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二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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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民法学(2)第三篇债权篇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特征主要有: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单方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四、债的担保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2、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从属性;预定性;可靠性;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注意: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保证的设立与效力:保证采取合同形式设立,即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有抗辩权。

3、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第一编民法概述一、概述(一)沿革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2012.单23)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16)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二)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2.人身关系(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特征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三)性质1.私法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四)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我国:以人为本(五)追溯力有利追溯原则: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二、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三)诚实信用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五)公平原则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2.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六)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2.非行为事实(1)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笔记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笔记

11级法学法硕刘浩一、本书的总体特点和积极意义奥托迈耶,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他于1895年出版了《德国行政法》。

处于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时期的奥托迈耶,被公认为是“德国行政法之父。

”奥托迈耶认为,警察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区别在于,警察国家行政管理的裁量权不受法律约束,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照议会通过的法律或者授权来执行行政职务。

而且在法治国家行政权不仅受立法权所产生的法律的约束,还要由司法权来监督其行政的合法性。

因此,“行政法只有在现代分权国条件下才可能存在。

”故此,奥托.迈耶法学理论研究的最终“目标在于克服集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

”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被认为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奥托迈耶在借鉴了当时法国行政法之后又从德国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判例和实务等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总结出法的一般范畴,并将这种方法应用于行政法学,从而确立了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等一般原理。

奥托.迈耶所创立的“法律支配”或称“依法律行政”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公法上的权利”等概念成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对于这些学说概念的精确界定,以及对于法学方法的发展和完善,一直都被认为是奥托.迈耶的最大的贡献之一。

这也恰恰是本书给我带来的最大受益之处,即奥托迈耶对行政法中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时所采用的法学方法。

我们可以从奥托·迈耶界定“行政“一词的概念稍作体会。

迈耶在他的书中讲到,最早人们是用政府这个概念来表述全部国家活动的,对立法、司法和执法不予区分。

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区分,是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分离而形成的,具体过程则取决于国家法律独立性自我实现的状况。

首先区分出来的是司法,即普通法院的活动范围。

随着宪法的形成,立法也被同其余国家活动区分开来,条件当然是立法是在人民代议机构的参与下进行的。

最后出现的才是在司法与立法之外的一个新名词,即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行政“。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第一编民法概述一、概述(一)沿革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2012.单23)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16)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二)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2.人身关系(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特征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三)性质1.私法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四)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我国:以人为本(五)追溯力有利追溯原则: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二、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三)诚实信用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五)公平原则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2.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六)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2.非行为事实(1)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第二节德国民法典中的自由_913703699

第二节德国民法典中的自由_913703699

(四)保障私法自治的具体情况 1、个人不被契约过久约束, 合伙,第724条;租赁期间,第544条;继 续性合同的终止 2、第137条:不能限制处分权 3、第139条:法律行为部分无效;2085条 4、第333条:个人有权拒绝强加给他的权 利
(五)消费者保护——实质自由 1、撤回权 2、关联合同 3、团体诉讼
四、《德国民法典》中自由之保障 (一)私法自治 个人依其意志而自我形成其法律关系的原则——FLUME (二)五项主要自由权(当时宪法中没有规定基本权利— —21条,25条以下) 1、总论中的社团自由:章程、董事会 2、债法中的契约自由:311条 3、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自由:903条,完全性权利、完全处 分权 4、家庭法中的婚姻自由:第1310条第1款 5、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
在1994年的一个判决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 一项保证无效。在该案中,债权人以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刚参加工 作、月收入只有1150马克的女儿为主债务人提供一个保证为条件将主 债务人的贷款额度提高至100 000马克,主债务人的女儿同意作了保 证,后来主债务人人无力偿还该贷款。保证人起诉债权人至法院要求 免除其保证责任,称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也提出反诉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主张,上诉法院推翻了该判决, 债权人上诉,未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德国联邦法院认为,仅仅是合 同给并只给原告一方设定了沉重的负担或者在缔结合同时保证人没有 足够的收入或资产来承担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并不必然导致保证无效。 但是本案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是父女关系,当父母要求子女为父 母的利益而承担一项对子女并无任何法律或经济利益的义务时,子女 的自主决定权被不合理的限制了。保证人在未获得任何利益的情况下 承担了一项数额远远超过其现在以及将来的收入状况和资产的保证义 务,根据《德国民法典》138条之规定,这项义务是无效的。这项保 证义务会导致主债务人的子女“在无法预见的将来、甚至是余生都将 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大学德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大学德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大学德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德国法律体系德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在德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德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民法和刑法组成。

德国宪法被视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对整个德国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德国宪法规定了德国的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公民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法的规定。

民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规定了德国公民及其财产的法律地位,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各种民事关系。

在德国的民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典是《德意志民法典》,它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典,对德国的民事关系有着重要的规定和规范。

刑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组成部分。

刑法规定了德国社会中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种类。

德国的刑法主要由《德意志刑法典》规定,它是德国刑事法律的基本法典,对德国的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种类有着重要的规定和规范。

德国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制度,比如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法等,它们在德国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德国的法律体系有其独特的特点,如法律严格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等。

德国法律体系对社会的管理和调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德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国法律体系法国是一个以法治国家,法律在法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民法和刑法组成。

法国宪法被视为法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对整个法国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法国宪法规定了法国的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公民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在法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民法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规定了法国公民及其财产的法律地位,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各种民事关系。

法国的民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典是《民法典》,它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典,对法国的民事关系有着重要的规定和规范。

德国民法典旧法

德国民法典旧法

德国民法典旧法
德国民法典的旧法部分主要包括对各类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以及对当时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在德国民法典旧法中,特别是关于合同法的规定备受关注,因为合同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之一。

德国民法典旧法第一编是关于一般部分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法律行为的规范、法律主体的能力和名义、法人及非法人团体等内容。

在这一部分中,对合同的订立条件、效力要素、合同订立的要素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旧法第二编是关于义务法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正当占有和故意侵权等内容。

在这一部分中,规定了当事人因合同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责任和义务。

德国民法典旧法第三编是关于所有权法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所有权的转让、抵押、占有和保护等内容。

在这一部分中,规定了所有权的产生和消灭条件,以及当事人在所有权争议中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总的来说,德国民法典旧法是德国民法制度的基础,其内容全面、细致,为当时的社会生活提供了一套完备的法律规范。

虽然这部法典至今仍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革,它也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要求和法律实践。

德国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总论读书笔记德国民法总论(Zivilrecht),又被称为民法典,是德国民法体系的核心法律体系。

征收全部民事关系,以及相关的民法、刑法和国际法等法律规范,是近代民法体系中最为复杂的体系,也是德国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体系。

德国民法总论是对德国民法体系的综述,主要包括:法律性质、国家法律、民事法、民法相关问题、民法术语、民法全书的基本要求、民事程序等。

本文以《德国民法总论》一书为蓝本,介绍德国民法总论的基本内容。

首先,关于德国民法总论,需要明确法律性质。

民法是指对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予以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实体,它是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宪法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底蕴。

民法不仅仅是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自治区的法律。

德国民法总论是一部很复杂的法律体系,它是德国民法体系的核心,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法律、民法以及国际法等。

其次,关于德国民法总论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其一,民法定义:民法是指对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予以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实体,它是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宪法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底蕴。

其二,关于国家法律,它是国家有关民事行为及民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其三,关于民事法,它是涉及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的法律条文,以政府立法为基础。

其四,关于民法相关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划分、私法的特征、民法的原则以及民事效力的确定等。

其五,关于民法术语,它是指涉及民法的术语和表达,具体涉及的领域包括:民法的基本分类、民法的假设、民事责任的责任原则以及无效法律行为等。

六,民法全书的基本要求,指的是德国民法全书的基本要求,包括:德国民法结构框架、常用法律术语以及民法索引。

同时,德国民法总论还涉及民事程序。

民事程序是指两个或多个人之间的具体争端,要求当事人以及其他受影响的主体依照德国民事法律,按照一定的程序维护各自的权利,而这些程序就是所谓的民事程序。

民事程序由司法行政机关维护,具体包括:收集当事人信息、审查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判断当事人责任等。

民法2重点及解释(精)

民法2重点及解释(精)

民法2重点及解释第十五章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债发生根据:1、合同;2、单方法律行为;3、侵权行为;4、不当得利;5、无因管理;6、其他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债的履行原则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章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当事人若不能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便不能成立。

合同的主要条款:1、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者酬金;4、履行期限和地点;5、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的形式:1、口头合同;2、书面合同;3、公证合同;4、鉴证合同;5、审批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

2、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保险利益,而不是财物或人身;5、保险合同是机会合同(或称射幸合同)。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在不当得利中,得到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或不当得利人;受损失的一方是受损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1、一方取得利益;2、他人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德国民法通论》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通论》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通论》读书笔记《德国民法通论》读书笔记范文本学期在韩老师的带领下学习了《德国民法通论》(卡尔拉伦茨著)。

在读书之前我不知道卡尔拉伦茨是何方神圣,所以买到书以后就看了看拉伦茨的身评。

非常惊讶于拉伦茨承接下通论的写作任务以后,竟然用了整整十年来构思写作。

在现在一种功利主义盛行的地方,拉伦茨这种严谨的治学态度让学生非常的钦佩。

毕竟现行世界是一个功利至上的社会,尤其是将经济学引入法学以后,似乎所有的行业都开始计算自己投入产出比了,就连法学这块净土也不能幸免。

在这篇介绍中,译者介绍说拉伦茨是将黑格尔的实在法和应然法中的哲学理念充分运用的人,而在后来的法理课上老师也讲到法社会学的现实力量,就象美国的庞德等。

“法律的功能是在于构建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并将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引入有序的轨道”(沃尔夫序)法社会学以社会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更强调法律与社会其它因素的相互作用,强调法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

法律社会化是经济立法兴起的动因,也促使民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缩水,而单纯的完全平等的关系已经几乎不见,法官在公平正义与价值取舍上也常常选择社会化。

总体来说社会化是现行工业化大发展的必然趋势。

可是为什么在法律的理念得到大众认可的今天,这种社会作用会成为国家强权的工具?这个世界上真的存在着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么?其次就是拉伦茨在写作中对于具体概念的论述非常详尽。

全书花了很长篇幅来论述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而对于一些法典上本来就很模糊的概念比如,公序良俗,拉伦茨就在伦理层面对这些概念加以细化,更通过一些案例来对细化加以证明。

民法之所以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法律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的行为并将其包容,故设此弹性原则,以补此不足,遗憾的是尽管不少国家立法上程度不等地正式使用了公序良俗概念,但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界定,更无任何条文对之予以进一步的阐述,而只是作为一个空白条款留待法官去解释。

德国不当得利制度简介(一)

德国不当得利制度简介(一)

德国不当得利制度简介(一)一、《德国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概述德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包括两大部分,即《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债法”第七章第二十四节与第一编“总则”中的有关条款。

其中第二编第七章第二十四节是其核心部分,这一部分体例上相对独立地处于合同与侵权行为之间。

该部分共11个条文,即第812条至第822条。

从内容上看,第二十四节又可分为两部分,第812条至第817条为第一部分,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余下部分则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一方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方财产(给付),但无法律上的原因,根据第812条第1款第1项,受领方负返还不当得利之义务。

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领人得抗辩该不当得利请求权:(1)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者。

(2)给付系道德上之义务者。

(3)给付目的之订立,如使受领人因受领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善良风俗的,且给付人就该项违反亦应负责者。

另外,如果收益因给付外事由而产生,则受损人得依第812条第1款第2项主张非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

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为所受利益及基于该利益更有所得者。

返还的方法,以原物返还为原则,以价额偿还为例外。

返还利益的范围“受所得利益不存在(WegfallderBereicherung)”的限制,但其并不能当然地消灭债务人的返还责任。

二、不当得利的种类《德国民法典》区分因给付而受利益和因给付外事由而受利益两种情形,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Leistungskondiktion)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1.给付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给付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原因,因他人之给付而受有利益者,应负返还义务。

其构成要件有三:(1)因给付而受有利益;(2)致他人受到损害;(3)无法律上的原因。

1]分述如下:(1)因给付而受有利益给付,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

所谓“有意识地”,是指给付须基于给付者的意思,若受领人得利非基于给付者的意思,则不成立给付不当得利。

民法学(第二版)

民法学(第二版)

第二十四章 侵权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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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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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第一章民法本论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自然人
第五章民事法 1
律关系主体: 法人
第六章民事法 2
律关系主体: 非法人组织
3
第七章民事法 律关系变动原
因:民事法律
行为
4 第八章民事法
律关系变动原
因:代理
5 第九章民事法
律关系的限制: 时间
第十一章所有权
第十章物权通论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担 保物权
第十四章占 有
第十五章债权总论 第十六章合同之债
第十七章法定之债 (一):不当得利之 债
第十八章法定之债 (二):无因管理之 债
第十九章侵权责任概 论
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
第二十一章一般侵权 责任的构成
第二十二章数人侵权
第二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
民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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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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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民法源自侵权法律能力
民事法律
物权
民法

民法学
制度 关系
限制
民法学
原则
原因
总论
民法本论
责任
法律
内容摘要
本书包括四编:总论,物权,债权,侵权责任,借鉴德国民法的理论和制度,系统讲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 基本范畴、基本制度和基本体系。作者认为,掌握法律概念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犹如“练功”过程中的“基本 功”,基于此理念,本书稳扎稳打,阐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帮助学习者切实掌握民法学 的基本知识,从而达致法律人的第一层能力——法律智识能力,进而形成法律思维能力和争议解决能力。第二版 根据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修订。

民法学2(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排版)

民法学2(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排版)

民法学2复习资料1.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亦即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由二个以上的主体或者双方各由二个以上的主体构成的债。

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3.债的保全:是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7T$y6i4p.d*_4.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

5.合同:指一切明确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T$y'H"g3X6.拍卖:是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7.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国9.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10.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且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11.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12.邻接权:是专指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

13.继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15.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份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6.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事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

《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德国民法典》读书笔记一、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德国民法典》所称的法律行为,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的一项行为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法律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每个人通过法律行为的手段,来构成他同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实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工具。

我们说法律行为的目的是引起法律后果。

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法律后果,不仅是因为法律制度为法律行为规定了这样的后果,首要的原因是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正是想通过这种法律行为引起这种法律后果。

当然,法律制度承认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般说来,行为人想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如移转物的所有权、承担义务或使他的合同当事人承担义务)是为了达到经济上的效果。

旨在使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是通过某些行为来实现的。

这种行为通常就是这一意思的“表示”,即“意思表示”。

从上述所引的内容来看,意思表示是由一下部分构成的:一、目的意思;二、效果意思;三、表示意思。

比如,我想给父母买套房子居住,那么,让父母居住就是目的意思,即动机,于是我就想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是效果意思;我将我的这些想法通过行为表示出来,这是表示意思。

但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主张三要件说的,有主张四要件说的。

在这一节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意思表示不同于法律行为。

有的法律行为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有的法律行为则需要两个和多个法律行为构成,比如,契约的成立,就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由此可见,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除此之外,还需其他的要件,如,一些形式上的要件。

拉伦次在论述法律行为时,还提到,“无论是法律行为本身,还是加上其他组成部分(如另外的实施行为),至少都包含一个旨在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而合同则包含两个意思表示。

然而,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法律行为,这些法律行为并不是由一个或若干个意思表示组成,而是体现为一种简单的意思实现。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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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文版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文版德国民法典本文话题:德国民法典使用方法合同法律德國民法(98年修訂)(完,未加親屬繼承)第一編總則第一章人第一節自然人第,條【權利能力的開始】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的完成。

第,條【成年】滿十八周歲為成年。

第,條至第,條 (已廢除)第,條【住所;設定和廢止】(,)持續居住於一地的人,即在該地設定其住所。

(,)住所可同時存在於數地。

(,)如果以廢止的意思表示放棄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廢止。

第,條【非完全行為能力人的住所】(,)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設定或者廢止一個住所。

(,)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設定或者廢止一個住所。

第,條【軍人的住所】(,)軍人以其駐地為住所。

國內無駐地的軍人,以其在國內的最後駐地為其住所。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僅因履行兵役義務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獨立設定住所的軍人。

第,,條 (已廢除)第,,條【兒童的住所】未成年的兒童以其父母的住所為其住所;兒童不與無權照顧兒童本人的父親或者母親共其住所。

父親和母親均無權照顧兒童本人的,該兒童與享有此項權利的人共其住所。

兒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廢止該住所為止。

第,,條【姓名權】有權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爭奪該姓名的使用權,或者因無權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

如果有繼續受到侵害之虞時,權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訴。

第,,條至第,,條(已廢除)第二節法人第一小節社團一、一般規定第,,條【非經營性社團】不以經營為目的的社團,通過在主管初級法院的社團登記簿上登記而取得權利能力。

第,,條【經營性社團】以經營為目的的社團,在帝國法律無特別規定時,因邦的許可而取得權利能力。

許可權屬於社團住所所在地的邦。

第,,條【外國社團】在帝國法律無特別規定時,在任何一個邦內都沒有住所的社團,因聯邦參議院決議許可而取得權利能力。

德国民法通论

德国民法通论

《德国民法通论》读书笔记行署法制办张萍书目: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要充分理解现行法律,依我的确信,要求我们认识那些较之实在法还要重要的一些基本原则,并且通过这些原则组成的总和意义去认识“内在体系”。

——第一版序在这里,“外在体系”是指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制度所作的概念上的整理和阐明;而“内在体系”则是指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这些原则之间的实质联系。

——沃尔夫序一、私法与公法的区分:私法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拉氏认为,必须对公法与私法作出尽可能精确的界定,其原因在于,这涉及到案件归哪种法院(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管辖的问题。

利益说是站不住脚的。

私法在保护私人利益同时,往往也保护公共利益;公法虽通常涉及公共利益,但也同样适当地照顾私人利益。

最为关键的是,无论私法抑或公法,其宗旨不仅仅在于促进或保护某方面利益,而在于利益之平衡,创造正义和公平的局面。

关系说也并非永远正确,充其量只能在原则上适用。

因为私法中也存在隶属关系,如亲属法、社团对其成员等;公法中也存在平等关系,如各州或乡镇之间的关系。

主体说是大体可行的。

但拉氏将其表述为“如果在某项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正是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加这项法律关系,那么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围;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属于私法范围”。

这对传统主体说作了部分修正,即不在于公权主体,而是实际“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与”,可以说这将传统的主体说动态化了。

即便如此,拉氏也冷静而客观地指出,“主体说”并不能完全解决公法与私法界定中的所有困难。

拉氏明确划定了“公法-私法”界分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实体法。

程序法从其本质上来说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处于这一划分之外。

二、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整个私法分为两个部分:作为一般私法的民法和私法的特别领域。

所谓民法是一般私法,因为它调整原则上每个市民皆可参与的法律关系,换言之,它是关系到全体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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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追认做出表示的,对未成年人做出的追认便失效了,§ 108 II。
2015/07/28 2. M 或许对 V 有有对 20 欧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985。
前提:V 是占有人 → + M 是所有权人 → 教授似乎不承认,货币是占有即所有的认识在德国法上非一个很有说服力法律规 则。 a. M 是原所有权人 b. M 或许向 V 转移了所有权,§ 929 第一句 → + aa) 交付 (+) bb) 物权合意 (+) 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然而双方的合意或许可能归于无效,§ 108 I → i. 未成年人,§§ 2,106 → + ii. 允许的必要性(非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 107 →+ iii. 事前的同意 → -
2015/07/27 1. V 或许得请求 K 受领 8580 卷卫生纸并付款,依据分别是买卖合同和§ 433 II BGB。
前提:存在一个成立的买卖合同 K(Z)←→V 要约:Z 的要约,要以一个不特定的客观理性第三人的视角进行观察。 其意思表示的客观要素具备,而主观要素中:行为意思 → + 表示意识 → + 法效意思 → Z 并没有受到具体的 8580 卷卫生纸合同约束的意思,其欲发生的效果是 60 卷。然而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应当以客观要素为核心,主观要素法效意 思的缺失并不能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而是让该意思表示可撤销。 这时候的问题是,保护意思表示受领人的信赖,抑或是保护意思表示表意 人的内心真意。(在德国,每一个单独的卫生间都应该有卫生纸的,否则 违背公序良俗 OTL) 承诺:V 通过送货的行为对 Z 的要约进行和承诺。
Z 和 V 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Z 与 V 之间合同的效力对 K 发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后果§ 164 I。
代理:有代理权 → + 以代理人名义 → + 在代理权限内
K 虽然没有对 Z 说明具体的订购数量,然而总数 8640 卷的卫生纸数量明显超 过了 Z 的代理权限。 那么,V 或许得请求 Z 受领 8580 卷卫生纸并付款,§ 179 I。 Z 可以主张意思表示自始无效,§ 142 I。
1.1 合意 → 1.2 中间结论… 2. V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K,§ 929 第一句 2.1 合意 → + 2.2 交付 → +
V 通过将书交付给 K 指定的 Z,V 完成了对 K 的交付 2.3 中间结论:……… 3. K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Z,§ 929 第一句 …….
ii. 为特定目的或任意处分 → + iii. 金钱已被支付 → -
本案中,未成年人只支付了一部分价款,不能认为金钱 已经被全部支付。
所以§ 110 的例外并不被满足,而 M 的父母也没有其它事先的同意
d. 追认 → -
追认是在合同成立之后的表示,因此与事先的同意不同。追认如果是
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也构成追认,§ 182 I。然而,法定代理人就催告
§ 433 II ↓ § 108 § 142 § 275 § 346 …
请求权 产生 1. 成立(合同) 2. 效力阻却?
e.g. § 108
请求权消灭?
e.g. § 362 I
弭于时效 形成权
e.g. § 214 I
一个虚拟的例子, 1. A 或许得向 B 请求 1,000 元价款,433 II。
意思表示可撤销: § 119 I 包括两种情形,表示错误和内容错误。Z 符合内容错误 的情形。
行使撤销权: Z 主张只是看错了,拒绝了 8580 卷卫生纸
Z 可以撤销合同,但是 V 可以依 122 I 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
发生错误之后,风险是由意思表示的表意人还是受领人承担。错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由表意人承 担;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以及之后,是由受领人承担的。风险承担的唯一例外是,错误是由相对方引起 的,并且这个错误是重大的。德国教授认为,奥地利、荷兰、英国的解决方法都很好,德国的是最差的, 中国都比德国好。注意,行为基础理论制度与撤销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
案例 III
1. V 可能向 M 根据买卖合同请求支付 180 欧,§ 433 II。
1.1 成立的买卖合同
V 和 M 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在这样的情形中,也就不需要考虑要约和承诺分别
是谁做出的了)。
1.2 未经许可的合同经追认生效力,§ 108 I → -
a. 未成年人,§ 2,§ 106 → +
1.1 买卖合同成立 1.2 效力阻却
a. 撤销权的行使,142 I - 还需要对撤销权行使的来源法条进行说明
一个错误的示范: 1. A 可能可以撤销掉合同 这样的提前句的错误在于,相当于什么都没说。没有意义。因为撤销本身不是(终局意义的) 法律后果。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与欧陆民法的制定思路 或许得向 S 主张价款,无因管理,§683, §670? 2.1 为他人利益 → -
3. HF 或许得向 S 主张价款,不当得利,§ 812 I 1 Aet. 1
利益的计算,应当按照§ 818 II,然而金额应当按运送到附近性价比更高的专业诊所的 金额,并且这个金额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
2. 结论:………….
Fall d 1. V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K,§ 929 第一句
1.1 合意 → + 1.2 交付
在本案中,书的占有人 F 并非是书的所有人 V,而 F 是占有人而并非是占有辅助人。 然而只要 F 只要听从 V 的指令,V 仍然也可以完成交付(指示交付)。 2. 结论:…
Fall e 1. V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Z,§ 929 第一句
案例 I Fall a 1. V 可能将所有权移转给 K,§ 929 第一句
1.1 合意 → + A 与 K 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归属于 V,§ 164 I 1。有代理权、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 名义。
1.2 交付 → + 交付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而代理行为通常只适用于法律行为。考虑这样 一种情形,雇员 A 是占有辅助人,§ 855。A 放弃了 V 的书的辅助占有,而 K 获得 了占有。事实上,占有辅助人发挥了与占有辅助人相似的功能。
与前面的论述不大相似的是,在物权合同的情况下,父母已经事 实上已经有了事前的同意了。基于两个理由,首先,父母给 M 零花钱的行为就是一种对于未成年人处分零花钱(物权)的事先 同意;其次,与债权合同不同的是,需要更加确切的事先同意来 保障未成年人免于“破产”,而在物权合同中不可能产生多次的 债务,所以没有这样的顾虑。 3. M 或许得向 V 依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 20 欧,§ 812 I 1 alt. 1 3.1 一方获得 20 欧的所有权及其占有 → + 3.2 通过有目的的给付取得 → + 3.3 无法律上的原因 → + 4. 结论:得依不当得利…………
b. 允许的必要性(非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 107 →+
c. 无事先同意 → +
§ 110 中并没有涉及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这样的内容在§ 110 中
是被省略了,其实是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人处分的没有明确表示
的同意。
§ 110: i. 没有明确同意 → +
之所以要求金钱被支付的原因在 于,未成年人容易把钱弄丢,如果 钱丢了而合同又成立了,会施加 给未成年人不合理的负担。True story...
2015/07/24 鉴定的方法: 首先是一种大的可能性/假设,在这种大的可能性问题下,细分出若干种细小的可能性。 裁判的方法: 只需要寻找一个请求权基础,并得出答案即可。只有在原告提出的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时, 才会考虑其它的请求权。 之所以我们需要使用第一种方法而非第二种方法,是因为法官拿到案子就能妥当的得出结 果,而我们需要逐步检视案件;同时,案件可能存在多种请求权基础,需要周全考虑。
然而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要约和承诺构成的。比如用 APP 听音乐,用户有表示意识的情形简 直难以想象,同时注意义务的标准也是很奇怪——难道在实用软件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注意义务么?在 德国法上有了事实契约这样的理论,其通常是通过所谓“社会典型行为”订立的。比如,汉堡停车场案。 然而事实契约理论存在天生的缺陷,而即使是在“汉堡停车场案”中,也可以通过默示的表示行为来解 决,存在行为和口头表意的不一致,应当关注行为。 Protestation facto contraria = What u say is contrary to what u do, what u do is irrelevant. 事实契约在德国本身已经是一个死去的理论,但是其有可能通过“百 度”等网站卷土重来。而错误理论,在德国似乎也没有太多市场了。在欧盟法中,错误理论一直没有受 到重视。
潘德克吞体系中,已经考虑到了请求权产生、消灭的情况,事实上请求权问题与潘德克吞体 系相伴而生。在普鲁士法时代就已经在使用这样的方法了。
1. HF 或许得向 S 主张运输费,依承揽合同,§631 I,§632 I II? 1.1 有效的合同? 前提: a. 要约 → + HF 公司的直升飞机飞过来接 S,就是要约,这与 taxi 停到面前相似。 b. 承诺 S 的意思表示 aa) 表示: 上直升机 → + bb) 意思: i. 行为意思 → + ii. 表示意识 → 因为表示意识的欠缺而认为意思表示不成立是对于表意人的 保护,在理解缺乏表示意识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涉及到交往的风 险分配的问题。表意人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认识到做出的 这项行为被受领人理解为是一项意思表示。如果尽到了足够的 注意义务仍然不能认识到这会被理解为意思表示,在此时保护 表意人(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一般的,在符合以下两个要 件,可以在没有表示意识时仍被认为是有效的意思表示:其一, 未能尽到特定交往环境下自己行为不被误解的谨慎义务;其二, 相对人对表意人的行为具有信赖保护的价值。 本案中的情形没有被认为意思表示有效的情形(我不这么认为) iii. 法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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