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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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作者:任建中杨怀志
来源:《科技与创新》2014年第20期
摘要:近年来,石楼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立足监所检察职能,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加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规范化建设的力度,找准切入点,不断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有效地提升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水平。

以石楼县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为例,简要叙述了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提升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35(2014)20-0123-02
1 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概况
2010-05,石楼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石楼县司法局共接收了社区矫正人员233名,已解除154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79人。

其中,缓刑75人,假释2人,管制1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石楼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共提出检察建议65次、纠正违法意见79次,各部门均予采纳,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 检察机关的具体工作
2.1 拓展监督方式
拓展监督方式,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各执法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点:①采取现场察看和调阅材料两种方式,走出监督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环节、司法局社区矫正的接收环节和各乡镇司法所的执行环节这个大圈子。

②利用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两种监督方式到社区矫正人员工作、生活的地点走访、查看,了解检察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状况。

③运用明察和暗访两种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2.2 分类细化管理
分类细化管理,将监督触角延伸至矫正人员的内心。

通过开展社区矫正人员“五个走访”活动——新入矫的社区矫正人员要走访,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要走访,对家庭出现纠纷的社区矫正人员要走访,对生活有困难、有疾病的社区矫正人员要走访,各重大节日、敏感时期前要走访。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不同的犯罪原因、性质、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因素,分别制订出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通过内心感化,使每名社区矫正人员牢固树立接受矫正的诚心、重新做人的
信心和立志回归的决心。

自2010年石楼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全县仅有3名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再次犯罪,占参加社区矫正总人数的1.29%.
2.3 前移监督关口
前移监督关口,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基层司法所。

搭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倾斜基层的一线平台,进一步缩短检察机关、乡镇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距离,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强化监督的时效性。

例如石楼县灵泉司法所年均社区矫正人数在30人以上,占全县总矫正人数的50%左右。

2012-11,该院设立了灵泉镇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联系点。

检察人员每周三到联系点开展工作,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端口前移至社区矫正现场。

该联系点自成立以来,已经同步监督、接收、管理、教育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共43人。

2.4 强化调查研究
强化调查研究,将监督触角向探索新规律延伸。

针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深入研究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内在规律,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用以指导、规范开展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近三年,该院共撰写社区矫正方面的调研文章7篇,其中,《加强法律监督,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一文在2011年吕梁市社区矫正工作现场会上,被作为全市检察机关的唯一代表文章与同行进行了经验交流,而《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研究》一文则在省级刊物上发表。

3 社区矫正信息化运用状况
3.1 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
2013-03-01以后,石楼县司法局将社区矫正人员的资料全部输入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了信息化、科学化的管理。

司法局将该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石楼县人民检察院,让该院监所部门可以随时了解全县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实现了执法信息共享。

3.2 网络信息监控平台
吕梁市原来要求在2013-12前建立市、县、乡社区矫正网络信息监控平台,利用手机终端实现对所有服刑人员的电子监管。

目前,石楼县的社区矫正网络信息监控平台已经建立,与2014-01-01以后接收的、考验期为一年以上的15名社区矫正人员签订了使用协议。

但是,该平台系统尚未投入使用,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①我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司法局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这是影响该项工作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②山区信号不好,大部分偏远山村几乎无信号。

③部分社区矫正人员不愿意加入,有抵触情绪。

4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1 司法局
从司法局的角度看,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人员紧缺,兼职人员过多且调动频繁,再加上工作量巨大,社区矫正工作辅助工作人员未能落实。

②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尚未落实到位,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出现了参与矫正工作的人员自备车辆、自备交通费的情况。

③需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针对上述问题,司法局方面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是:①增加基层人员的编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②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努力落实社区矫正专项经费。

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业务素质。

4.2 检察机关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三点:①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太少。

我院监所部门现有2名干警,一人既承担驻所检察工作又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另外一人只承担驻所检察工作,但是年龄偏大。

人员配置少使得许多工作难以细致、全面地开展。

②监督手段单一。

对于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情况,只能进行口头纠正或开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有时会存在不整改、不回复等情况。

面对这种状况,基层院只能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并不能提出其他有效的措施,致使出现监督乏力的现状。

③法律监督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监所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重协调轻监督和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依然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①增加基层院编制数,合理配置监所检察人员,尽量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规范、细致地开展。

②完善相关的立法内容,增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监督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要将一些弹性监督条款改为刚性规范,真正提高监督效益和质量。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检察机关可以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和假释建议书。

③加大对监所检察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要加强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内容的培训。

④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分布在各乡镇的情况,建议各基层院设立驻乡镇检察室或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室,定期检查社区矫正的档案和相关台账,规范执行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

⑤参照关于在监管场所构建同级派驻检察与上级巡视检察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建立上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巡视检察制度,加大对基层院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⑥在刑法职务犯罪中确定相应的罪名,依法查处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再次犯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工作人员,并追究其责任。

〔编辑: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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