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学院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学校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签订的借贷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学校资产经营、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基建及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BOT 等)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及委托服务合同、科研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四条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涉及使用财务管理资金的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校政办负责合同签署和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正本的归档管理。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所涉业务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准备指导、论证、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
(一)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修缮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三)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四)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五)科研处:负责各种科研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六)其它单位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二)合同的订立审核与授权;(三)合同备案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归集与存档;(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的报告、监督与指导;(五)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具体措施,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二)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负责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四)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负责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进行备案;(六)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七)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八)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二)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三)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四)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五)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部门(单位)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
第三条所有合同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或书面授权签订。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所属院(系)、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分级与授权第五条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学校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学校重大合同主要包括:(一)合作办学合同;(二)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的合同;(三)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合同;(四)重要涉外合同;(五)对外担保、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六)融资(借款)合同;(七)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八)学校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六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以下部门归口管理业务性合同:(一)人事处负责学校(除后勤服务总公司外的)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教务处负责实习基地建设的合同管理;(三)科技处、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和人文社科处分别负责纵向科研和横向科技、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四)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六)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七)学生处负责学生接受社会资助合同、学生保险合同的管理;(八)校园建设处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九)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维修工程、教学设备采购合同、房屋租赁、以及用水、用电、用气合同的管理;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物资、服务合同的管理;(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通讯网络、软件维护合同的管理;(十一)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十二)图书馆负责图书、数据库、教材采购合同的管理;(十三)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综合性合同的管理;(十四)未列入上述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合同,按照管理职权进行归口管理。
大学及二级学院合同管理规定
大学及二级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XX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经济书面协议。
主要包括,开展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赠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与企事业单位横向合作科研、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等经济活动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学校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学校合同按“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XX学院合同专用章是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指定用章。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决定合同事项的委托授权。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学校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三)负责合同归档管理;(四)负责监督各部门合同的执行情况;(五)负责学校交办的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是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办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合同。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合同前期论证;(二)负责合同起草、申报审批和报政府部门备案;(三)负责合同履行;(四)负责合同纠纷处理及争议解决。
第九条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等部门为合同会签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所涉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财务制度;(二)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三)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第十条学校合同各类文本,由承办单位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的示范文本进行起草。
第十一条合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管合同工作校领导确定牵头起草单位,相关单位配合牵头单位组成起草小组共同完成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大学(学院)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大学(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XX大学章程》,结合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大学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质约定了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服务、提交成果、接收与派遣师生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意向书、备忘录,参照本规定管理。
大学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含外籍教师聘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由人事处另行规定。
第三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大学合同管理是指大学对合同立项、谈判、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变更或终止、纠纷处理、责任追究、信息管理等事项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大学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一般需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再行订立。
第七条重大合同包括:(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二)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大学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三)合作办学合同。
(四)重要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重要合同。
(五)其他重大合同。
第八条校长是大学法定代表人,也是合同法定签约人。
第九条大学刻制综合类合同专用章和专项业务类合同专用章,由大学办公室和分管该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具体使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十条合同主体须有一方是XX大学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大学依法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
未经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大学合同管理机构包括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大学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大学合同管理工作。
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大学办公室主任和财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大学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处、社科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后勤保障部、基建处、保卫处、数字校园建设中心负责人。
职业学院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签定的下列各类合同:)买卖合同;(二)供水、供电、供气、热力合同;(三)建筑、修缮工程合同;(四)委托合同;(五)租赁合同,房地产权合同;(K)借款合同;(七)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八)技术(咨询、开发、转让、服务)合同;(九)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二)标的;(三)数量、质量;(四)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六)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订立的条款;(七)违约责任;(八)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九)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地。
三、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
订立合同应使用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学院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办理公证手续。
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部门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并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等有关事项。
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下列事项:(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2、经营范围;3、履约能力;4、资信情况;5、委托代理权限。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1、合法性;2、可行性;3、严密性;4、规范性。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
合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和学院的利益。
四、合同的审批(一)学院成立合同审核小组,负责对全院各部门承办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核。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普洱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学校合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管理。
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订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合同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责权进行办理和管理。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作为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
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学校合同管理制度;(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S)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四)负责对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五)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六)定期组织对各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及开展履行合同,合同业务联系、合同起草及签订、合同送审报批、合同实施、合同归档等工作的部门:(一)教务处:负责教育培训项目和教学实践实训基地等合同的管理;(二)科技处:负责各级政府下达的专项科技项目、受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开展的科技项目、学校各类科研基金及专项科技项目、专利合作等学校科技合同的管理;(三)人事处:负责涉及人力资源与人事管理等合同的管理;(四)财务处:负责学校与银行的合作,银行借贷以及各种银行服务协议等合同的管理;(五)外事处:负责学校与国外有关部门、院校签署校际合作交流等涉外合同的管理;(六)审计处: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财务专项审计等合同的管理;(七)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房屋修缮、楼宇设施设备维修、公共设施零星急抢修等合同的管理;(A)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物资设备政府采购、招标、租赁、维修、处置、捐赠、服务等合同的管理;(九)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绿化养护、餐饮等后勤保障相关方面合同的管理;(十)发展规划处:负责与地区、高校、企业等合作,接受社会捐赠等合同的管理;(十一)信息中心:负责通讯、网络等租用租借和信息化战略合作方面合同管理;(十二)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历、非学历办学,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及培训等合同的管理。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外经济活动和内部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对外与其他平等主体签订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合同纠纷的解决均适用本办法。
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学校合同实行三级管理,学校校长(法人)是合同总负责人,学校分管副校长是合同具体负责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是合同执行人。
其主要职责分别为:(一)学校校长(法人)的职责:全权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对学校合同管理给予指导;负责重大项目合同的签订;负责合同管理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学校分管副校长的职责:负责分管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校长(法人)授权委托的合同签订;负责学校校长(法人)授权的其他合同管理事项。
(三)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参与学校的合同商务谈判;负责合同的拟定或者参与拟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合同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合同的签订、备案、发放、归档等具体工作;负责合同进程的监督;负责合同风险的提示和控制,合同纠纷的处理;负责与合同有关事项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由双方约定协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含技术参数)、数量;(三)价款或者报酬;(四)履行期限、地点;(五)结算方式;(六)服务承诺(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六条合同的拟订。
根据双方要约,由项目负责单位拟订合同。
第七条合同审核。
根据项目负责单位拟订合同,招投标办公室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规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纪监审计室、政办信息督查科、学校法律顾问等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
第八条合同签订。
合同审核通过后,学校与合同经济组织签订正式合同。
大学高校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X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科学研究、财务、采购、基本建设、资产、后勤服务及捐赠等涉及经济来往的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非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类项目合同,产学研合作和科研项目合同,涉及外事工作、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同,其他涉及学校综合性工作事项的合同。
第五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法律顾问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二)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四)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五)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信息网络服务、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四)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五)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合作办学与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六)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委:负责学生事务、学生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七)科技处:负责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扶贫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八)财务处:负责财务信息化建设、校级层面金融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十)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后勤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十一)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十二)工会:负责工会福利、教职工群众体育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十三)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十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十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十六)后勤总公司:负责物业、食堂及商贸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十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十八)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十九)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二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1.1 目的说明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领域的合作框架,双方通过本协议确立合作事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各自的利益与权益。
1.2 背景介绍甲方与乙方基于长远的合作关系,决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涉及的具体事项包括合作的方式、职责的划分、进度的安排、费用的支付等。
1.3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约定的合作期满或合同解除为止。
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有延续或变动,需双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合同范围与内容2.1 合作内容本合同涉及的主要合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 项目启动及执行的具体步骤;② 相关技术和服务的提供;③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2.2 工作安排与执行在合作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双方需根据项目进度表安排相关工作,并确保每项任务按期完成。
① 甲方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和支持;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所需的服务和技术支持;③ 双方需共同商讨并确认项目的实施时间表;④ 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协商调整进度。
2.3 费用与支付方式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① 项目启动费用;② 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③ 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安排;④ 双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及时结算费用。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包括:①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② 提供必要的资源与支持,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③ 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对乙方提供的工作进行验收;④ 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确保其工作不受外界干扰。
3.2 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包括:① 按照甲方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与产品;② 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约定的技术标准与合同要求;③ 按时完成工作并及时报告进度;④ 在工作过程中尊重甲方的工作安排和指示。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一、引言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学院内部的合同管理流程,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符合法律法规,并保证学院利益不受损害。
二、合同范围学院合同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与内外部单位、个人签订的一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采购合同、委托合同等。
三、合同管理职责1. 学院合同管理委员会学院设立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合同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2. 合同管理部门学院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核、管理和档案归档等。
四、合同的签订1. 合同的起草合同起草应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内容准确、清晰,避免漏洞和歧义。
2. 合同的审核合同管理部门应对起草的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学院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3. 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签订应由学院授权的人员代表学院进行。
签订前,双方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认同。
4. 合同变更和补充如需对已签订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记录变更内容。
五、合同的履行1. 合同义务的履行学院与合同对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证履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
2. 合同履行监督合同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约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学院合同管理委员会报告。
六、合同的终止1. 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终止可能有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违约等。
2. 合同终止的程序合同终止前,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对方。
已履行的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七、合同纠纷解决1. 合同纠纷的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2. 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如经过协商后仍无法解决合同纠纷,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八、附则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合同管理委员会所有,如有需要,可对本办法进行适当修订,并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附件1: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制用工是为加强学院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一种补充用工形式。
为加强合同制用工的管理,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日制用工(一)岗位设置1、教学岗位。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聘请具有一定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包括专任教师、专任实习(实训)教师等。
2、管理岗位。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包括干事、辅导员、实验室管理员等。
3、工勤服务(技能)岗位。
为满足学院公共管理与服务需要,聘请具有特定技术(技能)从事工勤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岗位条件1、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履行职责。
(2)年龄为18至45周岁(女,40周岁),个别特殊工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身心健康。
2、学历、资历条件(1)教学岗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习实训教师的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专科或国民教育本科)。
(2)管理岗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辅导员、实验室管理员的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专科或国民教育本科)。
(3)工勤服务(技能)岗位:具有相应专业执业资格或能力。
(三)聘用程序1、确定计划。
每年12月前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编制与岗位空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合同制用工计划》、《用工岗位说明书》报组织人事处汇总,经学院批准后,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对外公布招聘信息。
2、招聘流程。
详见下表。
3、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
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将向考核结果报送组织人事处,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四)工资及待遇说明:1、岗位津贴根据考核等级发放:年度考核等级:优、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发放的标准为:优秀的岗位津贴增加200元/月(控制在20%以内)、合格的岗位津贴不变、基本合格的岗位津贴扣发50%、不合格的扣发全部岗位津贴。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作框架协议、协商备忘录、承诺函、确认书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及备案归档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合同实行“统筹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学校合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订立合同、有效履行合同、完整保存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订立合同。
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学院等单位,可在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者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学校其他内部信息。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合同管理工作由统筹指导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经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为合同统筹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二)按照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按照规定刻制发放合同专用章;(四)审查修改合同示范文本;(五)审查学校重大、疑难合同,提出法律意见;(六)开展合同管理相关培训;(七)提供合同事务法律咨询;(八)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单位合同相关工作;(九)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经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十)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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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以XX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科学研究、财务、采购、基本建设、资产、后勤服务及捐赠等涉及经济来往的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非经济合同”包括合作办学类项目合同,产学研合作和科研项目合同,涉及外事工作、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同,其他涉及学校综合性工作事项的合同。
第五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法律顾问根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四)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五)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信息网络服务、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等与部门业务
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合作办学与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六)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委:负责学生事务、学生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科技处:负责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扶贫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八)财务处:负责财务信息化建设、校级层面金融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资产租赁、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十)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含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维修)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后勤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二)工会:负责工会福利、教职工群众体育活动等与部
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后勤总公司:负责物业、食堂及商贸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购置、维修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十九)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为经济合同的合同需求单位或非经济合同的行为主体。
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