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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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XX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科学研究、财务、采购、基本建设、资产、后勤服务及捐赠等涉及经济来往的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非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类项目合同,产学研合作和科研项目合同,涉及外事工作、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同,其他涉及学校综合性工作事项的合同。
第五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法律顾问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四)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五)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信息网络服务、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等与部门业务
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合作办学与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委:负责学生事务、学生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科技处:负责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扶贫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八)财务处:负责财务信息化建设、校级层面金融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十)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后勤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二)工会:负责工会福利、教职工群众体育活动等与部
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后勤总公司:负责物业、食堂及商贸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十九)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为经济合同的合同需求单位或非经济合同的行为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