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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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集美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集大财〔2009〕18 号)同时废止。本办 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2.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3.集美大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请假审批表 4.集美大学出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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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元/天)
省 份
厅级、教授及相当职级

处级、副教授及相

人员
其他人员
当职级人员
(单间或在住宿标准限
(标准间)
(单间或标准间)
额内安排住宿)
福州
480
330
厦门
490
340
漳州
480
320
泉州
480
330
福 建
三明
480
320

莆田
480
320
南平
480
320
龙岩
480
320
宁德
480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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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 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 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 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当自 觉接受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 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 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校监察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 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费、城市间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术研讨、行业会议等,费用由参
会单位承担的,可以报销会议住宿费、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
凡有缴纳注册费、会务费、资料费等费用的,会议期间不享受伙
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业务培训的,培训费用由参加单位
承担的,可以报销培训费、住宿费、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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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 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出差到目的地乘坐火车连续时间超过 6 小时(含 6 小时)的, 乘坐当日除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之外,增加补助一天的伙食补助 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目的地的标准执行。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 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在出差结束返校后一个月内到财 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需要借用公款的,出差 返校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集美 大学出差审批表》或《集美大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请假审批 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八条 各类旅行社开具的票据不得作为学习、培训、 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不得将各项费用合并开具,合并 开具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 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 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 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 天 80 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 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 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 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训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调动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
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
动人员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八章 探亲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规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 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 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 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一律 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 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工作人员出差各地住 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厅级、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 准间,省内出差住单间或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处级、 副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 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 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给予报销,超支部分 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 车、船票按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 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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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
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一)省内出差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 (二)省外出差西藏、青海、新疆等 3 个省份出差伙食补助 费标准按每人每天 120 元执行,其余省份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 每人每天 100 元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平潭综合 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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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省份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元/天)
厅级、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轮船(不 包括旅游
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厅级、教授及相当 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辖区内执行公务的,市内交通 费凭据按实报销,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出差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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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等)限乘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按工作人员级别中的其余人员标准执行。学生作为科研助手出 差,在其余人员出差限额标准内,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补 助金额并从其科研项目开支。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报销时须提 供会议、培训通知,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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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
规定统一开支。参会人员不得回单位报销会议期间的任何费用,
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公共交通凭据报销,但乘坐 出租车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往返途中住宿费按下列 标准开支:
(一)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 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如 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道路塌方、桥梁毁损 等)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按差旅费规 定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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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三)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 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探亲期间的伙食费、市内交通 费、通讯费、人身意外伤害险、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 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本人自理,不得报销。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 所在单位承担并从相关项目预算额度内开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 嫁。科研出差不得使用教学、行政等项目预算经费报销。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
集美大学文件
集大财〔2014〕20 号
关于印发《集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集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 2014 年第 14 次校长办公
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集美大学 201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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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 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 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 号) 和《厦门市市直机关差 旅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25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 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 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中层干部中正职或主 持工作副职出差审批按照《集美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差请假 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应填写《集美大学出差审批 表》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出差须由所 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 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地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 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 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定标准报销。
(一)探亲人员可乘坐交通工具表:
交 通
火车(含高 轮船(不包括旅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
工 具
铁、动车)
游船)
括出租机动车辆)
硬席卧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等舱
凭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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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火车硬 席卧铺费报销,多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探亲人员使用个人交通工具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一律 不予报销。探亲期间,个人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负责, 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 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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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
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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