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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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苏从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5期摘要本文着重分析了当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和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和改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作者简介:苏从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一、概述(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顾名思义,就是经过一定的程序把非法收集的证据排除出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包括:收集证据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和排除程序。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核心内容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即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的原则和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的原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设制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保障人权和规范办案两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价值上和结果上都否定了非法证据,削弱了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积极性,从而减少了刑讯逼供、暴力、胁迫取证,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基本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包括证据收集的原则,在指导侦查、规范取证、提高案件质量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散乱分布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法律位阶较低、内容也不成体系、缺乏操作性。

现在,新《刑诉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地位,并全面系统的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内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必将充分体现其在保障人权和规范办案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和挑战(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加大了自侦部门的取证难度一直以来,由于人员配备少、侦查设备缺乏等客观原因,相比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收集证据方面一直处于劣势。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所有的诉讼活动都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就连证据的取得渠道也需要是合法的。

当然,合法的相对立面便是非法,现实生活中,非法获取证据的情况也有不少,这便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现的一大原因了。

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有什么意义?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是什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什么意义?▲1、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

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

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2、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些收集 、 提供 证 据 主 体 不合 法 的证 据 , 内容 不合 法 的证 据 , 现 形 式 不 合 法 的证 据 , 然 不 是 合 法 证 据 , 也 表 虽 但
不 属 于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所 要 论 及 的 非 法 证 据 由此 不 难 看 出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所 要 论及 的非
保 障 人权 的需 要 , 又要 兼 顾 惩 罚 犯 罪 的 目的 ; 要 追 求 既
实 体 正义 和程 序正 义 的实 现 .同时又 要 节约 司法 资源 , 提高 司法 效益 : 既要 通过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的设 置化 解 社 会 矛盾 . 又要在 制 度设 计上 充 分考 量 本 国 国情 而有 所 创 新 非 法证 据 排除 规则 的确 立 绝不 意 味着 侦查权 力 的 弱 化 , 一 点 从 修 正 《 诉 法 》 有 配套 设 立 沉 默 权 制 这 刑 没
利 。为 此 , 国采 用 严 格 排 除 法 . 有 “ 外 ” 规定 但 美 虽 例 的
程 . 适 用 应该 在 统 一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其 以更 加 完 善 的排 除程 序 确 保该 规则 正 确 实施 . 障 司法 公 正 保

适用 很 少 . 格 排 除 非法 证 据 的立 场 没 有松 动 但 从 我 严
( ) 国确 立 的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 的非 法 证 据 一 我
并 非 广 义 的 概 念
刑 事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中的非 法证 据 是 狭 义 的 非
法 证据 , 即指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查 人 员 、 察 人 员 、 判 侦 检 审 人 员 违反 国家 宪 法 和 刑 事诉 讼 法 关 于 收集 证 据 应 遵 守 之 原 则 、 序 、 限 的 规 定 , 犯 当事 人 的权 利 而 取 得 程 权 侵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证明、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证据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理解和完善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和基本规定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损害诉讼各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不承认的证据。

非法证据不仅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

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不应当采信非法证据或者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的证据才能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中。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法定程序是指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行使权利、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等程序。

若在程序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的。

具体情形包括,非法窃听、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证据;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所搜查,或强制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这些情况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是政府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是重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如果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如欺骗、逼迫、胁迫或者诈骗等,就该视为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

例如,刑事诉讼中,酒精测试可能产生误差,需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才能采用测试结果;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受法律限制,如不能非法搜查、拘禁、刑讯逼供等。

如果证据的取得违反了这些限制,就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研究 ——兼论我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和完善构想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研究 ——兼论我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和完善构想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研究——兼论我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和完善构想李文佳(沈阳工程学院,沈阳110136)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现阶段司法适用上并不尽如人意,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以及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历程和国外在适用该规则的态度上与我国进行对比,比较分析该规则在我国适用上为何存在困难及存在诸多困难的原因,并对我国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更好的运用和完善的一些构想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性;完善构想。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

对于此项规则各国在适用上存在很多不同:英国采用法官权衡原则①,法国、德国一般采取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实物区别对待的原则,美国所采取的态度最为严厉,规定一般予以排除,但对于“毒树之果”又规定了善意的例外,最终必将发现的例外和无损害失误的例外等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先产生于美国,这一规则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背景。

同时该规则也是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多表现于习惯、案例或者司法解释,是普通法的组成部分并有发展成法典化趋势,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历史大背景。

1775年,北美殖民地爆发独立战争。

结束后,各个州派代表统一商讨,最后他们制定并通过了美国联邦宪法。

1812年,美国完全摆脱英国的统治。

美国的建国者们崇尚民主、自由和个人主义,如美国《独立宣言》中强调的“人人生来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这些从美国的建国历史中可以看得出来。

美国的联邦宪法为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奠定了基础。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威克斯案在联邦案件中采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政府机构内部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法院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限制和否定。

同时在美国这个人权利至上的政治文化中,刑事司法制度的结构自然要反映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来源:说刑品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明确,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理解与适用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理解与适用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则 。非 法证据排除 规则的确立 , 是我 国刑 事诉讼制度进 一步 民主化 、 法治化 的重要标志 , 也对维护 司法公正 , 防止
冤假错案具有 重要意义 。在 司法实践 中 , 正确适用该规则 , 不仅有利 于减少 和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的发生 , 保 障犯罪嫌 疑人 的合法权益 , 更 有利于规范执法 , 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 保证办案质量 。但是 , 该规则 目前 尚不完善 ,
析发现 , 使用非法证据作 为定案依据是导致该起错 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再 次 出 现, 不再让冤假错案为司法工作蒙羞 , 笔者认为 , 当 务 之 急 要 加 强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理解 。

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 第5 4 条第一款规定 , 哦 国对 非法 证 据 的界 定采 狭 义 说 , 认 为非 法 证据 即手
《 实事求是 》2 0 1 4 年 第2 期
法学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理解与适 用
以新《 刑事诉讼法》 为视 角
地力娜尔 ・ 君马克
( 中共新疆 区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 新疆 乌鲁木 齐 8 3 0 0 0 2 )
摘 要: 2 0 1 2 年3 月 新修订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诉 讼法 》 首次 以立法 的形式 明确规 定 了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冤假错案 , 这个对于司法 工作来说 最为沉重 、 最为羞愧的话题 , 近日 来 因浙江萧山五青年劫杀司
机 案n 错 判 的曝 光 又一 次 成 为人们 关 注 的焦 点 。分
法等几种 。但从狭义上讲 , 非法证 据是指侦查人员 违 反 法律 规 定 的程 序 或方 法 而获 得 的证 据 , 即广 义 说 中的手段不合法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自产生以来,因其在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方面的贡献颇为显著,备受各国推崇。

许多国家将其内化到本国法律当中。

而中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规定几乎为空白,且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基础,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非法证据界定、价值、存在问题及其在我国的构建设想。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unlawfully obtainevidence),是指对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

排除规则在美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没有定义。

二、关于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刑事非法证据最为明确的界定。

但是笔者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出现的,其类型理应包括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收集主体不合法,收集程序或方法不合法四种。

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先应当建立在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做出如下延伸和完善:(一)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只能是一种证据材料,由于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没有事实上的证明能力,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其表现形式、取证人员、取证程序合法,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应予排除。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应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应对
( 非 法 证 据 的 界 定 一)
障人权两种价值取向的选择和平衡 , 同时也是 由证据本 身的特 质决定的 。采用非法手段获取 的言词证据 , 往往包含 对人权的
非 法 证 据 是 指 侦 查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或 方 法 而 获 极大程度破坏 , 若使用此类非法言词证据将 与文 明司法严重背
经济与法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理 解 与应 对
李 洁
武汉 400 ) 310 ( 武汉市蔡 甸区人 民 检察 院公诉科, 湖北
【 要】 摘 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 追求的 目 , 标 而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是这一 目 的保 障。我 国新修订 的( ( 刑事诉讼 法》 已在立 法层面上正式确立 了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 本文通过对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规 定进行解读 , 而探 索非 法证据排 进
除规 则在公诉工作的具体适用 。
【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 法;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证据审查
引 言

止 的威胁、 引诱、 欺骗等手段, 也是理解非法 证据 排除规则的关


刑事证据是 刑事诉讼 的核 心,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而 是刑 键之一 。有学者提出 , 当承认威胁、 应 引诱、 欺骗等讯 问手 段在 事证据的重要内容 , 也是现代法治 国家刑事 司法 的基本规则和 特定的刑事侦查活动中具有实践必要性及法律容许性 。但是 , 标志性制度 。这一规则起源 于美国,意为违反联邦宪法第四、 对威胁 、 引诱、 欺骗 的容许应有必要的限度 , 笔者认为, 对威胁 、 五、 六修 正案的规定而取得 的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 中证 明被 告 引诱 、 欺骗的讯 问手 段的运用应当 以不违反犯 罪嫌疑 人在供述 人有罪。1 1 9 4年, 联邦最高法 院审理 的威克斯诉美国案正式确 时的意志 自由, 不影响供述 的真实性为限度 。 对于实物证据, 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规定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并在2010年得到 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保障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防止非法证据 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保障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 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促进社会公 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运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
对于实物证据,一般需要考察收集程 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是否符合法定种类和方式等。
对于言词证据,一般需要考察取证手 段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暴力、威胁、 引诱等情形。
详细描述
在案例四中,警察使用酷刑逼迫被告人招供。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因此法院排除了通过该方式获 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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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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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
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分析
0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违反 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
0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变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在 刑事诉讼中排除那些由于侵犯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什么是⾮法证据排除规则⼀、什么是⾮法证据排除规则1、⾮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

2、主要内容:(1)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2)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审判⼈员对控辩双⽅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法⽅法收集证据的;(3)证据合法性调查范围:A.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

(4)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类型:法庭调查。

⼆、有权申请启动⾮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1.当事⼈(被告⼈、被害⼈、⾃诉⼈);2.辩护⼈;3.诉讼代理⼈。

申请排除⾮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线索、材料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法取证⾏为的程度;2.只要这些线索、材料⾜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

侦查⼈员、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1)有关侦查⼈员、其他⼈员出庭程序的启动主体:A.检察院: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没有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C.有关侦查⼈员、其他⼈员:有关侦查⼈员、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前提条件是现有证据不⾜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员:相关侦查⼈员、其他⼈员。

(3)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性:经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没有是否出庭说明情况的选择权)。

【提⽰】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以侦查⼈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说明⽂本(情况说明不是书证)。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审理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制度。

该规则的目的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行为对被告人造成不公平的司法对待。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对法治和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要履行公诉职责,又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具有双重职责。

首先,检察机关需要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其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四、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检察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在实践中的适用不够准确;其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侦查机关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最后,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五、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进措施(一)加强教育培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组织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使检察人员掌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二)建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

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这项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

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并正式下发执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就《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制定背景、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逐一作出说明。

一、制定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鉴于此,近年来中央持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始终紧扣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努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制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严格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需要。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

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重大冤错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分别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办案机关以及办案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避免因错误采信虚假供述等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

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

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律权威原则。

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

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

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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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关内容,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本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谈了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适用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具体规定司法人员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出现个别司法人员因破案压力或受利益驱动,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死刑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新刑诉法吸收了《证据规定》和《死刑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收集证据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证据类型、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由美国提出,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非法程序或者非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规则。

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也包括违反有关规定所取得的证据,例如提取物证时没有制作笔录,并不能对其做出合理解释。

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

(一)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言词证据,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及《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非法言词证据既包括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包括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

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取得手段,虽然新刑诉法第54条只明确列举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三种手段,但在实践中,对于非法手段的理解可以参照《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豍,构成“非法言词证据”的手段,并不要求其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此外,虽然新刑诉法没有规定“引诱”、“欺骗”,但并不意味着引诱、欺骗的取证手段就是合法的。

在司法实践中,“引诱”、“欺骗”等手段与侦查讯问中的讯问技巧、讯问策略有时很难区分,如果将这些讯问方法都认为非法,将导致大量口供被排除,必将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作出具体判断和处理。

如果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严重侵犯了被讯问人的人身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被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并且这些口供严重背离了客观真实性,则这些口供也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的规则,一旦被确认为“非法言词证据”,应当坚决排除,没有裁量的余地。

(二)非法实物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14条以及新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非法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等证据类型,不包括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

因为物证、书证的收集通常采取搜查、扣押等手段,如果这些手段违法,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权,而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的制作则不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因而不属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里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

所谓“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的瑕疵进行补救,如勘验、检查笔录上缺少侦查人员的签名等。

“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过程中的瑕疵作出符合逻辑的解释。

总之,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要结合违法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侵犯的性质和程度、非法取得证据的价值、非法取证行为的主观状态以及排除该证据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否定和谴责。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当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其排除,从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第二,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办案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确保定罪处罚的准确性。

第三,有利于规范取证程序,保障被取证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观念的转变。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简明的规定,但实践中,在没有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前,我们还应结合《证据规定》和《死刑证据规定》来准确理解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两个方面。

对于实体违法的言词证据,新刑诉法第54条明确规定应当予以排除,但对于程序性违法的言词证据没有作详细规定,对于此类证据我们应结合两个证据规定进行理解。

实体违法的言词证据,主要是指获得言词证据的行为手段严重妨害公民权利或司法公正。

实体违法的言词证据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通过刑讯逼供手段所取得的言词证据;(2)采用威胁方法等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包括对被讯问人、被询问人及其亲属所实施的人身限制或财产剥夺等所获得的证据;(3)通过采用引诱等方法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包括物质利益引诱及通过虚假许诺相所获得的言词证据;(4)以欺骗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5)以其他非法方法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如非法采用技侦手段所获得的言词证据等。

程序违法可分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和轻微技术性违法两类。

对于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如《死刑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所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20条规定,讯问笔录没有经过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手印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存在轻微技术性违法所获得的言词证据,经过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例如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存在笔误,或者因疏忽而造成其他错误,可以给予侦查机关解释说明的权利。

《死刑证据规定》也规定,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或法定代理人姓名的,没有填写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的,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形通过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另外,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电脑打印的笔录事后遗漏侦查人员、记录人签名或制作日期,因沿用上次模板未做修改导致日期错误等都属于轻微的技术性违法。

新刑诉法实施后,公、检、法机关应更加注意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可能随时提出质疑,为避免因疏忽大意而产生不必要的执法瑕疵,进而影响案件顺利判决,我们应对此类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及《证据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物证和书证实行有限制排除原则。

对于违反搜查、扣押程序所取得的物证、书证,如果执法人员主观上并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且造成的后果不是很严重,则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予以采用。

但如果执法人员是出于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或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则因由此所获得的实物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关于获取实物证据的手段,新刑诉法第151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对于特定类型案件还可以采用“控制下交付”等技术侦查措施。

此外,新刑诉法还增加了关于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例如新刑诉法第152条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实物证据也是合法有效的。

(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和时间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诉机关以及侦查机关承担证明有关证据合法性的主要责任,且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新刑诉法第55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纠正意见。

而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情形,都可以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并不得将其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侦查阶段被告人供述是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有关证据或提供相关线索。

法庭对于侦查阶段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的,侦查机关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完整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或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在场的有关人员出庭作证,如果仍不能就该供述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刑诉法第198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控辩双方也可以就侦查阶段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论辩。

法庭经过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或所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则该供述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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