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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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二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二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阅读书目:《论法的精神》作者:孟德斯鸠出版:法律出版社《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

全书分为三卷。

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念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发于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本书作者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接触的启蒙思想家。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的最重要代表人,他在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的分权学说下进一步提出三权分立。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本书对法理学的最主要贡献。

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占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

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主要阐述以下几种关系:第一,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有无与如何与法治直接相关。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紧紧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

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

在共和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第二,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只有在法治国家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式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

自由不是胡作非为二十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

第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重要标志。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经典语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经典语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经典语录
1.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而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

”就像在马路上开车,没有交通规则的约束,那岂不是乱套了?大家都随心所欲开车,那得多危险呀!
2. “能将自己的生命寄托在他人记忆中,生命仿佛就加长了一些。

”这不就像那些伟大的英雄,虽然他们的肉体不在了,但他们活在我们的心中,他们的生命不就仿佛延长了嘛!
3.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这就好比是指引我们前行的明灯,没有它,我们不就像在黑暗中摸索吗?
4.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想想看,国家对我们的关怀不就像母亲对孩子一样吗?
5.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这就好像止痛片能缓解疼痛,但不能治愈疾病呀!
6. “礼貌使有礼貌的人喜悦,也使那些受人以礼貌相待的人们喜悦。

”就如同微笑一样,你对别人微笑,别人也会回你微笑,大家不都开心了嘛!
7. “社会是人群的结合体,而不是他们各自本身。

”这就如同一个球队,单个球员厉害还不行,得大家团结起来才能发挥最大的力量呀!
8. “让我们把不名誉作为刑罚最重的部分吧!”这就好像一个人丢了名誉,那可比受点皮肉之苦更难受啊!
9. “衡量一个人的真正品格,是看他在知道没有人发觉的时候做些什么。

”这不就和考试没人监考时一样嘛,这时候的表现才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品德呢!
10. “平平庸庸最安全。

”这多像那些不敢尝试新事物的人,虽然避免了风险,但也错失了很多精彩呀!
我觉得孟德斯鸠的这些话真的很有深度和启发性,让我们对法律、自由、品德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C.L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人连温饱都不能解决,那么谈法律、谈政治是没有意义的。

近代的西方法哲大家往往来自贵族家庭,这位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的孟德斯鸠同样是来自贵族家庭。

优越的条件、良好的教育,让他有时间也有能力从事法哲等方面的研究。

这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论法的精神》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

对很多人来说,这个卷毛老头是抽象的,但是从事关于哲学、政治、法律等方面的人肯定,也必须认识他的。

这是个博学多才的男人,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其影响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我认为一本好的书必然有一篇好的序,或者说起码有一篇有意思的序。

本书的序我认为挺有意思的,我似乎看到一个显得懦弱的外国老头或者说中年男子在煤油灯下琢磨着该如何写才不会被当局抵触,符合政府的言论允许范围,那时候还没电灯,而作者是在六十岁左右发表这部著作,按他自己的说法,这本书耗费了他20多年的心血。

我有一个恐怕人们不会接受的请求,那就是这本书耗费了我20多年的心血,读者们不要刚刚看了几行就下定论;不要仅仅是对其中的几句话,而是要对整部书,加以赞扬或批评。

人们如果想要探寻作者的意图,他们只有通过对著作的意图的揣摩才能顺利地找到它。

我同样这么认为,没有具体地、深入地了解一个人的时候是没资格评价一个人的,书也是。

作者写这本书的时候,写写停停,中断过多次,作品从萌芽、生长到成熟和完成的全过程花了20多年的时间,起码我能说这是部用心的作品。

现今的著作似乎具有一个特色:倾向于使用新奇奔放的笔法。

然而在本书中,这种笔墨是找不到的。

当然我们放宽眼界审视事物时,奇思异想便会当然无存。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范文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范文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范文细细品味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不能光会读哦,写一篇读书笔记吧。

现在你是否对读书笔记一筹莫展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1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回答了这一问题。

与一般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超越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区别,站在另一个高度审视法律的价值。

因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普世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个综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级境界。

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领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就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样做到把法的因素与社会因素有效结合、公正司法,是每个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二、“法的精神”与公平正义但怎样理解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第一篇:论法的精神商贸学院管理系2012级市场营销梁园园最早认识孟德斯鸠是在高中历史课本上了解到的,然而一直没有机会拜读《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

这部影响人类文明进程的文学巨著,值得我们永远珍藏。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状况有关,和不同人种的生活方式有关,和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人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传承或借鉴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目的,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应考虑的因素。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

他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

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进发。

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

孟德斯鸠正是他所称的自由主义法学中的一位杰出代表。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通过对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内在本质。

他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统一体。

客观存在的法的规律性可对国家的行为设置种种限制。

因此,这种自然法有助于他建构一个解决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全新的政治体系,从而解决上帝从人类世俗生活中逐步退出以后人类社会面临的基本理论问题。

这种社会,无论是采用贵族政体、共和政体,还是君主政体,都有可能达到上述目标。

因此,他通过对一般人性的分析,通过其权力分立理论,阶级分权理论以及联邦主义思想表达了他对自由之秩序建立的强烈渴望。

从而也为我们思考人类社会结构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角度。

其中除了广为人知的三权分立理论,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阶级分权——权力制约、自由与秩序保障的前提。

《论法的精神》书摘

《论法的精神》书摘

《论法的精神》书摘《论法的精神》上册书摘(第1—28页)〔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2.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

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人是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的,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

他应该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但是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

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情欲的支配。

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来。

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

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

3.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

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

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

4.和平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一条。

5.人类感觉到软弱,又感觉到需要。

所以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

6.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7.希望过社会生活,这就是自然法的第四条。

8.作为这个大行星上的居民,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

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

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9.国际法是自然地建立在这个原则上的,就是: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

《论法的精神》摘要

《论法的精神》摘要

《论法的精神》摘要一、关于政体的划分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

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

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

二、关于自由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

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

“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三、关于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论法的精神》摘要及评论

《论法的精神》摘要及评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2010-3-15《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

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全书共六卷31章,体系完整,其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

孟德斯鸠把近代思想中的理性主义精神运用到法律的研究中,探讨了法的精神。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他认为:法律与地理、气候、土壤、政制、宗教、风俗、贸易、习惯、商业等都有关系,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兽类有兽类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世界万物都遵循一定的法。

二是对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的探讨,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吧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考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进一步发展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三权划分的理论。

他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

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

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良莠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就是政治宽和的政体。

(完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完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完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孟德斯鸠作为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

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在《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中心任务就是阐释何谓“法的精神”。

他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

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

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是法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学者----查理?路易?孟德斯鸠的代表作,他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

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

《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

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的论述和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一、《论法的精神》阐述的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理性论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

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

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

何谓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中说“我的原则不是我的成就,而是从事物性质中推演出来的”。

从这一根本的观点出发,他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

”“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与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论法地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地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中的努力作为。

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

政体理论是其重要内容。

孟德斯鸠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

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

他认为,“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和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执政,但能够遵照规定的和确立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又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之私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孟德斯鸠并不只是从人数的多寡和法治的有无来裁判和分析政体,对于各种政体所对应的政治文化特征也给予了足够的注意,政治文化特征其实就是他所谓的政体的原则。

他指出“共和政体的品德不是基督教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那就是爱祖国、爱平等;贵族政体的品德是节制,即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政体的原则则是恐怖。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

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

《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

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论法的精神》要点

《论法的精神》要点

论法的精神该书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

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

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

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

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

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

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

孟氏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

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

论法的精神摘抄

论法的精神摘抄

论法的精神摘抄《论法的精神》摘抄1.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

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

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

在他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2.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3.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4.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5.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

6. 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

7.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8.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9.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0. 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

11.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

12.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

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13.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

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14.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15.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16.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的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17.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

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Those who are wise have long aspiration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1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回答了这一问题。

与一般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超越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区别,站在另一个高度审视法律的价值。

因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普世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个综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级境界。

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领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就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样做到把法的因素与社会因素有效结合、公正司法,是每个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二.“法的精神”与公平正义但怎样理解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

因为但凡裁判结果都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总会有败诉的一方。

《论法的精神》前七章简单摘要

《论法的精神》前七章简单摘要

第二周;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周;政体论1 第二章第四周;政体论2 第三章,第八章1,1法与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院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既规则)。

上帝有其法,依法创造世界,依法治理世界。

我们必须承认,在人为法确立公正关系前,就存在着公正关系。

1,2自然法:先于社会人而存在的人类本性的必然关系。

自然最重的是将上帝的观念灌输给了人类。

从顺序上看,第一是和平,原因是人类的自卑弱小;第二是设法填饱肚子;第三是两性之间相互献殷勤。

1,3人为法:社会的人依靠彼此的力量感到不再弱小,平等不复存在,战争爆发。

处理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生了各种形式的法。

为一个民族设置的政体最适合,最符合这个民族的秉性,孟德斯鸠认为法是不能够用相互借用的。

2,1共和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下面是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的法。

2,2与民主政体相关的法律;规定谁有权选举,谁有权被选举,选举的过程是何种方式进行是源于政体性质的法。

人民是掌权者也是权利的支配者,最高统治者的意志通过选票体现出来。

孟德斯鸠极力赞扬人民选举以及人民选举的正确性,而我们却看到,民众是无知的,极易被人利用。

原文:1,掌握着最高权力者的人民应该亲自做好他们能够做好的一切事情,自己做不好的事情,则应交由执行人去做。

2,人民往往把事情弄得一团糟,十万只脚一起走,速度却慢得像爬虫。

这两局是否存在着冲突?2,3与贵族政体相关的法律:元老院中施行贵族政体,贵族集团中实行民主政治,而人民则没有任何地位。

3,1政体性质与政体原则的区别:性质决定政体,原则促进政体,法律应当体现政体,也应当体现性质。

3,2各种政体的原则:(此处为性质)共和政体:全体或者部分掌握最高权力。

君主政体:君主掌权,依据法律行使权力。

专制政体:一人掌权,随心所欲。

(道德体系束缚)3,3民主政体的原则:美德(行使法律出现问题是应为行使权力者)举英国,罗马,希腊为例,过去拥有美德,守法而获得自由;现在美德不再,以自由来对抗法律。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2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2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内容提要: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写道,不同政体在若干方面都有所不同以及三权分立,这些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受用,其他的许多内容也对人们,尤其是领导人、管理者、和法学人士都有着很大的启示。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而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成为了法的精神。

关键词: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基本法原则教育三权分立正文:《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

它以法律为中心,同时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多个领域,内容极为丰富。

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依孟德斯鸠所言,“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1而本书的核心内容,便是探寻并阐释法的精神。

阅读了《论法的精神》,令我印象十分深刻的,是孟德斯鸠所说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以及它们若干方面的不同。

这三种政体的定义如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以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无法规,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2。

当然,孟德斯鸠并不只是从人数的多寡和法治的有无来裁判和分析政体,对于各种政体所对应的政治文化特征也做出了详细的描述,供读者加以比较分析。

第一,鉴于它们不同的政体性质,它们有不同的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或者是是基本法。

共和政体可分为民主政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和贵族政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

民主政体里,基本法有①确立选举权的法②赋予选举权的方式为以抽签进行选举③唯有人民才可立法④规定投票方式的法1出自【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家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第1页律,即人民在参与选举时,应该公开投票。

《论法的精神》:人就是一切汉译名著700种(6)

《论法的精神》:人就是一切汉译名著700种(6)

《论法的精神》:人就是一切汉译名著700种(6)1.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2. 启迪人民并非无关紧要。

官吏的成见始于民族的成见。

在蒙昧时代,干尽了坏事也毫无疑惧。

在开明时代,做了天大的好事也依然战战兢兢。

3. 邪恶的念头是从来不公开进攻的,它总是想方设法突然袭击,戴着假面具,甚至还往往披着道德的外衣。

4.我们观察局部只是为了对整体做出判断;我们考察一切原因,是为了看清一切结果。

▲孟德斯鸠故居5.在共和政体下,人人平等;在专制政体下也是人人平等。

在共和政体下,之所以人人平等,是因为人就是一切;在专制政体下,之所以人人平等,是因为人一钱不值。

6. 中国立法者以天下太平为治国的主要目标。

在他们看来,俯首听命是维持天下太平的有效手段。

基于这种想法,他们认为应该激励人们敬重父亲,为此他们不遗余力。

他们规定了数不清的礼仪和仪规,用来表示对父亲的敬重,生前如此,死后亦然。

……敬重父亲就必然与敬重所有可以视同父亲的人相关,诸如长者、老师、官员、皇帝。

对父亲的敬重意味着父亲以关爱回报子女。

与此同理,长者以关爱回报幼者,官员以关爱回报属下,皇帝以关爱回报臣民。

所有这一切构成礼仪,礼仪则构成民族的普遍精神。

中华帝国构建在治家的理念之上……这些日常细节不断地唤起必须铭刻在心中的一种感情,而正是每个人心中的这种感情构成了中华帝国的治国精神,我们就会明白,此类具体行为没有一件是可有可无的。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启蒙时期思想家、律师,也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

代表作有《波斯人信札》、《论法的精神》、《罗马盛衰原因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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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摘抄
1.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

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
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

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

在他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2.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3.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4.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5.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

6. 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

7.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8.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9.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0. 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
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

11.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
休。

12.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

因为人们担心
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13.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

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14.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
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15.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16.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的君主的
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17.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

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
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18. 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的平等精神。

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走
向贵族政治或独裁政体;后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独裁专制主义,就如同一个独裁的专制主义统治往往以征服而寿终正寝一样。

19. 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成为对国家有害的法律。

但是当原则健全
的时候,即使是不好的法律也会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原则的力量能够带动一切事物。

20.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
权。

21. 如果判决只代表法官个人的观点,那么,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却不明白自己在其中所承
担的义务。

法官甚至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法官与被告是同等人,这样,被告就不觉得他落到倾向于对他施暴的人的手里。

22. 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是精神上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应该使人民集体
拥有立法权。

23.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惩处办法都是依据犯罪的具体性质来确定的话,这便是自由的胜利。

24. 一切专断没有了,刑罚不是依照立法者主观意志,而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定下的。


就不是人对人施加暴行了。

25. 尽管专制政体,从本质来看到处都一样。

但是由于环境、宗教信仰、成见、先例、思想
倾向、方法、道德等不同而使它们之间产生很大的差异。

26. 如果人的性格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产生极大差异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与这
些感情和性格的差异有联系。

27. 在一切专制统治之下,人们可以非常容易地把自己卖掉,在那里政治上的奴役在某种程
度上泯灭了公民的自由。

28. 当官吏们认识到不得不制定这样一些残酷的法律的时候,那就是政府的一种灾难。

因为
他们使法律的执行遇到困难,政府不得不加重对违法者的惩罚,或更加怀疑奴隶们的不忠诚。

一个谨慎的立法者能预计到变成一个令人憎恶的立法者的不幸。

29. 君主政体不应开办银行发行钞票,那会使得金钱和权力都集中到君主手中;成立联合经
营公司也一样。

经贸国家可以建立免税自由港,而君主政体则不应该。

30. 我们说贸易自由并不是说商人们在从事商贸活动中可以拥有一种随心所欲的权力。

如果
是这样的话,与其说是贸易自由还不如说是贸易的奴役。

31. 人类制定法律是为了同精神对话,因此应该是训诫而不是劝说;而宗教是为了同心灵对
话,应多一些劝说而少一些训诫。

32. 人类要生存,要吃饭,要穿衣,要承办所有的社会活动。

因此,宗教不应给予人类过于
沉思的生活。

33. 宗教和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让人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因此其中一方若是偏离了这一宗
旨,另一方就应更加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努力。

也就是说宗教的约束力越少,法律的约束力就应更多。

34. 法律程序对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35. 立法者的精神应该是适中稳重的精神;政治上的善良与道德上的善良一样,总是处于两
个极端之间。

36. 法律的文体应该是质朴的,直接表达往往比影射表达要好得多。

37. 当用法律作出刑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金钱来处罚。

因为有无数原因会改变金钱的价值。

38. 法律不应该是深奥的,因为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制定。

它不应该是一种逻辑艺术,
而应该像是一位家庭父亲的简单推理。

39. 当一项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和修饰语句时,最好不要把这些东西放进法律条文中
去。

因为有了这样的细节就要有新的细节。

40. 因为无用的法律削弱了必要的法律,所以人们可以规避的法律削弱了立法。

制定一条法
律就应该有效果,而不应该因为有特殊协议就允许违背法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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