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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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年,英国历史上辉煌的都铎王朝结束统治,建立斯图亚特王朝,这个王朝很热闹,世事纷扰,诸事不宜却宜之,又是瘟疫又是经济危机,国王与议会明枪暗箭,激起革命,又掉了一个国王的脑袋、建立独裁军政丨府,而又王朝复辟,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后终于平静一段。
1688后,据说是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虚君制,而且已经盖棺定论历史定论。光荣革命过程因限于篇幅就不说了,君主立宪制,最核心的是这个立宪,看究竟是怎么回事。“革命”后,议会出台一系列法案以巩固革命成果,最著名的就是《权利法案》,这个法案往往就此被认为是人类第一个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标志。而后继续颁布1689年《三年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等等继续巩固“革命”成果。
《权利法案》的补充法案:1694年,议会制定了《三年法案》,规定议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原委也在于斯图亚特王朝破坏宪制,社会危机重重而又长期不召开议会,所以议会不得不1640年、1642年基于之前传统而提出两次提出《三年法案》,而1694年属第三次提出该法案。而法案也是有前身习惯惯例的,如议会在13世纪诞生形成后,在十四世纪的1300-1340年共58届议会,1340-1440年共92届议会,平均1年/届,都铎时期117年32届议会,平均3.6年/届;所以《三年法案》的提出也不过是对传统宪丨政尤其都铎宪丨政精神的一种复古而已。
另一部补充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规定,议会拥有确定王位继承人的权利。但王位继承必须经过议会同意却也早已存在于英国之前的宪法。这种做法在之前的历史屡屡发生,如1327年,议会发布“斥国王书”,废黜爱德华二世,并威胁说:如果拒绝退位,议会将废除其子的王位继承权,另择新君;还有如都铎王朝创始人亨利七世的母亲玛格丽特是冈特的约翰的第三任妻子的后代,而冈特的婚姻有悖教规,议会在特许证书中规定其后代不可继承王位。这都说明了,14世纪之后,议会就已经具有王位继承人的发言权,甚至决定权。而不需要等到17世纪末光荣革命。
如果再对照前朝都铎王朝之宪法:“在英格兰王国,最崇高和最完整的权力存在于议会之中。议会废止旧法律;制订新法律,并对以往和以后事务发布命令,更改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使私生子得到合法身份,建立宗教仪式制度,改变度量衡,决定王权传递,阐释尚未经过法律认定的存在疑义的权利,规定补助金、财政核算、税收和附加税,下达特赦和赦免,作为最高法庭恢复血统家世和名誉,判罪或赦免那些将被王公贵族交付审判者,简言之,凡属罗马人曾在百官法庭或保民官厅可

做之事,作为全国首脑和躯体、代表并拥有整个王国之权利的英国议会俱可为之。”
既然前面已有宪政,那又为何斯图亚特王朝会这般恶行累累呢?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大不列颠的合伙人基本由苏格兰、英格兰、爱尔兰组成,而三国演义又时分时合,这决定三者政治形态存在差别。都铎王朝末期之后,王室没有直系继承人因而以血亲苏格兰国王来统治英格兰,两国遂合并建立斯图亚特王朝,但外地君王统治英格兰,就很自然地将外地的强权统治方式强行带入英格兰,与英国传统宪丨政格格不入,从而导致与英格兰传统的开明制度与宪法的背离,因而国王与传统掌权者的议会不断冲突升级,进而天下大乱、社会动荡。最后,因国王的不光荣的执政导致光荣的政变,回归英格兰传统政治精神和宪丨政。事情的本质就好比一个好孩子曾经堕落为坏孩子后来又悔悟重新变回好孩子。
而且,重申法律也并非1688年一家独有,还有如英国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兰克人《撒利克法典》、英格兰七国时代的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威塞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类似性质还有被国人赞不绝口,深恨吾国不能有之的著名1215年《大宪丨章》,其法律63条之多,但结果也只是 “陈述了旧法律,却未制定新法律”。
所谓“光荣革命”实际上不过一场复古改制,所谓“君主立宪” 不过是君主复宪,复立已有但被破坏的宪法,耳提面命再三强调,仅此而已。由此可以得出真实的史观是,斯图亚特之前的英国本就有立宪君主之事实,历代英国君主为传统政治文化、宪政精神自觉制约,所以国王与议会比较和谐,一般无需立宪重申;而光荣革命后出现立宪行为,是因国王触犯了原来传统中的宪政和惯例,所以必须不停地重申来提醒国王不能违法--这就好比大人不需要总关照乖孩子不能做某某坏事;但必须得对坏孩子再三明令不能做某某坏事,只是这样的区别。
再则,英国王权衰落并非“革命”之后。早在13世纪初—15世纪中叶即是如此,所以王权衰落并非光荣革命之后,之前早发生了。衰落轨迹也是螺旋线性,时强时弱,以君主素质为依据,能力强的君主即君权大(如约克王朝爱德华四世时期都铎王朝亨利七八世),能力小的君权小(如金雀花王朝失地王到爱德华一二三世时期),即便光荣革命后的王权轨迹也是因国王素质而时强时弱,但总体呈弱化趋势罢了,强如威廉、乔治三世,弱如安妮女王、乔治一二世等。英国君权,在1830年前,与之前除斯图亚特之外所有王朝一样,保持着同一个渐进式削弱的轨迹。于是中间横插一杠的那所谓“革命”实在难以

认同是货真价实的。
但“君主立宪制”时代王权衰落期,也是有的,就是后继王朝---汉诺威王朝(1714-1901)建立后,由乔治一世和二世这两近半个世纪不理国政的活宝造成的,犹如大众所理解的中国明朝嘉靖、万历两朝数十年的“长期殆政”造成明代虚君制大演义一般。但接着狠角色乔治三世光荣上台,立刻清洗朝廷,风卷残云般就把具50年执政史的老辣政治家们张口结舌地全部赶下台,把持政权达半个多世纪,直到1830年议会改革后才结束。以至于“君主立宪制”被革命民主主义者骂成“羼杂着一些新的共和政体因素的两种古代暴政的残余。”
1830年议会改革后虚君制形成,议会改革是指1770年左右开始的工业革命所引起的人口快速增长和工业布局的变化导致人口分布,经济分布的不均,进而导致原来议会议员选举制度的不合理和腐败。人们财富的增加、工业资本家的出现而参政欲望大涨,土地贵族势力的进一步瓦解,于是促成1830年议会改革,之后很快就顺带将王权给无影无踪了。这才是英国政治制度的革命,包括核心到周边的一次革命。此时的虚君制就完全区别于之前的所谓“君主立宪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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