(二)核查确认
1.对生成的任务信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取证,进行前后时点影像图比对,联网核查有关项目审批信息,补充采集建设情况、占用耕地情况等信息。

2.对判定为非新增违法的,必须提交真实完整的佐证材料,报请市级复核。

市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线上复核,对核查有疑问的应进行现场复核。

3.对确认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生成新增问题限期整改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交由责任单位组织整改。

(三)整改处置
1.限期整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确认新增问题之日起2个月内整改到位。

处置结果同步上报信息管理平台,报请验收复核。

2.延期申请。

在限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处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延期申请,经县级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复核,市专项整治局际协调机制办核准。

3.结果报告。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从信息管理平台导出数据报表,乡镇向县区、县区向市级,书面报告本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发现及处置情况,同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四)验收检查
1.县级验收。

县级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整改处置结果,对照整改责任清单进行现场验收检查,在信息管理平台签署验收意见,上传整改照片。

2.市级验收。

市级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核查人员进行线上复核,对重大典型案件整改情况逐宗到现场复核。

对未按标准整改处置的,驳回重新整改。

(五)拆后监管
1.网格化巡查人员应保持每月一次的巡查频率,对潜在新增问题现场巡查打卡,检查所监管耕地是否被违法占用,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手机APP上报巡查情况。

2.巡查发现所监管耕地被违法占用的,立即填报信息管理平台,转为新增问题进行整改处置。

(六)督查督办
1.系统触发。

对未按期完成整改处置、拆后监管未定期巡查、处置后核查验收不过关的,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自动触发督查机制,生成督办单,进行警示和督办。

2.挂牌督办。

市级执法部门、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线上或线下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对某一具体案件予以挂牌督办。

3.结果反馈。

因监管不力被约谈、通报或问责的,记入信息管理平台,作为县区耕地保护年度绩效考评依据。

(七)核销退出
经过一年以上持续跟踪监管,未发现新增违法行为,已恢复稳定耕作的,或已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专项整治工作机构予以核实或评估后报市级核销,退出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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