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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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
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1995﹞281号
【发文日期】1995-08-19
【实施时间】1995-08-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某些铁路局提出目前铁道部仍按国务院国
发[1986]40号文件精神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
该文件在明确与经济承包责任制有关的税收问题方面规定:今后新增税种准予免缴或从应缴营业税中扣除。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7号)明确对铁路工副业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这些地方要求进一步明确实行新税制后对铁路工副业也不再给予免征资源税照顾。
为此,特通知如下:
资源税系于“六五”期间开征,不属于“七五”期间新增税种。
而且,国务院对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财政部在(86)财税字第107号
和(88)财税字03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对铁路工副业免征的税种系指流转税即原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包括资源税在内。
同时,根据中央所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实行新税制后,一切部门、单位和内、外资
企业均需执行新税法,原有各项税收规定一律废止。
因此,对于铁路工副业,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资源税。
即:条例和实施细则已经列举的品目,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未列举的品目,按省级人民政府在条例、实施细则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575 1995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