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志福、徐孝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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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志福、徐孝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4
【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4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璟)
【审理法官】(陈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孝辉;厦门金奥装饰有限公司;钟志福
【当事人】徐孝辉厦门金奥装饰有限公司钟志福
【当事人-个人】徐孝辉钟志福
【当事人-公司】厦门金奥装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金平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张建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金平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张建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金平张建
【代理律所】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孝辉;厦门金奥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钟志福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徐孝辉、厦门金奥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9:46:11
钟志福、徐孝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民终48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孝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金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谊爱路8号之五二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徐孝辉。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平,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志福。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孝辉、厦门金奥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志福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5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

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孝辉、厦门金奥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徐孝辉、厦门金奥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陈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林忻忻)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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