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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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7]4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
(辽政发〔2007〕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战略部署,加快生态辽宁的建设步伐,支持东部生态重点区域(以下简称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涵养基地建设,充分调动东部地区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积极性,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对东部地区实施财政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原则
(一)突出重点区域的原则。

在东部地区水资源涵养基地范围内,以森林资源面积和保护大型水库水质为主要依据,合理划定重点区域,作为实施生态补偿的范围。

(二)科学合理补偿的原则。

根据与生态效益密切相关的因素,选择客观公正、易于计算的森林资源指标,作为实施生态补偿的测算因素,同时根据省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三)资金直补到县的原则。

省对东部地区的生态补偿以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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