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气规章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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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气规章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四气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氧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四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
弃和应急处置等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四
气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四气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四气安全管
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四气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四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四气安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四气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生产、储存、运输
第八条生产、储存、运输四气的企业(以下简称四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储存、运输。
第九条四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
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四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一条四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
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四气企业应当对生产、储存、运输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
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四气企业应当对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防范和降低风险。
第十四条四气企业应当对其生产、储存、运输的气体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气体产品。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四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四气用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四气。
第十六条四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七条四气用户应当对其使用的四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四气用户应当对其使用的四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措施防范和降低风险。
第十九条四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四气设施和气体产品。
第四章废弃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四气企业、四气用户应当对废弃的四气设施进行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和引发事故。
第二十一条四气企业、四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四气企业、四气用户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四气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四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四气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四气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四气企业、四气用户进行安全评价,评估其安全风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四气企业、四气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