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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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 3 区分意义 双务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双方的债务之间存在牵连性或依存 性。此种牵连性在单务合同中是不存在的。 具有对价意义的义务之间可以发生以下三种牵连关系: • (1)成立上的牵连关系 一方的债务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发生履行不能的(所谓原始不 能),该方的债务被免除,对方的债务的命运与此相同即也被 免除, • (2)履行上的牵连关系 如果一方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债务而对方却没有依约履行,一 方应当从对方获得的对价就无法获得或无法充分获得,故为防 止履行风险,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或不按约履行时,一方即有权 拒绝履行其义务,这被称为履行抗辩。
对价可以是现时的或将来的。 所谓现时的对价(present consideration)是指当在 合同成立前通过行为(或履行)而提供的对价 ,故又称 为已经执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它一定 是某种行为或容忍(an act or a forbearance)。 与此相对,所谓将来的对价(future consideration) 是指向对方允诺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个将来时间履行约定的 债务,此种对价因此被称为尚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它一定是一种回报性的允诺(a return promise)。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的。买卖、租赁、承 揽等属于典型的有偿合同。
• 1表示的用语(完全)不一致的情形 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属于没有合意。 【范例】X想把自己拥有的草津乡村俱乐部的高尔夫会 员权甲卖掉,于是在互联网的在线商店(on-line shop) 发布了要以500万日元出售甲的信息。Y作出愿意以400万 日元购买甲的意思表示。 • 2表示的用语一致、意思表示的内容一致的情形(错误) 【范例】 Y把X的表示错看成大津乡村俱乐部,作出愿 意以500万日元购买的意思表示。 • 3表示的用语一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 【范例】X想的是滋贺县的草津乡村俱乐部,而Y却以为 是群马县的草津乡村俱乐部,并作出愿意以500万日元购 买的意思表示。

01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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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教学目标1、了解并掌握合同与合同法的概念2、了解并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课时分配本项目共4个小节,安排4课时。

三、教学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能够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四、教学难点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五、教学内容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合同的概述(―)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是法律对合同的定义。

(二)合同与协议在合同法或者民法上,“协议''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

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

(三)合同与契约从字面意思来讲,契,是指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的文书。

如房契、契据等。

约,就是一种约定。

相关当事人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就是契约。

一般认为,合同既契约。

但古今中外对合同与契约曾有不同的认识。

契约一词出现的早一些,从古代就有契约这个概念,后来有了合同法,合同一词要严格规范一些。

它们之间在内涵上也有区别。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四)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五)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第二节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含义合同法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实质内容,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另外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即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合同法”命名的法律,在我国现行法上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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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笔记(四)合同法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笔记(四)合同法
己合同】,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 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合同。 2.【涉他合同】,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 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没有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准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分类意义:填补合同漏洞时,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注意】:已修改为诺成合同:动产质押合同;赠与合同。
4.【注意】: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有偿。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书面、登记、批准、公证 等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的合同。 3.分类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 ⑴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仅具有相对意义。 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⑶对定金合同而言,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 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同,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双方义务互为对价的合同。 2.【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 系的合同。 3.分类意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 ⑴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 ⑵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问题。

关于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关于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关于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又称为契约,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合同泛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务义关系的协议,它包括所有法律部门中的合同关系,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国家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等。

狭义的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不包括民事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民事行为的重要标志。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所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作以下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来划分的。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正是对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互依赖性,但是在经济价值上不一定完全相等。

《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大多数有名合同均属双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那么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有权利的合间,如赠与合同等。

对合同的这种分类,其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对合同履行的完善。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而划分的。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借贷合同等大多数有名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所谓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动产质押合同、自然人订立的借贷合同等均为实践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是不相同的。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其中一种利益并承诺对方相应的义务,以实现法律效果的文件或其他形式的协议。

合同法是指规范和保护合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意思原则、诚信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等。

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任何限制或强制的情况下,自由地达成协议;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地位平等;公平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当公平合理;善意原则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本着善意,不得滥用权利。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合同法的基本框架。

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等三种。

自然人是个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地位的人,组织则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体组织。

这三种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满足相应的条件。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成立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等。

合同当事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对象,合同内容必须明确。

合同法对于合同履行、违约处理等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履行,也可以是分期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修复相应的影响,或者按照法定的责任方式履行合同。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终止。

合同在满足合同成立要件的前提下,具有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合同可以因为提出撤销、解除、履行完毕、合同目标实现等原因而终止。

总结起来,合同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协议,合同法是规范和保护合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主体、合同成立要素、合同履行与违约处理、合同效力和终止等。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 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

'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 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 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 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

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

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 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 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

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 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 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

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 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A con 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e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 ]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 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

《合同法学》章后案例及答案3

《合同法学》章后案例及答案3

《合同法学》章后案例及答案3-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甲年已六十,膝下无子女,有路边平房2间。

某乙为本村青年,常帮助甲打理日常生活。

为从长计议,现甲、乙经村委会主持达成书面协议如下:(1)乙对甲负责生前扶养、医疗及死后埋葬;(2)甲百年之后,路边平房2间归乙所有。

现甲将平房借给邻居丙使用,乙因与丙不和,不同意丙使用,甲坚持借给丙,乙为此不再扶养甲达1个月。

甲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议。

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是什么答题要点:本合同为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规定在继承法中,应首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定,但其实质主要为财产关系的合同,因此笔者认为,在继承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法完全有补充适用的余地,不受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限制。

[案例二]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与乙自愿达成借腹生子(租借)协议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居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直到为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两年后,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可获得报酬20万元,生女孩可获得报酬10万元;乙生完孩子,拿到钱后,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问: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题要点:该协议无效,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三] 2004年6月,甲经朋友乙介绍,与丙达成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丙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甲开办游戏厅,月租金为2000元;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甲承担,与丙无关;甲应先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7月、8月的租金,但以后并未按月支付租金。

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

后丙多次催要9月至12月的租金,甲皆置之不理,2005年3月,丙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中查明,丙在签订合同前,曾向介绍人乙询问过甲的情况,丙亦亲自问过甲租房的目的。

第二分编--合同法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

第二分编--合同法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
– 美国合同法重述: – 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 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所确 认的一项义务。(诺言之诉)
• 合同与诺言的区别:
• 合同是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诺言是单方表示
• 诺言是原因,合同是结果 • 诺言强调“不得违背自己的许诺”, • 合同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 同。 •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 的合同。如借用赠与合同。 • 区分二者的意义:风险负担规则不同 – 风险负担:指当因非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致合 同不能履行时的损失由谁来负担的问题。 – 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较为复杂。 • 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 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 三、合同的分类 (10种) •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又称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以法律是否对其加以规 定,并赋予其以特定名称为标准。 1、有名合同:法律加以规定,有特定名称。 《合同 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 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 (二)我国的合同概念 • 1、我国对合同的概念采协议说,见: • (1)《民法通则》 第85条(”债权”部分 ):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的协议。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
• (2)《合同法》第2条: •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 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九)商议合同和附合合同 – 标准: – 根据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1.商议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 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 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 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 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 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 能成立或生效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概述
第一节
一、合同的概念——什么是“合同”?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 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 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区分意义 (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合意 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 付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 不同: 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 定(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 (1)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原《经济合同法》第3条前段:“经济合同, 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 形式。 2.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 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绪论一、初识合同法1、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法的内容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保全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法的特点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

二、学习合同法的方法一是法解释论的方法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三是案例分析的方法三、参考书目1、《合同法研究》(一、二),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合同法》,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合同法总论》(上、下),崔建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合同法总论》,韩世远,法律出版社;5、《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宋海萍,人民法院出版社;6、《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何志,人民法院出版社;7、《债法原理》(一),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合同法导论》,阿狄亚著,法律出版社;9、《欧洲合同法》(上卷),海因·克茨著,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定义的表述⏹在大陆法系,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在英美法上,合同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允诺”;⏹《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对合同概念的理解一是强调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从而将两种关系排除在外: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其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和被管理活动,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关系。

二是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

《合同法》第2条第1款确立的是合同的定义,而第2款是限定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问题,虽然有的也采用协议的方式,但不适用《合同法》,而是由有关的专门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等来规范。

合同法第一章

合同法第一章

(二)主要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
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A.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 B.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 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
(二)主要内容
2.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
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 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 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标准: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名称
2.分类
无名合同适用法律规则小结:
(合1同)、有租名赁合合同同又、称12承..适参典揽用照型合《适合同用合同。同《,法合1》同5总法类则》合规分同定则:、如买卖
(2)无名合同又称单行为法非最典相型类合似同的规。定
3.区分意义
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2)法律特征 A.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B.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C.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注意: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都是当事人有意识的改变 自己与他人的法律关系的活动,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合法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 后果;违法行为不是没有后果,只不过后果与当事人 预期的后果不符甚至相反。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答案:ACD
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概念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 有效和无效及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 责任等问题。 2.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所表 现的合同法 (2)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所有调整合同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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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中国合同立法的历史
• 1、 合同立法空白时期:指20世纪50年代到70年 代
• 2、 分散合同立法时期:指20世纪80年代 •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合同经济合同 法》,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 合同法》和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 合同法》 • 3、统一合同法时期:指20世纪90年代 •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 我国统一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富论》: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 应任其完全自由,在自己的方法下,追求她自己的利益, 而以其勤奋和资本,加入对于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的竞 争
自由哲学:每个人应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去追 求自己的利益。一个人参加法律关系,完全取决于自己的 自由意志,只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才能承担义务、接受约束。 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 法律效力。对这种自由的限制是愈少愈好。
案例分析: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
原告:李某0。 委托代理人:张桂庄,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单位,地址本市黄兴路1616号。 负责人:骆建中。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单位。 法定代表人:徐仁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事实 B单位系C单位的隶属企业。原告2000年11月1日在被告B单位(以下简 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5时30分左右 原告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号码为1250719748)找到被告 B单位的工作人员,称其在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有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 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及个人钱款人民币650元,计人民 币5310元)和雨伞一把存入该店22号自助寄存柜内,因无法打开该自助寄存 柜的箱子,而要求被告B单位给予解决。该店工作人员按原告指认的柜箱打开 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并告知原告其所指认的柜箱与密码条显示的柜箱位置不 一致;但当打开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柜箱后,发现里面亦是空的。当晚, 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事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未 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 使其钱物遗失,要求两被告赔偿5310元。被告则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 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仅在 双方间构成无偿使用关系,因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且被告已告知了寄存柜 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强制缔约; (2)对于标准格式合同设立特别的适用和
解释规则 ;
(3)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 则、情势变更原则等等,为司法审查介入个人事 务提供必要的进入机制,同时赋予法官以广泛的 自由裁量权,以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
(二)合同正义原则
思考题
• 张三与李四相约利用国庆节到黄州赤壁一日游。他们向 武汉某旅游公司交付了团费,10月1日坐上了旅游公司的 车来到黄州。张三和李四兴致勃勃地游览了黄州赤壁。张 三工于诗词,李四长于绘画。他们在赤壁欣赏苏东坡的 “月梅图”、“赤壁赋”,张三作诗三首,李四作画四幅。 中午张三请李四在黄州某餐馆吃饭。李四在黄州购得苏东 坡诗画拓两套,但钱不够向张三借100元。李四又拜访了 在黄冈报社工作的一个好友,说话间提到自己这次画有四 幅速写。这位朋友看过画后大喜,原来他是报社的美术编 辑,正有组织画稿的任务,非常中意,于是请来隔壁的主 编同志,代表编辑部与李四当面约定,画稿近期采用,发 表后付酬500元,但李四在10年内不得将此画再在其他报 刊上发表。晚上,张三、李四回到武汉,愉快的旅游结束 了。 • 问:张三和李四在一天的活动中发生了哪些合同关系?
• 1、含义:指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的合理 性。 • 合同正义原则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理论的修正。
• • • • • • • 2、表现: (1)诚实信用原则 (2)强制缔约 (3)对格式合同的控制 (4)缔约过失责任 (5) 附随义务 (6)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3、现代合同法 (指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进入垄 断阶段时期的合同法 ) • 现代合同法的特点在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 变;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合同的种类大大增加, 各国合同立法更加细致,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制定 了标准条款,使得合同形式趋于统一化和标准化, 与此同时,雇佣合同则从合同法中分离出去,成 为劳动法的规范对象;合同法的国际统一趋势
• 近代合同法的特点体现为:在立法原则上,充分 体现了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的法律观,合同制度 建立在平等与自由两大基础之上;合同自由成为 债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主体的范围扩展到一切 有行为能力的人,合同适用的范围也扩大到了人 身关系,婚姻也被视为合同,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相对集中,而且 规定的合同的种类也大大增加。
• 三、合同法的发展史 • (一)合同法的一般历史 • 1、古代合同法 (指在原始社会后期和奴隶社会 和封建社会时期所形成的合同法 ) • 义务本位的法律观 ; • 合同成立的形式主义 ; • 法律对合同内容的干涉和限制 ; • 法律对债务人的制裁比较严格 。
• 2、近代合同法 (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 同法 ) • 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最为典型 ;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 一、合同的概念 • (一)合同与契约 • (二)合同的定义 •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案例分析
• 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自由恋爱,1990年1月自愿登记 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0年7月因被告经常以工作忙 为由不回家居住,原告对被告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 约定:“如被告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 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被告不回家居住,双 方常发生打架纠纷,被告共计向原告出具了欠其空床费 4000元的欠条。2004年2月15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到重庆建 设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140.30元。原告起诉要求与 被告离婚,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出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 被告有第三者和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的,因此要求被告支付 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 试问: • 1、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 2、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 一、合同法的含义 • 合同法指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 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 转关系的法律。简而言之,合同法就是指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 • • • 二、合同法的性质 1、合同法是财产法 2、合同法为交易法 3、合同法为任意法 4、合同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Leabharlann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2000年11月1日,原告在被告B单位购物时,是否将其所 携皮包及所称的包内物品和雨伞存入该店自助寄存柜内。原告认为,其于2000年11月 1日下午3:00左右在上海航空旅行社领取旅游团款人民币4660元,后即乘车于下午4: 00左右至被告B单位,时间是连续的,故应确认其已将上述钱款和物品存入被告B单 位的自助寄存柜内。原告提供了自助寄存柜密码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 警署2000年11月1日的询问笔录、两份“大润发”送货单、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暂支单 和上海航空旅行社于2002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 持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原告寄包的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其于 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曾在旅行社领取过旅游团费人民币4660元,间隔1个多 小时后至被告B单位购物,并使用过该店内的自助寄存柜,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使用被 告店内自助寄存柜时将内有人民币5310元钱款的皮包等物存入。 2.即双方当事人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 告B单位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方式并存的情况下, 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B单位自助寄 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65条、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 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为 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一致的意思 表示,而且须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B单位自助寄存柜 时,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 等人机对话方式,取得了被告B单位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未发生该柜箱内物品占 有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被告B单 位在向消费者提供无偿使用自助寄存柜服务的同时,亦在自助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 须知”中明示:“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 说明被告B单位已表明仅提供自助寄存柜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 寄存柜内物品的承诺,被告B单位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成保管的一致 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

审理中还查明: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 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操作步骤”的内 容是:寄包…1.未关的门关上;2.投币;3.取密码纸, 勿向他人展示密码;4.包放入箱内;5.关闭。取 包…1.密码输入;2.取出物品;3.关门,只能打开箱 门一次。“寄包须知”中则写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 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不会使用 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 还公布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 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 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 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另大润发超 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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