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二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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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面的论述不大相似的是,在物权合同的情况下,父母已经事 实上已经有了事前的同意了。基于两个理由,首先,父母给 M 零花钱的行为就是一种对于未成年人处分零花钱(物权)的事先 同意;其次,与债权合同不同的是,需要更加确切的事先同意来 保障未成年人免于“破产”,而在物权合同中不可能产生多次的 债务,所以没有这样的顾虑。 3. M 或许得向 V 依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 20 欧,§ 812 I 1 alt. 1 3.1 一方获得 20 欧的所有权及其占有 → + 3.2 通过有目的的给付取得 → + 3.3 无法律上的原因 → + 4. 结论:得依不当得利…………
案例 I Fall a 1. V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K,§ 929 第一句
1.1 合意 → + A 与 K 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归属于 V,§ 164 I 1。有代理权、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 名义。
1.2 交付 → + 交付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而代理行为通常只适用于法律行为。考虑这样 一种情形,雇员 A 是占有辅助人,§ 855。A 放弃了 V 的书的辅助占有,而 K 获得 了占有。事实上,占有辅助人发挥了与占有辅助人相似的功能。
意思表示可撤销: § 119 I 包括两种情形,表示错误和内容错误。Z 符合内容错误 的情形。
行使撤销权: Z 主张只是看错了,拒绝了 8580 卷卫生纸
Z 可以撤销合同,但是 V 可以依 122 I 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
发生错误之后,风险是由意思表示的表意人还是受领人承担。错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由表意人承 担;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以及之后,是由受领人承担的。风险承担的唯一例外是,错误是由相对方引起 的,并且这个错误是重大的。德国教授认为,奥地利、荷兰、英国的解决方法都很好,德国的是最差的, 中国都比德国好。注意,行为基础理论制度与撤销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
对追认做出表示的,对未成年人做出的追认便失效了,§ 108 II。
2015/07/28 2. M 或许对 V 有有对 20 欧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985。
前提:V 是占有人 → + M 是所有权人 → 教授似乎不承认,货币是占有即所有的认识在德国法上非一个很有说服力法律规 则。 a. M 是原所有权人 b. M 或许向 V 转移了所有权,§ 929 第一句 → + aa) 交付 (+) bb) 物权合意 (+) 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然而双方的合意或许可能归于无效,§ 108 I → i. 未成年人,§§ 2,106 → + ii. 允许的必要性(非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 107 →+ iii. 事前的同意 → -
案例 III
1. V 可能向 M 根据买卖合同请求支付 180 欧,§ 433 II。
1.1 成立的买卖合同
V 和 M 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在这样的情形中,也就不需要考虑要约和承诺分别
是谁做出的了)。
1.2 未经许可的合同经追认生效力,§ 108 I → -
a. 未成年人,§ 2,§ 106 → +
Z 和 V 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Z 与 V 之间合同的效力对 K 发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后果§ 164 I。
代理:有代理权 → + 以代理人名义 → + 在代理权限内
K 虽然没有对 Z 说明具体的订购数量,然而总数 8640 卷的卫生纸数量明显超 过了 Z 的代理权限。 那么,V 或许得请求 Z 受领 8580 卷卫生纸并付款,§ 179 I。 Z 可以主张意思表示自始无效,§ 142 I。
物权法 物权变动模式 中国模式:合同 + 交付
合意 1 与合意 2 奥地利模式:合同 合同 德国模式:合同 合同 德国模式的一个优点在于,就像刚才的例子中的一样,负担行为存在风险,处分行为没有危 险,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有着不同的性质的时候,抽象原则的好处在于方便区别对待:否 则两者的效力捆绑在一起的。 另一个优点是交易安全。但是考虑到善意保护制度存在,这种额外的保护似乎纸杯限定在很 小的范围内。 德国模式的缺点是,只能依本来应该可以依照所有权规则保护,却只能依靠不当得利保护。 比如再次转让,比如破产等情形。
2015/07/24 鉴定的方法: 首先是一种大的可能性/假设,在这种大的可能性问题下,细分出若干种细小的可能性。 裁判的方法: 只需要寻找一个请求权基础,并得出答案即可。只有在原告提出的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时, 才会考虑其它的请求权。 之所以我们需要使用第一种方法而非第二种方法,是因为法官拿到案子就能妥当的得出结 果,而我们需要逐步检视案件;同时,案件可能存在多种请求权基础,需要周全考虑。
1.1 合意 → 1.2 中间结论… 2. V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K,§ 929 第一句 2.1 合意 → + 2.2 交付 → +
V 通过将书交付给 K 指定的 Z,V 完成了对 K 的交付 2.3 中间结论:……… 3. K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Z,§ 929 第一句 …….
2015/07/27 1. V 或许得请求 K 受领 8580 卷卫生纸并付款,依据分别是买卖合同和§ 433 II BGB。
前提:存在一个成立的买卖合同 K(Z)←→V 要约:Z 的要约,要以一个不特定的客观理性第三人的视角进行观察。 其意思表示的客观要素具备,而主观要素中:行为意思 → + 表示意识 → + 法效意思 → Z 并没有受到具体的 8580 卷卫生纸合同约束的意思,其欲发生的效果是 60 卷。然而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应当以客观要素为核心,主观要素法效意 思的缺失并不能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而是让该意思表示可撤销。 这时候的问题是,保护意思表示受领人的信赖,抑或是保护意思表示表意 人的内心真意。(在德国,每一个单独的卫生间都应该有卫生纸的,否则 违背公序良俗 OTL) 承诺:V 通过送货的行为对 Z 的要约进行和承诺。
然而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要约和承诺构成的。比如用 APP 听音乐,用户有表示意识的情形简 直难以想象,同时注意义务的标准也是很奇怪——难道在实用软件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注意义务么?在 德国法上有了事实契约这样的理论,其通常是通过所谓“社会典型行为”订立的。比如,汉堡停车场案。 然而事实契约理论存在天生的缺陷,而即使是在“汉堡停车场案”中,也可以通过默示的表示行为来解 决,存在行为和口头表意的不一致,应当关注行为。 Protestation facto contraria = What u say is contrary to what u do, what u do is irrelevant. 事实契约在德国本身已经是一个死去的理论,但是其有可能通过“百 度”等网站卷土重来。而错误理论,在德国似乎也没有太多市场了。在欧盟法中,错误理论一直没有受 到重视。
ii. 为特定目的或任意处分 → + iii. 金钱已被支付 → -
本案中,未成年人只支付了一部分价款,不能认为金钱 已经被全部支付。
所以§ 110 的例外并不被满足,而 M 的父母也没有其它事先的同意
d. 追认 → -
追认是在合同成立之后的表示,因此与事先的同意不同。追认如果是
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也构成追认,§ 182 I。然而,法定代理人就催告
§ 433 பைடு நூலகம்I ↓ § 108 § 142 § 275 § 346 …
请求权 产生 1. 成立(合同) 2. 效力阻却?
e.g. § 108
请求权消灭?
e.g. § 362 I
弭于时效 形成权
e.g. § 214 I
一个虚拟的例子, 1. A 或许得向 B 请求 1,000 元价款,433 II。
2. 结论:………….
Fall d 1. V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K,§ 929 第一句
1.1 合意 → + 1.2 交付
在本案中,书的占有人 F 并非是书的所有人 V,而 F 是占有人而并非是占有辅助人。 然而只要 F 只要听从 V 的指令,V 仍然也可以完成交付(指示交付)。 2. 结论:…
Fall e 1. V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Z,§ 929 第一句
潘德克吞体系中,已经考虑到了请求权产生、消灭的情况,事实上请求权问题与潘德克吞体 系相伴而生。在普鲁士法时代就已经在使用这样的方法了。
1. HF 或许得向 S 主张运输费,依承揽合同,§631 I,§632 I II? 1.1 有效的合同? 前提: a. 要约 → + HF 公司的直升飞机飞过来接 S,就是要约,这与 taxi 停到面前相似。 b. 承诺 S 的意思表示 aa) 表示: 上直升机 → + bb) 意思: i. 行为意思 → + ii. 表示意识 → 因为表示意识的欠缺而认为意思表示不成立是对于表意人的 保护,在理解缺乏表示意识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涉及到交往的风 险分配的问题。表意人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认识到做出的 这项行为被受领人理解为是一项意思表示。如果尽到了足够的 注意义务仍然不能认识到这会被理解为意思表示,在此时保护 表意人(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一般的,在符合以下两个要 件,可以在没有表示意识时仍被认为是有效的意思表示:其一, 未能尽到特定交往环境下自己行为不被误解的谨慎义务;其二, 相对人对表意人的行为具有信赖保护的价值。 本案中的情形没有被认为意思表示有效的情形(我不这么认为) iii. 法效意思
1.1 买卖合同成立 1.2 效力阻却
a. 撤销权的行使,142 I - 还需要对撤销权行使的来源法条进行说明
一个错误的示范: 1. A 可能可以撤销掉合同 这样的提前句的错误在于,相当于什么都没说。没有意义。因为撤销本身不是(终局意义的) 法律后果。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与欧陆民法的制定思路是紧密关联的,德国人采用了潘德克吞体系。在
2. HF 或许得向 S 主张价款,无因管理,§683, §670? 2.1 为他人利益 → -
3. HF 或许得向 S 主张价款,不当得利,§ 812 I 1 Aet. 1
利益的计算,应当按照§ 818 II,然而金额应当按运送到附近性价比更高的专业诊所的 金额,并且这个金额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
b. 允许的必要性(非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 107 →+
c. 无事先同意 → +
§ 110 中并没有涉及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这样的内容在§ 110 中
是被省略了,其实是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人处分的没有明确表示
的同意。
§ 110: i. 没有明确同意 → +
之所以要求金钱被支付的原因在 于,未成年人容易把钱弄丢,如果 钱丢了而合同又成立了,会施加 给未成年人不合理的负担。True 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