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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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合同法的特点体现为:在立法原则上,充分 体现了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的法律观,合同制度 建立在平等与自由两大基础之上;合同自由成为 债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主体的范围扩展到一切 有行为能力的人,合同适用的范围也扩大到了人 身关系,婚姻也被视为合同,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相对集中,而且 规定的合同的种类也大大增加。
思考题
• 张三与李四相约利用国庆节到黄州赤壁一日游。他们向 武汉某旅游公司交付了团费,10月1日坐上了旅游公司的 车来到黄州。张三和李四兴致勃勃地游览了黄州赤壁。张 三工于诗词,李四长于绘画。他们在赤壁欣赏苏东坡的 “月梅图”、“赤壁赋”,张三作诗三首,李四作画四幅。 中午张三请李四在黄州某餐馆吃饭。李四在黄州购得苏东 坡诗画拓两套,但钱不够向张三借100元。李四又拜访了 在黄冈报社工作的一个好友,说话间提到自己这次画有四 幅速写。这位朋友看过画后大喜,原来他是报社的美术编 辑,正有组织画稿的任务,非常中意,于是请来隔壁的主 编同志,代表编辑部与李四当面约定,画稿近期采用,发 表后付酬500元,但李四在10年内不得将此画再在其他报 刊上发表。晚上,张三、李四回到武汉,愉快的旅游结束 了。 • 问:张三和李四在一天的活动中发生了哪些合同关系?
•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一)概述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合同法的基本价值追 求,是适用于合同法的全部领域的准则。
• 合同法基本原则一方面是合同立法的准则,也 是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根本准则 属于强行性规范
•
• (二)合同自由原则 • 1、含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 一、合同法的含义 • 合同法指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 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 转关系的法律。简而言之,合同法就是指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 • • • 二、合同法的性质 1、合同法是财产法 2、合同法为交易法 3、合同法为任意法 4、合同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 一、合同的概念 • (一)合同与契约 • (二)合同的定义 •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案例分析
• 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自由恋爱,1990年1月自愿登记 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0年7月因被告经常以工作忙 为由不回家居住,原告对被告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 约定:“如被告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 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被告不回家居住,双 方常发生打架纠纷,被告共计向原告出具了欠其空床费 4000元的欠条。2004年2月15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到重庆建 设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140.30元。原告起诉要求与 被告离婚,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出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 被告有第三者和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的,因此要求被告支付 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 试问: • 1、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 2、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 (二)新中国合同立法的历史
• 1、 合同立法空白时期:指20世纪50年代到70年 代
• 2、 分散合同立法时期:指20世纪80年代 •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合同经济合同 法》,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 合同法》和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合同法》 • 3、统一合同法时期:指20世纪90年代 •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 我国统一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国富论》: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 应任其完全自由,在自己的方法下,追求她自己的利益, 而以其勤奋和资本,加入对于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的竞 争
自由哲学:每个人应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去追 求自己的利益。一个人参加法律关系,完全取决于自己的 自由意志,只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才能承担义务、接受约束。 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 法律效力。对这种自由的限制是愈少愈好。
• 1、含义:指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的合理 性。 • 合同正义原则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理论的修正。
• • • • • • • 2、表现: (1)诚实信用原则 (2)强制缔约 (3)对格式合同的控制 (4)缔约过失责任 (5) 附随义务 (6)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3、现代合同法 (指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进入垄 断阶段时期的合同法 ) • 现代合同法的特点在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 变;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合同的种类大大增加, 各国合同立法更加细致,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制定 了标准条款,使得合同形式趋于统一化和标准化, 与此同时,雇佣合同则从合同法中分离出去,成 为劳动法的规范对象;合同法的国际统一趋势
• 三、合同法的发展史 • (一)合同法的一般历史 • 1、古代合同法 (指在原始社会后期和奴隶社会 和封建社会时期所形成的合同法 ) • 义务本位的法律观 ; • 合同成立的形式主义 ; • 法律对合同内容的干涉和限制 ; • 法律对债务人的制裁比较严格 。
• 2、近代合同法 (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 同法 ) • 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最为典型 ;
•
2、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强制缔约; (2)对于标准格式合同设立特别的适用和
解释规则 ;
(3)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 则、情势变更原则等等,为司法审查介入个人事 务提供必要的进入机制,同时赋予法官以广泛的 自由裁量权,以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
(二)合同正义原则
•
审理中还查明: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 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操作步骤”的内 容是:寄包…1.未关的门关上;2.投币;3.取密码纸, 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闭。取 包…1.密码输入;2.取出物品;3.关门,只能打开箱 门一次。“寄包须知”中则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 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 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 还公布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 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 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 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另大润发超 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
•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2000年11月1日,原告在被告B单位购物时,是否将其所 携皮包及所称的包内物品和雨伞存入该店自助寄存柜内。原告认为,其于2000年11月 1日下午3:00左右在上海航空旅行社领取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后即乘车于下午4: 00左右至被告B单位,时间是连续的,故应确认其已将上述钱款和物品存入被告B单 位的自助寄存柜内。原告提供了自助寄存柜密码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 警署2000年11月1日的询问笔录、两份“大润发”送货单、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暂支单 和上海航空旅行社于2002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 持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原告寄包的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其于 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曾在旅行社领取过旅游团费人民币4660元,间隔1个多 小时后至被告B单位购物,并使用过该店内的自助寄存柜,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使用被 告店内自助寄存柜时将内有人民币5310元钱款的皮包等物存入。 2.即双方当事人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 告B单位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方式并存的情况下, 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B单位自助寄 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65条、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 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为 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一致的意思 表示,而且须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B单位自助寄存柜 时,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 等人机对话方式,取得了被告B单位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未发生该柜箱内物品占 有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被告B单 位在向消费者提供无偿使用自助寄存柜服务的同时,亦在自助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 须知”中明示:“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 说明被告B单位已表明仅提供自助寄存柜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 寄存柜内物品的承诺,被告B单位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成保管的一致 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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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七)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八)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九)本合同和预备合同 (十)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合同 (十一)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案例分析: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
原告:李某0。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单位,地址本市黄兴路1616号。 负责人:骆建中。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单位。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事实 B单位系C单位的隶属企业。原告2000年11月1日在被告B单位(以下简 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5时30分左右 原告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号码为1250719748)找到被告 B单位的工作人员,称其在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有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 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及个人钱款人民币650元,计人民 币5310元)和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内,因无法打开该自助寄存 柜的箱子,而要求被告B单位给予解决。该店工作人员按原告指认的柜箱打开 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并告知原告其所指认的柜箱与密码条显示的柜箱位置不 一致;但当打开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柜箱后,发现里面亦是空的。当晚, 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事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未 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 使其钱物遗失,要求两被告赔偿5310元。被告则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 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 双方间构成无偿使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 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题
• 张三与李四相约利用国庆节到黄州赤壁一日游。他们向 武汉某旅游公司交付了团费,10月1日坐上了旅游公司的 车来到黄州。张三和李四兴致勃勃地游览了黄州赤壁。张 三工于诗词,李四长于绘画。他们在赤壁欣赏苏东坡的 “月梅图”、“赤壁赋”,张三作诗三首,李四作画四幅。 中午张三请李四在黄州某餐馆吃饭。李四在黄州购得苏东 坡诗画拓两套,但钱不够向张三借100元。李四又拜访了 在黄冈报社工作的一个好友,说话间提到自己这次画有四 幅速写。这位朋友看过画后大喜,原来他是报社的美术编 辑,正有组织画稿的任务,非常中意,于是请来隔壁的主 编同志,代表编辑部与李四当面约定,画稿近期采用,发 表后付酬500元,但李四在10年内不得将此画再在其他报 刊上发表。晚上,张三、李四回到武汉,愉快的旅游结束 了。 • 问:张三和李四在一天的活动中发生了哪些合同关系?
•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一)概述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合同法的基本价值追 求,是适用于合同法的全部领域的准则。
• 合同法基本原则一方面是合同立法的准则,也 是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根本准则 属于强行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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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自由原则 • 1、含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 一、合同法的含义 • 合同法指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 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 转关系的法律。简而言之,合同法就是指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 • • • 二、合同法的性质 1、合同法是财产法 2、合同法为交易法 3、合同法为任意法 4、合同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 一、合同的概念 • (一)合同与契约 • (二)合同的定义 •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案例分析
• 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自由恋爱,1990年1月自愿登记 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0年7月因被告经常以工作忙 为由不回家居住,原告对被告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 约定:“如被告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 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被告不回家居住,双 方常发生打架纠纷,被告共计向原告出具了欠其空床费 4000元的欠条。2004年2月15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到重庆建 设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140.30元。原告起诉要求与 被告离婚,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出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 被告有第三者和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的,因此要求被告支付 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 试问: • 1、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 2、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 (二)新中国合同立法的历史
• 1、 合同立法空白时期:指20世纪50年代到70年 代
• 2、 分散合同立法时期:指20世纪80年代 •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合同经济合同 法》,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 合同法》和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合同法》 • 3、统一合同法时期:指20世纪90年代 •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 我国统一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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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 应任其完全自由,在自己的方法下,追求她自己的利益, 而以其勤奋和资本,加入对于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的竞 争
自由哲学:每个人应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去追 求自己的利益。一个人参加法律关系,完全取决于自己的 自由意志,只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才能承担义务、接受约束。 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 法律效力。对这种自由的限制是愈少愈好。
• 1、含义:指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的合理 性。 • 合同正义原则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理论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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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代合同法 (指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进入垄 断阶段时期的合同法 ) • 现代合同法的特点在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 变;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合同的种类大大增加, 各国合同立法更加细致,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制定 了标准条款,使得合同形式趋于统一化和标准化, 与此同时,雇佣合同则从合同法中分离出去,成 为劳动法的规范对象;合同法的国际统一趋势
• 三、合同法的发展史 • (一)合同法的一般历史 • 1、古代合同法 (指在原始社会后期和奴隶社会 和封建社会时期所形成的合同法 ) • 义务本位的法律观 ; • 合同成立的形式主义 ; • 法律对合同内容的干涉和限制 ; • 法律对债务人的制裁比较严格 。
• 2、近代合同法 (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 同法 ) • 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最为典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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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强制缔约; (2)对于标准格式合同设立特别的适用和
解释规则 ;
(3)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 则、情势变更原则等等,为司法审查介入个人事 务提供必要的进入机制,同时赋予法官以广泛的 自由裁量权,以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
(二)合同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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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还查明: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 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操作步骤”的内 容是:寄包…1.未关的门关上;2.投币;3.取密码纸, 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闭。取 包…1.密码输入;2.取出物品;3.关门,只能打开箱 门一次。“寄包须知”中则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 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 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 还公布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 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 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 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另大润发超 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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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2000年11月1日,原告在被告B单位购物时,是否将其所 携皮包及所称的包内物品和雨伞存入该店自助寄存柜内。原告认为,其于2000年11月 1日下午3:00左右在上海航空旅行社领取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后即乘车于下午4: 00左右至被告B单位,时间是连续的,故应确认其已将上述钱款和物品存入被告B单 位的自助寄存柜内。原告提供了自助寄存柜密码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 警署2000年11月1日的询问笔录、两份“大润发”送货单、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暂支单 和上海航空旅行社于2002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 持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原告寄包的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其于 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曾在旅行社领取过旅游团费人民币4660元,间隔1个多 小时后至被告B单位购物,并使用过该店内的自助寄存柜,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使用被 告店内自助寄存柜时将内有人民币5310元钱款的皮包等物存入。 2.即双方当事人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 告B单位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方式并存的情况下, 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B单位自助寄 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65条、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 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为 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一致的意思 表示,而且须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B单位自助寄存柜 时,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 等人机对话方式,取得了被告B单位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未发生该柜箱内物品占 有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被告B单 位在向消费者提供无偿使用自助寄存柜服务的同时,亦在自助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 须知”中明示:“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 说明被告B单位已表明仅提供自助寄存柜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 寄存柜内物品的承诺,被告B单位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成保管的一致 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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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六)主合同和从合同 (七)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八)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九)本合同和预备合同 (十)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合同 (十一)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案例分析: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
原告:李某0。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单位,地址本市黄兴路1616号。 负责人:骆建中。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单位。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事实 B单位系C单位的隶属企业。原告2000年11月1日在被告B单位(以下简 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5时30分左右 原告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号码为1250719748)找到被告 B单位的工作人员,称其在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有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 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及个人钱款人民币650元,计人民 币5310元)和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内,因无法打开该自助寄存 柜的箱子,而要求被告B单位给予解决。该店工作人员按原告指认的柜箱打开 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并告知原告其所指认的柜箱与密码条显示的柜箱位置不 一致;但当打开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柜箱后,发现里面亦是空的。当晚, 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事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未 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 使其钱物遗失,要求两被告赔偿5310元。被告则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 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 双方间构成无偿使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 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