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为进一步督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及《2018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的原则廉政谈话应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实行归口、逐级负责。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类型廉政谈话分为履责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日常谈话。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实施(一)履责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党委书记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办公室负责记录;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部(室)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对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事情进行履责报告,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进行,要求谈话比例应达到100%。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二)任职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工具:集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集团干部人事分管领导对新提任(交换或转任)的中层(科级)干部以及集团管理的其他干部进行谈话,集团人力资本部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说明构造意图;肯定干部的成绩和优点,指出不足;并对其宣扬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廉洁从政,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详细要求;联合分歧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情的详细责任,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国章程》规定,指出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构造纪律,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主动承受监视等方面的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员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告诫教育。
第三条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聘任的部门负责人,和新招入的员工(含大学生编制人员)在任职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第四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从严治司、实事求是、教育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一)对部门正职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和主管公司领导主持,党组书记亲自谈话;(二)对部门非正职干部的其他人员谈话一般由监察室主任主持,纪检组长或分管公司领导进行谈话,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谈话。
第六条适用诫勉谈话的主要事由包括:(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群众举报,并经查实和核实,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轻微的问题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当有过错行为的;(四)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工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本院规章制度的;(六)工作效率不高、办案拖拉,承办案件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谈话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一、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三种类型1.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经党支部任命的干部的谈话。
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2.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的谈话。
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3.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部门或科室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科室负责人或干部的谈话。
谈话时要在认真评价、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二、具体内容1.谈话范围任职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诫勉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警示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评价、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2.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2.1任职廉政谈话。
在党支部书记主持下可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由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负责。
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2.2诫勉谈话。
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具体由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负责,党建人员记录。
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2.3警示谈话。
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
3.廉政谈话的要求:3.1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对象是:各党委(组)、党工委、党总支、区直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正、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其目的是以预防为主,教育帮助干部。
四、对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有区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有区纪委副书记负责。
五、谈话的方式、程序及要求:
1、区纪委负责抓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责任人,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诫勉谈话的对象,报区有关领导同意。
2、区纪委办公室应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对象;
3、需要被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提前要求被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
2、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的问题,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但有必要提醒今后加以注意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4、谈话时区纪委办公室派工作人员作好记录,结束后应将谈话内容整理进入被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
1、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
2、制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4、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5、对其他需要谈话的。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引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管理,预防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推动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工作的深入,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集团公司项目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谈话(诫勉)制度适用范围第二条由信访、上级批转、群众反映以及其它渠道所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项目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同志,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的。
第四条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纪苗头,需要批评提醒诫勉的。
第五条组织部门或上级领导认为有诫勉谈话必要的。
第三章谈话(诫勉)的对象第六条现职助理主管、主管、中层领导干部;第七条在职党员和一般管理人员。
第四章谈话(诫勉)的程序第八条对公司中层领导干部谈话,由监察室提出意见,经分管纪委的公司领导同意后进行。
第九条对党员和一般管理人员谈话,由党各支部决定并组织实施,事后将结果报纪委备案。
第五章谈话(诫勉)工作的实施第十条对各部门正职或者负责人的谈话,一般由主管监察的公司领导主谈,监察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由其业务主管领导主谈或参与。
第十一条对各部门副职的领导干部谈话,由监察室负责人主谈,相关部门的支部书记参加。
第十二条对一般管理人员的谈话,由所在部门支部书记或部门正职负责人主谈;第十三条对在职党员的谈话,由所在支部的党支部书记主谈。
第六章谈话(诫勉)应注意的事项第十四条进行诫勉谈话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
第十六条允许被谈话人对告诫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陈述,并对其保密。
第十七条对由举报引起的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第十八条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我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及时提出和纠正干部(主管以上)在政治、思想、纪律、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需要,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领导干部的一种思想教育方法。
二、廉政谈话(一)谈话对象:新提拔聘任的或交流聘任新岗位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二)谈话内容:1.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一是要求被谈话人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学习党规党纪,加强党性修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按照《廉政准则》,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是要求被谈话人认真负责本部门主管或分管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和公司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安排。
2.转达公司领导、员工的希望和意见。
三、诫勉谈话(一)谈话对象:全矿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二)谈话内容:根据员工反映的问题,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的要求,提醒其正视自己的问题,并限期整改,以防微杜渐。
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就员工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达到使其警觉,加强自律的目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违反矿党委的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班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力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的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纪检、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
(二)廉政谈话在管理人员聘任一个月内进行,诫勉谈话则视需要进行。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的不断加强,各级政府开始积极推进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落实。
这两种谈话制度旨在矫正干部不端行为、净化政治生态,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热爱群众的思想,同时有利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指上级领导针对下属干部的不恰当行为或不良作风,展开的一种谈话方式。
诫勉谈话旨在通过教育形式直接纠正干部的错误行为,开展自我批评和整改,提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管理能力。
诫勉谈话不仅适用于领导对下属的谈话,也适用于同级领导之间的提醒和警示。
主持诫勉谈话的领导要突出问题,指明问题的严重性和后果,帮助被诫勉人员深刻认识错误,及时整改和纠正。
任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的一种规范化谈话。
主要是针对具备晋升条件的干部,强调新任职领导干部的廉政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 从政治高度重视干部廉政这个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政治责任,强化干部廉洁意识和党性观念。
领导干部要始终把维护廉洁思想作为重要责任,在任何时候都不断加强道德修养,做到纯洁无私,践行党的十九大宣示的那么多面方向。
2.对于可以接受的礼品礼金和超标接待要明确规定这方面主要是为了严格控制各级政府机关有关人员的礼品和超标接待。
领导干部应该明确了解相关规定,确保依法依规接收和使用各类礼品,严格遵守规定,防止超标接待。
3.要建立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针对这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要求做好廉政工作,从制度上推进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应做好以下工作:•健全廉政责任制,明确廉洁责任;•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和检查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并完善充满监督和保障的廉政文化,增强队伍建设力量。
总结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虽然是针对不同情况的两种谈话方式,但是都是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净化政治生态,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干部应该始终保持警醒,自觉接受教育,从制度上加强自身建设,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校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展望:进一步完善与推广本制度
完善制度设计
针对现有制度的不足,进一步完善诫勉谈 话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提高制度
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诫勉谈话制 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校干部对制度的 认知和重视程度。
强化监督执行
加强对诫勉谈话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确 保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和发挥作用。
的认可。
案例二:某小学干部诫勉谈话案例
背景介绍
某小学B校长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规行为,被群众举报。
诫勉谈话
上级主管部门对B校长进行了诫勉谈话,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立即改正。同时,对举报人进行了保护和奖励。
效果评估
经过诫勉谈话,B校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整改,并在之后的工作中表现良好,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认 可。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本制度的优点与不足
• 优点 • 预防腐败:诫勉谈话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干部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效预防腐败现象
的发生。 • 保护干部:通过早期发现和纠正问题,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保护学校干部的职业生涯和个人形象。 • 强化纪律意识:诫勉谈话制度强调对纪律和规矩的重视,有助于强化学校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首先,应当对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调查 和分析,了解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谈话 方案,包括谈话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等。
03 制度实施要求与细则
实施要求
制度执行
保密措施
确保《学校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得到有 效执行,对所有学校干部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防范廉政风险。
在谈话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 保谈话内容不泄露,维护学校形象。
平安街道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平安街道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1、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方式,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
2、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要坚持党工委统一领导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关口前移、警示教育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基层站所、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新任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其他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财务等关键岗位上的人员。
4、诫勉谈话的对象是村民反映带有苗头性问题的、发生违纪问题但不够纪律处分的、涉及基层站所、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其他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财务等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及其他党员。
5、对基层站所、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新任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由街道党工委领导进行廉政谈话;对新任的村“两委”其他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街道纪工委进行廉政谈话;对新任的村财务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由村支部书记进行廉政谈话。
6、对村民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执行政策、廉洁奉公等方面带有苗头性问题的,涉及基层站所、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由街道党工委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涉及村“两委”其他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由街道纪工委进行诫勉谈话;涉及村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员由街道纪工委、村支部书记共同进行诫勉谈话。
7、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统一由街道纪工委牵头,组织、财政等部门配合。
进行廉政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进行诫勉谈话,村党支部要向街道纪工委提供谈话对象的履历、家庭、群众反映等有关情况。
8、负责诫勉谈话的党工委或纪工委领导同志要实事求是地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同时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
医院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医院干部廉政谈话制度1.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我院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全院中层及以上干部3.定义:3.1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新提拔任职或因工作需要调任新岗位的干部的谈话。
3.2 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3.3 警示谈话是指与在某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的谈话。
4.内容:4.1 廉政谈话包括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4.2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医院党委对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4.3 廉政谈话按照领导分工,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分管纪检委员负责。
4.4 本制度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本院中层及以上干部。
4.5 廉政谈话的对象4.5.1 新提拔任职党政管理岗位中层以上干部或因工作需要调任新岗位的干部。
4.5.2 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4.5.3 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4.6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4.6.1 任职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情况;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及要求;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及建议等。
任职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4.6.2 诫勉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4.6.3 警示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4.7 廉政谈话人4.7.1 与提拔任职党政管理岗位中层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办公室、纪检检查室、人事科及相关职能部门派人参加。
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doc
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前移监督关口,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途径,现就建立和实施我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目的意义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干部的一种思想教育方法。
其目的是帮助各级领导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的三大考验,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
二、廉政谈话1、谈话对象:新提拔聘任的,或干部交流聘任新岗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2、谈话内容:(1)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主要内容是党纪政纪条规。
要求新任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带头模范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言行一致,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仅要对本部门分管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还要认真落实省、市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发放“领导干部廉政手册”。
(3)转达干部、群众的希望和意见。
三、诫勉谈话1、谈话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立案查处的,或群众有较多反映,但尚未发现有明显违纪行为的付科级以上干部。
2、谈话内容:(1)根据群众的反映,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行为,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提醒其正视自己的问题,限期予以改正,以防微杜渐。
(2)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就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使其警觉,以期提高认识,加强自律。
四、组织实施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层党政正职的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组织进行;中层副职由组织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或该部门正职组织进行。
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有关领导谈话。
2、廉政谈话在干部聘任一个月内进行,诫勉谈话则视需要进行。
具体谈话时间、地点及内容应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摘要: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制,公司副总以上干部由公司纪委书记进行谈话,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及重点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制,公司副总以上干部由公司纪委书记进行谈话。
纪委负责同志谈话对象是副科级和科级领导干部。
谈话的重点是区队、部室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一次。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的主要内容,一是班子,单位(部门)及个人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建设的情况;二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单位(部门)党员、群众思想动态反映情况,特别是对反腐倡廉方面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及疑点问题;四是知道和听到的公司范围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党纪国法规定的人和事;五是纪委已掌握的在遵章守纪方面存在的不足,不需要立案查处但需及时纠正的问题以及就如何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廉洁勤政提出具体要求等。
三、谈话的方式、方法1、谈话由纪委负责同志组织实施,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请公司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谈话前要拟定谈话提纲,克服随意性;谈话中要对照条规、准则,增强权威性。
2、建立谈话记录簿,做好谈话记录。
把谈话同对党员干部的民主测评和监督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党员、干部奖励、晋职的依据之一。
3、谈话前,纪委要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做好准备,使之谈话真正起到作用,严防谈话制度形式化。
特别是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提前向其党政主要负责人送达“谈话通知书”,接到“谈话通知书”的单位或个人,要针对通知书的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我院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条干部廉政诫免谈话的对象为:1、医院领导班子成员;2、医院中层干部。
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1、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2、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
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
3、对于科室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
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五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出现,已经成为了中国反腐败斗争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那么,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到底是什么呢?二者相互有何关联呢?这篇文章将从概念和实施两方面对此进行讲解。
概念上来说,诫勉谈话指的是纪检监察机构针对党员干部某些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界定其行为性质并告诫其不当行为的一种处理措施,属于谈话函询范畴。
这种处理措施主要是用于对违纪干部进行警示,强化法纪观念,防止其再上岗时将不好的行为带入工作中。
与之相关的是任前廉政谈话,也称为“廉政谈话”,是任命干部之前对其个人和家庭情况进行问询,并对其履行职责、防止腐败等方面做出交待、告诫和承诺的制度。
实施上来说,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一般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实施。
具体来看,在实施诫勉谈话时,纪检监察机构一般会收集党员干部的违纪证据,并将其进行解释说明和指出具体问题。
之后,对于不同的问题,纪检监察机构相应地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例如口头警告、书面谈话、通报批评等。
当然,廉政谈话的实施也非常重要。
在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机构会就干部的政治意识、思想作风、能力水平、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询问,了解其个人情况,同时对其在担任相关岗位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警和提醒。
在交流中,纪检监察机构也会向干部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承诺以确保其在领导、管理和服务方面履行承诺,以防止腐败事件的发生。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存在的实际意义。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预警和预防腐败的发生。
通过纪检监察机构的调查和询问,可以帮助干部及时发现自身问题,加强自身纪律意识和廉洁意识,防止腐败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为整个社会提供更好的治理服务。
其次,任前廉政谈话与诫勉谈话可以提升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通过对干部的询问和解释,纪检监察机构可以让干部更好地了解自身的职责,明确自己应该做些什么,以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价值。
同时,通过与干部进行深入沟通,可以更有效地发现干部的问题,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态,并引导其改进。
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谈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谈话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副局长)负责。
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某某、某、某地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
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
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
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三、谈话的组织实施。
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
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
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谈话。
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参加。
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室参加。
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四、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
①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
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
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④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_
学校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_一、谈话对象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校长、学校各处室主任。
2.群众反映大,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学校领导。
二、谈话内容1.任职廉政谈话(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分工与履行责任的有关事项。
(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2.诫勉谈话(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与作风建设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3)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4)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者需本人作出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谈话方式1.任职廉政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者集体谈话均可。
2.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四、谈话工作组织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教育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左门乡中心学校2012年3月7日第二篇:中层干部廉政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中层干部廉政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为增强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廉政意识与自我约束能力,促使认真履行林业职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中层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建设一支高素养的林业干部队伍,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对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到实处。
通过谈话,树立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明辨是非,拒腐防变,及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达到严明纪律、规范言行、自觉廉洁从政的目的。
二、谈话的方式:采取集体或者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的对象各场站正副站长、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股长(主任);新任正副场站长与正副股长(主任);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人员;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林业工作人员。
四、谈话的要紧内容宣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党性党风与宗旨教育、权力与责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一岗双责》,自觉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同意组织与群众监督等,并根据每个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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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1、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医院党委及该科室(部办)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3、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新华乡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谈话制度。
第一条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包括全乡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二条廉政诫勉谈话的原则廉政诫勉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的形式廉政诫勉谈话主要分为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两种形式。
第四条廉政诫勉谈话的组织领导在乡党组统一领导下,乡纪委书记对廉政诫勉谈话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廉政诫勉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廉政诫勉谈话的内容(一)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转任职的干部就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1、主谈人应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两责”,按分管工作的范围承担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2、谈话对象对廉政要求做出承诺。
(二)诫勉谈话是指对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尚够不成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的谈话。
l、主谈人应讲清被谈话人在廉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分析问题的危害性。
2、要求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3、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及要求。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实施(一)谈话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重要谈话应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方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
谈话前监察室或人教科应将谈话的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三)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按主谈人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报送监察室。
(五)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由纪检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六)任职廉政谈话由人教科与监察室提出具体意见,按照局党组统一安排,纪检组长适时进行。
(七)廉政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由监察室与人教科提出意见,按谈话分工进行。
第七条谈话的分工(一)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长负责。
(二)诫勉谈话、警示谈话:1、正科级干部,由局纪检组长负责。
2、副科级干部,由局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负责;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或所在部门的领导负责。
3、其他级别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门主要领导及监察室主任负责。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要求(一)谈话要严格掌握政策,对不宜向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违反谈话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廉政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主谈方应有两人以上参加。
谈话一般应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员签字后,与谈话对象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三)每年12月中旬由我局办公室向市纪委三分局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时,将廉政谈话制度执行情况一并报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制度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凡涉及局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
主要包括:(一)重大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3、全市水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5、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6、局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7、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与污染治理,违法排污企业处罚、排污费减免等;8、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水产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1、处级干部任免;2、局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4、市水产学会(协会)负责人任免;5、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1、污染治理项目;2、自身能力建设;3、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赤壁市水产局财务管理制度》和《赤壁市水产局机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局长和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制度。
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划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策。
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范围与规则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中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党组议事规则》、《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程序1、确定议题。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副职或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
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单位)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
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
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议题由局分管领导或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
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
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
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
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三)管理与监督1、召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前应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报送市第五纪工委,接受纪工委的监督。
2、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及向第五纪工委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三、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局党组备案“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一、班子成员分工1、***同志分管财务工作2、**同志分管人事工作。
3、***同志分管工程、物资采购工作。
二、财务管理制度1、预算安排须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一旦通过,由办公室按预算核拨。
未列预算的经费开支,一千元以下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二千元至一万元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一万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2、差旅费报销须持出差审批证明。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会议,报销凭证须附会议通知书;无书面通知的会议差旅费及到各县(市、区)差旅费须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其他邀请性会议,须由局长办公室会议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一律不予报销。
绕道办私事或游山玩水的车船费、伙食补贴、住宿费一律不予报销。
出差归来要一周内及时报销,不得跨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