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威海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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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威海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是电力生产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做好电厂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政策,不断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提高监督水平。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是一项生产监督活动,必须纳入生产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华能威海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标准的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华能威海电厂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厂部的领导下,成立以厂长为组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标准。

(二)制定和实施本厂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

(三)审查、批准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三同时”的实施和管理。

(四)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

(五)负责与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协调重大环保问题。

第六条、生产部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做好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要建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配备环境保护专职(责)人员,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一)厂长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及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贯彻环保“三同时”。

2、负责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厂长应在厂长的委托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定期召开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或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成员)会议,研究制定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积极听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环境保护专职(责)的职责:

1、在分管厂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部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监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本单位环境监测、污染的调查、环境治理工作及监督环保“三同时”的执行。

4、参与各项环保工程方案的制定、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执行。

5、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和投运须经环保专职的签字认可。

6、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编写事故报告。

7、按照《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要求,监督、指导、参与环境监测站的日常监测工作,做好按时上报各项报表的工作。

8、监督本单位环境保护专项费用及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的使用。

9、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监测手段,加强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所有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三)电厂环境监测站职责

1、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完成相应的监测工作,做好本厂各排放口的排放监侧、监督环保设备的运行。

2、整理、分析各项监测资料,建立监测台帐及原始数据库。

3、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第三章电厂环境保护管理

第八条应根据制定的环境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环保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应积极组织分解实施。

第九条厂环保管理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涉及到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验收工作,并将相应情况报公司生产部备案。项目立项应进行专项管

理。

第十条电厂环保及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应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并确保经环保设施处理后的所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如需停运或拆除上述设施的,必须报公司生产部同意并征得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电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公司生产部和地方环保部门报告,涉及环保罚款事宜要如实向公司生产部报告。

第十二条电厂必须安排污染治理资金,并将其列入电厂生产开支。因缴纳排污费产生的环保治理补助金必须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开展综合利用所得的税后收益要继续用于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凡发生超标排污收费情况的电厂,必须及时报告公司生产部,原则上经公司同意后方可缴纳。

第四章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X围

第十四条各种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及烟气处理设施(含电除尘、脱硫装置)。

第十六条发电生产用燃料(原煤及燃油)。

第十七条各种噪声治理装置。

第十八条粉煤灰(渣)场的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灰(渣)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环境监测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厂区绿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监测

(一)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监测

1、电厂安装有烟气排放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在有效期内,烟尘排放浓度可采用烟气排放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

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的计算参见DL/T 414中的规定。烟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所在地区的有关排放标准及GB 13223中相关规定。

2、每次锅炉大修后需要对烟气特性参数和除尘器的主要性能参数进行测试,以检查大修效果。

3、除尘器改造工作完工后,需要进行除尘器性能验收试验。

4、应根据大修前后除尘器性能参数的变化情况对其大修后的监测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结果列入大修质量考核X畴。

第二十三条废水水质的监测

(一)采样点的设置:为各废水外排口。

(二)采样方法、采样容器、采样量、采样周期、监测项目及监测分析方法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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