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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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苏科高[2006]3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和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型、专业型孵化器。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新型科技企业家。

第三条孵化器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我市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实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级孵化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管理

第五条综合型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南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2、拥有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应有一定数量的孵化企业,且入驻企业的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总孵化场地面积的60%。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机构设置合理,配有专门的管理团队,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占总人数70%。

4、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正常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第六条专业型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南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2、拥有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建有专业技术平台,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服务能力,入驻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人数70%以上,应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

4、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正常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市级国际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是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

2、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国际化的管理队伍,管理团队中至少有1 人熟悉国际惯例,精通一门外语,具有开展国际合作的工作经验。

3、在孵企业中外商独资或参股企业、研究机构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应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家。

4、有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伙伴,积极参与国际科学园区或孵化器组织的活动。

5、有广泛的工作网络及服务(专家)网络,具有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学园区或孵化器等组织机构的合作能力;

6、制定了国际企业孵化引导、扶持的政策,有不低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重点扶持在孵国际企业的发展。

第八条入驻孵化器孵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企业以实现自有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为主,并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门类。

3、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产品科技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第九条孵化企业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以毕业:

1、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制度。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由孵化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依据专家评估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

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市科技局认定为“南京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国际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的,认定为“南京市级国际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章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设立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支持市级以上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各区县及相关部门应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辖区内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鼓励建立专业型孵化器,重点发展南京优势产业的和产业集聚区的专业型孵化器。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型孵化器向专业型孵化器方向发展,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

向建立健全孵化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全市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器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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