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祖勇(德市监开处字〔2022〕第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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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祖勇(德市监开处字〔2022〕第2021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德市监开处字〔2022〕第2021号
【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1000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80000
【处罚日期】2022.03.22
【处罚机关】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德阳市
【处罚对象】董祖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6:59:43
行政
处罚
决定
德市监开处字〔2022〕第2021号
书文
号
被处
罚对
董祖勇
象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法定
代表
人
处罚
类别
警告
处罚事由
2022年1月27日我局接到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SP2022A0193),检验结果显示:检查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
格。
处罚
依据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处罚结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法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
建议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处罚
决定
日期
2022-03-22 00:00:00
处罚
机关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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