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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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泊位设计标准

车辆停泊位设计标准

车辆停泊位设计标准车辆停泊位设计标准是指在建筑物或者停车场内划定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布局。

良好的停车位设计标准既能保障停车位的利用效率,又能确保停车过程的方便和安全。

本文将从停车位尺寸、布局、标线、通道等方面探讨车辆停泊位设计标准。

停车位的尺寸是停车位设计的重要标准之一。

通常来说,停车位的标准尺寸应考虑到大多数普通车辆的大小,一般地面停车位长度应为5.0米,宽度为2.5米。

对于大型车辆或者SUV等车型,应提供一定比例的超长停车位,以确保这些车辆也能顺利停放。

对于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设定更宽的停车位,以方便残疾人顺利出入车辆。

停车位的布局也是关键的设计要素。

合理的停车位布局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停车场或者建筑物内的空间,并确保车辆出入的便利。

停车位之间应保留一定的间距,便于车辆的进出和驶入停车位。

应根据停车场的整体布局和交通流线,设置合适的进出口位置,确保车辆进出顺畅,避免交通拥堵。

对于停车位的标线和标识也是必不可少的设计标准。

标线应清晰明确、耐磨耐用,以便车辆驶入停车位时能够清晰看到停车位置。

应设置明显的停车位编号或标识,方便车辆主人记忆和查找停车位置。

对于临时停车位或者特殊类型的停车位,也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以便车主快速识别。

通道的设置也是保障停车位设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停车场内应合理规划车辆进出通道,确保车辆进出的便利和安全。

通道宽度应能容纳标准车辆的通过,并确保便捷的转弯半径,避免车辆之间的相互干扰和碰撞。

车辆停泊位设计标准还需要考虑全面的安全因素。

在停车位设计中,应考虑防盗、防火、防护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可以在停车位周围设置防撞护栏或者设置监控摄像头,提高停车场的整体安全性。

车辆停泊位设计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设计任务,需要兼顾尺寸、布局、标线、通道和安全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综合要求的停车位设计标准,才能满足用户的停车需求,确保停车场的高效利用和良好的交通秩序。

停车配建比例

停车配建比例

停车配建比例
停车配建比例是指在一个地区或建筑物中停车位数量与总建筑面积之间的比例关系。

这个比例通常用来衡量一个地区或建筑物对停车需求的满足程度。

停车配建比例的具体数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商业、办公和居住区的停车配建比例会有所不同。

商业区的停车配建比例一般较高,因为商业区通常有较大的客流量,停车需求较大。

一般来说,商业区的停车配建比例可以达到建筑面积的30%到40%。

办公区的停车配建比例通常较商业区稍低一些,因为办公区的停车需求较商业区较少。

一般来说,办公区的停车配建比例可以达到建筑面积的20%到30%。

居住区的停车配建比例一般较低,因为居住区的停车需求较商业和办公区较少。

一般来说,居住区的停车配建比例可以达到建筑面积的10%到20%。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配建比例只是一个参考值,具体情况还需要考虑停车需求、交通状况、土地利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另外,对于大型建筑物或公共场所,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停车位的不足。

因此,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和性质。

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例如,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居民家庭数量和小区规模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商业规模和日均客流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停车位的布局应当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避免因停车位不足而引发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另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设施等新型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同时,应当推广使用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停车位的浪费。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还应当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建立健全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位的监管和维护,避免停车位被非法占用或损坏。

同时,应当加强对停车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停车位的使用体验,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充分考虑项目规模和性质、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只有在各方面都充分考虑和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人们的出行体验。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版
1.0.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专项 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1.0.4 【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 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5 【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郑州市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6 【修订工作】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规定 的修订工作。
单独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 2.2.9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值(㎡)
3000
2000
3000
2.2.10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中,容积率、 机非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余图则中控制指标均精确 到个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除户、套、人口数和车位数外,其余技 术经济指标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5.1 城市道路……………………………………………………………………………47
5.2 道路交叉口………………………………………………………………………51 5.3 停车场……………………………………………………………………………54 5.4 城市公共交通……………………………………………………………………57 5.5 道路绿化…………………………………………………………………………59 5.6 加油加气站………………………………………………………………………60 5.7 其他交通设施……………………………………………………………………65 6 市政工程……………………………………………………………………………67 6.1 市政设施配建……………………………………………………………………67 6.2 供水工程…………………………………………………………………………71 6.3 排水工程…………………………………………………………………………72 6.4 电力通信…………………………………………………………………………73 6.5 供热工程…………………………………………………………………………75 6.6 输油、输气工程……………………………………………………………………76 6.7 海绵城市…………………………………………………………………77 6.8 综合管廊…………………………………………………………………79 6.9 管线综合…………………………………………………………………………81 6.10 环卫和消防工程…………………………………………………………………87 附录 A

郑州停车位标准配比

郑州停车位标准配比

郑州商品房停车位配建标准提高达到一户一车位2012-08-29 07:33 来源:大河网核心阅读:从8月10日起,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标准实行一户配建一个停车位,130㎡及以上户型要“双卡双待”,即至少配建两个停车位,否则不予审批。

据悉,郑州市预计将于近期出台《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都将有一定比例的提高。

郑州市提高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标准,8月10日起施行小户型适用该标准,具体细则或有变化;保障房车位配建标准待明确在郑州,不但老城居民区外的马路两边,就连郑东新区居民小区外的马路两边,都成了一眼望不到头的停车场。

由于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偏低,郑州市约六成私家车“无家可归”.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有关部门获悉,为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从8月10日起,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标准实行一户配建一个停车位,130㎡及以上户型要“双卡双待”,即至少配建两个停车位,否则不予审批。

据悉,郑州市预计将于近期出台《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都将有一定比例的提高。

【烦恼】如果有应酬先把车开回家占位位于纬一路的某小区,是郑州市高档住宅小区之一,记者调查发现,就连这样的高档小区,其所配建的车位也达不到每户一个。

住在该小区的王女士说,她每天下午下班之后就开车回家,如果实在有推脱不掉的应酬,就先把车开回家占个车位,然后再打车或者骑电动车赴约。

“因为如果到晚上八九点才把车开回家,就没有车位了。

”在郑州,像王女士这样,为了停车使用“招数”的不乏其人。

因为大多小区的停车位都是僧多粥少,而且有的家庭有好几辆车。

所以,晚回的车主往往左冲右突,到最后还是找不到一个位,只好像“遛红薯”一样一遍遍地“遛”.去年郑州所建车位与新增车辆之比较2.5万个停车位VS27万辆汽车【数据】郑州停车位严重“缺位”截至8月20日,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00万辆。

这么多车停哪儿?停车难问题已成为市民心头之痛。

本报年初的一篇报道显示:十多辆新增汽车抢一个新建车位,因为去年郑州市总共建2.5万个停车位,却新增27万辆汽车。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停车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工商行政和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停车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提倡建设立体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图在依法报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及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场、站,应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的,应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停车场经营者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占道费,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占道费必须统一交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会堂、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场所、医院以及5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按规定同时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郑政文[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文〔2011〕3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19号)文件精神,为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加大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力度,积极推进我市停车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一)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停车场所。

(二)优惠政策适用的类型包括新建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库)。

单纯的平面停车场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优惠政策的试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市内五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泊位。

郑州新区和郑州高新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享受优惠政策独立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完成于本实施细则颁布之后;2.地下停车场规模在50个(含50个)泊位以上,地上立体停车场规模在30个(含30个)泊位以上;3.各项规划建设及经营手续齐全,纳入正规工商税务和行业管理。

二、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一)郑政〔2011〕1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52号)仍有效执行,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二)核定奖补政策1.奖补区域的划分(1)市内五区划分三个区域,BRT(快速公交系统)环线以内为一类区域,BRT环线至三环为二类区域,三环以外为三类区域。

(2)郑州新区和郑州高新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郑州停车场系设计规范

郑州停车场系设计规范

郑州停车场计划设计规则(试行) 郑州停车场-郑州龙达电子提供郑州停车场公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公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郑州停车场的计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郑州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需依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郑州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周围。

出入口应很多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导则

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导则

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导则一、总则(一)为规范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行为,引导机动车规范有序停放,改善停车秩序和道路通行效率,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郑州本地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适用于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

(三)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能划尽划,解决困难、方便市民”的原则,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施划停车泊位,有效的缓解停车难问题。

(四)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经市政府联审联批会议批准后方能施划,设置情况必须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全市统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系统内规范管理。

(五)经批准在郑州市城区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要严格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六)郑州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动态性管理,每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保留或取缔停车泊位。

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老旧小区、商场、医院周边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停车需求大的区域优先、大量设置,停车资源充分的区域不应当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逐步减少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数量。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4.12:停车位标线;GB50138-2015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5.12:停车位标志;GA/T 850-2009《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1271-2015《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

三、设置要求(一)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双向行车道设置条件:宽度12米以上的双向行车道,可在道路一侧或双侧设置,宽度在8米以上,12米以下的可在道路一侧设置;2.单行道设置条件:宽度在9米以上的单行道,可在道路一侧或双侧设置,宽度在6米以上,9米以下的可在道路一侧设置;3.步行道设置条件:设置后人行步道通行宽度不低于2米的,大型商场、文化中心、车站、码头不低于3米的。

郑州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车场定义】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遵循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级职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按照“市级统筹、各区主责、市场化运用”的原则实施。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停车场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二)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三)牵头组织对全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标准制定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和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导则

河南省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导则

河南省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导则(试行)河南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2013年9月—1 —目录1、总则 (3)2、路内停车泊位规划 (3)3、路内停车泊位设置 (3)4、用词说明 (8)—2 —1、总则1.1 为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1.2 城市道路机动车路内泊位:指市政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内划定的供车辆停放的场地(不包括地块内部道路)。

1.3 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规划建设。

1.4 城市道路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规划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路内停车泊位规划2.1 规划编制城市道路机动车路内泊位的规划应依据城市停车专项规划,并结合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进行编制。

2.2 规划原则2.2.1 坚持“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公共停车为补充”的总体发展思想;近期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停车需求;远期实现总量控制,降低其在城市停车泊位总量中的比例,尤其是在公共停车泊位总量中的比例;2.2.2 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2.2.3 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行人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2.2.4 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2.3 规划调整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管等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论证,修改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规划后,对已有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3、路内停车泊位设置3.1 一般规定3.1.1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3.1.2 路内停车泊位布设方式有: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非混行车道设和机动车道设置。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在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的增加,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1. 规划设计中的停车需求分析在城市规划设计阶段,需要进行停车需求分析。

根据地块用地性质、周边道路交通情况、人口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这不仅能够满足周边居民、商务人士的停车需求,也能够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2. 常见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针对不同用地性质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居住、商务场所需要设置足够的停车位,且需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建标准;办公楼、工厂等单位通常会根据实际产业发展和用工需求来确定停车位的设置规则。

3. 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比例,确定停车位数量及其布局、构造等方面的规定。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根据当地的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居民和企业发展。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我认为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

不仅要关注停车位数量的设置,更需要关注停车场(库)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才能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总结回顾: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设计中的停车需求分析、常见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等方面都需要引起重视。

只有在规划设计阶段就科学合理地确定停车位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和企业的停车需求,推动城市交通运行效率的提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郑政 2019 7号㊀㊀2019年3月12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㊀㊀第一条㊀为了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㊂第二条㊀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㊁专用停车场㊁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㊂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㊂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㊁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㊁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㊂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㊁存量建设用地㊁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㊂道路停车泊位,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㊂第三条㊀本规定适用于市内五区的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㊂公共客运停车场所㊁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㊁市其他有关规定㊂第四条㊀市㊁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停车场管理机构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停车场专项规划㊂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筹推进全市各类停车场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停车场建设相关政策㊂市发展改革㊁财政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㊁应急㊁住房保障㊁市场监督和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㊂乡镇人民政府㊁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停车管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㊁31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㊂第五条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坚持设施差别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确定停车总体发展策略㊁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㊁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衔接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乡建设㊁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家㊁省有关规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㊁城市城乡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㊂第六条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既有规划布局为基础,充分利用空间资源,通过立体停车㊁地下停车等多种方式增加停车场供应,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及公交枢纽设置停车换乘设施㊂对停车场配套建设不足的区域,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规划适度的公共停车场用地,以弥补停车场配套建设不足㊂第七条㊀区人民政府是政府全额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责任主体,按照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建设㊂第八条㊀市内五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㊁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经营性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三)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㊁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四)建立停车场经营者的信用档案,设置停车场管理黑名单;(五)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㊂第九条㊀市㊁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㊁地下停车场㊁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㊂第十条㊀市城市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各类停车场资源普查,实时更新全市统一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㊂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的停车场数据与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数据㊂市㊁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停车诱导系统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智慧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接入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停车诱导系统㊂第十一条㊀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㊁同时设计㊁同时施工㊁同时验收㊁同时交付使用㊂新建㊁改建㊁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㊁增建停车位㊂第十二条㊀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界定登记㊁验收㊁移交接管制度㊂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按照移交接管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启用㊂第十三条㊀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供应:(一)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41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二)在工业㊁商业㊁旅游㊁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㊁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 (三)对新建独立占地㊁非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四)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五)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供应方式㊂第十四条㊀待建土地㊁空闲厂区㊁边角空地㊁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㊂第十五条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㊂规模达一百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以及新建的专用停车场㊁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㊁城市交通枢纽停车场㊁居住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标准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㊂第十六条㊀鼓励利用道路㊁广场㊁绿地㊁人防工程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㊂第十七条㊀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㊂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不得占用市政道路㊁消防通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㊁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㊂第十八条㊀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二)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保持坚实㊁平整;(三)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四)安装车轮定位器;(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㊁照明㊁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七)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㊁出入口控制㊁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八)按照有关规定配建㊁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㊁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九)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肢体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十)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㊁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㊁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 (十一)法律㊁法规㊁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十九条㊀公共停车场㊁对外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㊁税务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㊂第二十条㊀本市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㊁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㊂相关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㊂第二十一条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51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㊂第二十二条㊀进入经营性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鼓励停车场提供电子收费方式㊂停车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㊂前款规定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㊁道路停车泊位的所得收入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㊂第二十三条㊀公共停车场㊁对外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确需停业㊁歇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将停业㊁歇业的相关信息告知所在区的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告㊂第二十四条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标明开放时间㊁停车泊位数量㊁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二)保证标志㊁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保证停车场干净整洁;(三)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六)做好停车场防火㊁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㊁盗窃㊁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七)按规定填报备案停车场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八)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㊂第二十五条㊀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规范,严重影响交通秩序或者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隐患㊂第二十六条㊀应急消防机构应指导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㊁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㊂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由应急消防机构依法处理㊂第二十七条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布后实施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拟设置泊位的路段㊁范围㊁时段㊁泊位数量和停放车辆类型等内容㊂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年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㊂第二十八条㊀下列区域不得设置泊位:(一)人行道㊁城市道路绿化带;(二)水㊁电㊁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范围内;(三)消防通道㊁无障碍设施通道㊁医疗救护通道;(四)道路交叉口㊁公交站点附近㊁医院㊁学校㊁幼儿园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61围内,其他机关㊁团体㊁企业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十五米范围内; (五)城市快速路㊁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六)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泊位的路段㊂第二十九条㊀对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在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㊁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公布免费停放时段㊁停放范围等内容㊂第三十条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㊁所在区的人民政府,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调整,撤销相应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一)周边其他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二)因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泊位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三)因路段情况发生变化而被法律㊁法规规定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㊂第三十一条㊀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划设㊁铲除或者修复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标线,依照规范实施编号,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㊁标线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标线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㊁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向社会公布㊂第三十二条㊀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应遵循 先到达㊁先使用 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㊂第三十三条㊀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三)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缴纳停车位使用费;(四)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㊂第三十四条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㊁毁损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识㊁标线的;(二)在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㊁易爆㊁剧毒㊁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㊁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㊁招牌㊁标语等物品;(四)破坏道路停车泊位设备㊁设施;(五)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㊁地锁等障碍物;(六)法律㊁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㊂第三十五条㊀本市建立停车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场经营者㊁机动车驾驶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进行公示㊁惩戒㊂第三十六条㊀城市管理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㊁自然资源和规划㊁建设㊁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㊁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及时发现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㊂第三十七条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㊁郑东新区㊁郑州经济开发区㊁郑州高新区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㊁建设㊁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㊂各县(市)㊁上街区停车场的规划㊁建设㊁使用及管理活动,参照本规定㊂第三十八条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㊂71。

停车配置标准

停车配置标准

停车配置标准
停车位的配置标准会根据不同场合和地方有所差异。

以下是常见场合的停车位配置标准:
1. 住宅小区:按照每户1\~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2. 商务办公区:按照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供10\~15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3. 商业综合体:按照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供6\~8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4. 公共交通枢纽:按照每1000人提供30\~50个车位的标准进行规划。

另外,停车位的尺寸和标识也需满足一定要求:
1. 停车位大小要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尺寸,以适应各种车辆的停放需求。

一般来说,小型车停车位长度不小于5米,宽度不小于米;大型车停车位长度不小于6米,宽度不小于3米。

2. 停车位应采用合适的标识标志,包括地面标线和指示牌等,以方便车主辨认和停放。

地面标线应明确划定停车位的位置和边界,指示牌应明示停车位的使用规则和禁止事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具体的停车配置标准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私人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城市道路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少城市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对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究竟是如何的呢?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是指为了方便机动车停放,便于驾驶员将车辆留置而设置的场所。

它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既可以是地面的露天停车场,也可以是地下的停车库,还可以是建筑物内部或外部的架空停车场。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结合了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交通管理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一、停车场(库)设置规则1. 建筑用地和建筑规模在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首先受到建筑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的限制。

一般来说,城市规划中会对不同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的项目规定相应的停车泊位比例和标准停车泊位数量。

住宅小区的停车需求会根据小区居民的汽车拥有量和小区设施情况确定,而商业综合体的停车需求则会根据商业规模和客流量来确定。

2. 土地利用和交通导向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还会根据土地利用和交通导向进行调整。

在拟建城市建筑工程的用地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城市交通的发展方向和周边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停车场(库)的布局和停车泊位的设置位置,以便更好地服务周边居民和客流。

3. 环保要求和景观设计现代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也会考虑环保要求和景观设计的因素。

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和雨水径流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还会强调对绿化带和雨水处理设施的配置,同时注重停车场(库)的整体景观设计和建筑外观的协调性。

二、停车场(库)配建标准1. 车位布局和通行设施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包括车位布局和通行设施的设置。

为了便于车辆有序进出和车位利用率的最大化,停车场(库)的设计要兼顾车位布局的合理性和通行设施的便捷性,同时要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和无障碍通行要求。

停车位配建标准

停车位配建标准

停车位配建标准
停车位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对于城市交通
和居民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停车位的配建标准需要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到居民的实际需求。

因此,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停车位配建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发展规划和交通状况。

随着城市
化进程的加快,车辆数量不断增加,停车位需求也随之增加。

因此,停车位配建标准需要根据城市的规模、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以满足不同城市的停车需求。

其次,停车位配建标准还应该考虑到不同区域和不同建筑类型的特殊需求。

例如,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等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有所不同,因此停车位配建标准需要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进行调整。

同时,不同建筑类型的停车位需求也有所差异,停车位配建标准应该根据建筑类型的不同进行细化,以满足不同建筑的停车需求。

此外,停车位配建标准还需要考虑到未来城市发展的需求。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停车需求也会不断增加,因此停车位配建标准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满足未来城市发展的需求。

在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的需求,以确保停车位配建标准能够长期有效。

总的来说,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发展规划和交通状况,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不同区域和建筑类型的特殊需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为城市的交通和居民的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五号)《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27日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6月27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促进道路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行政辖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小区 停车位 配建 标准

小区 停车位 配建 标准

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成为了居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是指在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合理地规划、设计和建设停车位,以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

在制定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小区规模、住宅类型、车辆数量、交通流量等等。

一般来说,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停车位的数量和类型:根据小区规模和住宅类型,确定需要建设的停车位数量的标准,以及停车位的类型(如室内停车位、室外停车位、充电桩等)。

2. 停车位的尺寸:根据车辆的大小和数量,确定停车位的尺寸标准,以确保车辆能够方便地进出停车位。

3. 停车位的标线和标识:在停车位上设置清晰的标线和标识,以指示停车位的使用规则和注意事项。

4. 停车场的通行能力:在设计和建设停车场时,需要考虑车辆的通行能力,确保车辆能够顺畅地进出停车场。

5. 停车场的消防安全:在停车场的设计和建设中,需要考虑消防安全因素,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总之,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和交通流畅度具有重要意义。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郑政〔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郑政〔2015〕39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有效缓解市区停车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机动车有序停放、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协调发展为目标,实施市、区两级联动,按照“还老账、不欠新账”的要求,采取严格配建停车位、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用好用足存量车位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建设与管理力度,努力缓解市区停车难问题,打造畅通有序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市建成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一)以民为本,开拓创新公共停车场建设事关市民的切身利益。

在保证法律法规精神不变的前提下,必须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必须发挥民主的作用,通过发扬民主来改善民生。

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媒体和市民“三位一体”的以民主促民生工作机制。

坚持服从多数、关注少数,真正做到破解“停车难”为人民、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成效让人民检验。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把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畴。

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由市、区 (管委会)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施奖励补贴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公共停车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三)静态核算,内部平衡各区街道办事处是公共停车场建设的主体,采取以城市相对静态下清查路内停放机动车数量为主的方法确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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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设置标准(建议值)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配建标准
住宅建筑
商品房 政策保障型住房
0.8-1.0 0.4-0.5
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 省级以上及涉外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市区级及以下
1.5-2.0 1.0-1.5
商务办公
0.5-0.8
宾馆
三星级以上宾馆 经济型宾馆
车位/客房
0.5-0.8 0.3-0.5
车位/百座位
3.8-4.2 5.0-8.0
娱乐.健身服务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3.0-5.0
游览场所
风景公园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0-2.5 12.0-14.0
火车站
3.0-5.0
交通枢纽
汽车站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2.0-3.0
机场
5.0-8.0
幼儿园及小学
1.5-1.8
学校
中学及中专 职校及技校
车位/百师生
1.2-1.5 2.5-2.8
大专院校
4.0-4.5
社会福利
老年公寓 社会救济
0.2-0.4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1-0.2
工业
厂房 仓储区
0.2-0.4 车位/万平米建筑面积 5.0-6.0
建筑物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建筑类型 住宅建筑 办公建筑
宾馆 商业,服务
文体公共设施 游览场所 交通枢纽 学校
市区综合商业大楼
0.8-1.0
仓储式购物中心
1.2-1.4
商业.服务
批发交易市场 独立农贸市场
1.0-1.2 0.4-0.5
餐饮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3.0-5.0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
0.8-1.0
医院
0.8-1.0
展览馆
1.0-1.2
博物馆及图书馆
0.8-1.0
文体公共设施
影剧院及会议中心 体育场馆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座位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高峰1小时每100客流量
车位/百师生
配建标准 1.50 2.00 0.50 0.80 2.00 0.20 8.00 10.00 12.00 8.00 5.00 12.00 6.00 2.00 2.00 20.00 20.00 5.00 0.20 0.40 0.50 0.50 20.外 市区级及以下
商务办公 宾馆
市区综合商业大楼 仓储式购物中心 批发交易市场 独立农贸市场 餐饮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 医院
展览馆 博物馆及图书馆 影剧院及会议中心
体育场馆 娱乐健身服务
风景区 城市公园
火车站 汽车站 幼儿园及小学 中学,中专,技校 大专院校
计算单位 车位/户 车位/百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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