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刑)行罚决字〔2020〕0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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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刑)行罚决字
〔2020〕049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冀公(刑)行罚决字〔2020〕049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
【处罚日期】2021.10.26
【处罚机关】衡水市冀州区(原冀州市)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
【处罚对象】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0.28 17:36:07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公(刑)行罚决字〔2020〕0494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 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现住址:****镇***村**组**号。
现查明:2020年4月11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持啤酒瓶追逐他人时,被正在开会的谢**(男,55岁,******人)发现,谢**制止刘,刘**劝阻并辱骂谢**,谢**(男,31岁,谢**之子)听到父亲被骂后,心生气愤,便上前打刘,项目部的林**、李**、宋**(男,42岁,**********人)等人担心谢**吃亏,亦跟着上前帮刘**。
谢**先朝刘的后背打了一拳,二人便扭打在一起,林**、李**、宋**拳打脚踢的打刘,林**朝刘**后背打了一拳,刘**便朝林**的左眼打了一拳,将林**的左眼角打破。
任**见状,便上前拉架,谢**以为任**是帮刘**,便与任**在一起,林**见谢**与任**,遂过去帮谢****的打任,后刘**认为自己不能在打架时吃亏,便右手反握碎啤酒瓶朝打他的人划,将李**的左脸部划伤,李**被划伤后,刘**趁机逃走,项目部的人发现李**的脸被划破后便都停了手,后将李**和林**送南宫市医院救治。
双方在殴打期间,宋**用木棍打了刘**和任**。
任**在被殴打过程中,其身体右侧第11根肋骨被打骨折。
经***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肋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人供述、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冀州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刑警二中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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