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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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的特征:(一)地役权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二)地役权具有很强的意定性(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三、地役权的分类:(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

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

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第四节 地役权

第四节 地役权

第四节 地役权
一、地役权概述 (一)地役权概念 地役权指为了自己的土地使用 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社会作用 1、地役权增大了需役地的使用价 、 值,提高了充分利用土地的经济 效益。 效益。 2、地役权合理调节土地利用状况。 、地役权合理调节土地利用状况。
地役权
相邻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同 均为设定在不动产上的权利;均属于不动产物权;均 均为设定在不动产上的权利;均属于不动产物权; 为尽可能发挥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经济效益而设 定的。 定的。 异 性质 他物权 自物权 创设方式 当事人约定 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土地、 适用范围 土地 土地、建筑物 客体 供役的土地本身 权利扩张所获得的利益 有偿性 有偿 无偿 期限性 有期 无期 调整限度 在相邻权的基础上, 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最 在相邻权的基础上, 低限度调节的结果。 进一步对权利冲突 低限度调节的结果。 进行协调。 进行协调。
五、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地役权的取得 主要通过下列方式: 主要通过下列方式: 1.当事人约定设立地役权。 .当事人约定设立地役权。 2.继承。 .继承。 3.因时效而取得地役权。 .因时效而取得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消灭 1.土地(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 .土地(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 2.约定期限届满。 .约定期限届满。 3.需役地不再需要使用供役地。 .需役地不再需要使用供役地。 4.抛弃。 .抛弃。 5.混同。 .混同。
(三)地役权的特征 1.为利用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方便 . 使用的物权。 使用的物权。 2.得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施的权 . 利。 3.享有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 .享有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 4.维护供役地正常使用的义务。 .维护供役地正常使用的义务。

地役权

地役权

第五节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二)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

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因而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

(1)是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2)是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由于地役权不限于需役地所有人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关系,供役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地上权人、典权人、采矿权人、承租人也应当受地役权的约束,自属当然之理。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否则,如果供役地不能提供需役地的便利,就不必设定地役权。

而其所供便利,不是为需役地承受,而为特定人享受时,也不是地役权问题,而是人役权问题。

至于所谓“便利”,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就一般情况而论,其内容无非是以下几类:(1)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

(2)以供役地供收益,如用水地役权。

(3)避免相邻关系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

一般说来,相邻关系规定的是土地所有人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因而也就多是从土地所有人的义务方面加以规定,多属强制性规范。

但相邻关系也不乏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特别约定加以改变或排除其适用。

例如,相邻关系有土地或者房屋所有人不得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的土地上或建筑物上;因此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即负有不得安装此等装置的义务。

如果邻人豁免这一义务,则土地或者房屋所有人就可以设定一个向邻地或者邻地建筑物上直接注泻雨水的地役权。

(4)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如禁止在邻地建高楼,以免妨碍眺望。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民法用益物权——地役权

民法用益物权——地役权

一、概念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

(一)概念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1、在地役权关系中,为了自己不动产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方为地役权人;2、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3、为他人不动产的更好利用,而负有负担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地役权的实质在于:为了使自己不动产能够更为有效地使用,通过订立合同,对他人的特定不动产加以利用。

►之间,具有地理位置上的关联性。

(二)《民法典》第372条规定:地役权根据地役权合同设立,一旦产生就成为一种独立的物权。

地役权的独立性,表现在它不依靠其他权利而存在。

(一)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物权地役权的成立前提,是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成为权利的标的,如果要在需役地上设定其他权利,则地役权应该包括在内2、如果需役地要发生权属上的转移,则必须使地役权与其一同转移。

(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因为地役权的设定是为了需役地的整体价值的实现,它不可以细致分割为具体的数个部分《民法典》第375条,对“地役权中供役地的不可分割性”,进行了规定。

此种不可分的规定,是以地役权的登记为基础的,《物权法》对地役权的设立,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只有在登记后才能对(三)地役权的不可分割性第三节 地役权2020年11月15日20:57受让人产生约束力。

(四)地役权是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五)地役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六)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四、地役权的种类通行权1.管线通过权2.排水权3.取水权4.通风权5.采光权6.眺望权7.(一)依权利内容不同为标准1、持续性地役权和非持续性地役权(二)依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为标准2、积极的地役权和消极的地役权前者:是指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行为,方能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如:管道铺设地役权、通行地役权等。

地役权知识点

地役权知识点

地役权知识点地役权是指地主将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的出现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也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方式。

在地役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地役权的知识点。

一、地役权的定义和作用地役权是指地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形式实现。

地役权的出现可以使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同时也可以满足土地需求方的使用需求。

地役权的转让可以为地主带来经济收益,同时也可以为土地使用方提供更好的使用条件。

二、地役权的转让方式地役权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

在地役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1.地役权的转让合同地役权的转让需要通过合同进行,合同中需要明确地役权的转让方、被转让方、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相关事项。

合同应当经双方自愿达成,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地役权的登记地役权的转让需要进行登记手续,以确保地役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地役权的登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后方可生效。

3.地役权的权利义务地役权的转让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地役权的转让方应当保证土地的合法性和权属清晰,被转让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土地,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地役权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地役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役权的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地役权的转让方式、期限、费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转让双方应当遵守。

2.地役权的评估地役权的转让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权和经济利益,因此在转让之前可以进行地役权的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和期限。

评估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进行,以确保转让双方的利益。

3.地役权的风险控制地役权转让可能涉及到一定的风险,例如土地权属纠纷、合同履行风险等。

转让双方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四、地役权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地役权转让的案例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地役权的相关知识点。

地役权总结

地役权总结

地役权总结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国家或其他权力机关对土地的支配、利用和管制的一种权力。

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衍生权利,可以用来规定土地的使用范围,包括土地的建设、开发、转让、租赁等权利和义务。

地役权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

地役权的设立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授予给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地役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土地转让等方式实现。

在很多国家,土地的役权通常由法律来管理和限制。

地役权的设立可以为土地所有者提供一定的权益保护,同时也可以对土地使用者的活动进行限制和规范。

地役权的特点地役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地役权的权力性:地役权是由政府授予的一种权利,具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

地役权的设立、行使和终止都需要依法进行。

2.地役权的权益性:地役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和权益保护。

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地役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相关费用或权益。

3.地役权的限制性:地役权对土地的使用和开发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可以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4.地役权的可转让性: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可以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授予或出租。

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地役权的转让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地役权的作用地役权在土地管理和利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地役权可以对土地的使用范围、方式和目的进行限制和规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地役权可以限制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和过度开发,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地役权可以通过限制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

4.调控房地产市场:地役权可以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的权益,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产生和市场垄断。

5.促进城市发展和土地增值:地役权可以通过土地租金、使用权转让等方式增加土地资源的价值,为城市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地役权的通俗化解释

地役权的通俗化解释

地役权的通俗化解释地役权,通俗来讲就是房屋主人在自己所有或者租赁的房屋上再为他人修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时享有的请求他人不得妨害的权利。

下面就来看一看具体解释。

地役权,又称地上权、土役权、地役权或土地承用权,是指地役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它是一种对世权。

相对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地役权的客体主要是地,故又可称之为地上权;而所有权则是对其他任何物体都可享有的权利,故又称之为绝对权。

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地役权的概念。

它是指土地承包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农村居民基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向土地所有权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请求享有某项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见,地役权的客体是供役地,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供役地所支付的对价而使用该地的权利。

地役权

地役权

地役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需役地(即地役权人的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地役权的“役”,即“使用”的意思。

例如,甲乙两块承包地相邻,甲为节省时间,使自己通行方便,想借用乙的承包地通行。

于是,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允许甲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的承包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

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

通过设定地役权,需役地人使自己的地产充分增值,供役地人也得以闲置的不动产资源从租金获得收益,于人于己,双赢互利,各得其所,一方面最大程度地满足了各方之需,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地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较相邻关系言,地役权才具地尽其利、物尽其用、人得其需的功效。

地役权具有如下特点: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和供役地属于不同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地役权设立的主要目的。

所谓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不以实际占有他人不动产为要件,而是对他人的不动产设置一定的负担。

这种负担主要表现在:一是容忍义务。

如允许他人通行于自己的土地,以使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利受到某种限制。

二是不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地役权人为了使用供役地便利,需要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为实现排水地役权,而要在供役地建筑一个水泵。

这时,供役地权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其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的设立,必须是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

此种“效益”既包括生活上得到的便利,也包括经营上获得的效益,如为需役地的便利而在供役地上设立的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也包括非财产的利益,即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效益,如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役权等。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地役权的法定性

地役权的法定性

地役权的法定性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具有法定性。

1.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性质(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法定地役权是指虽然没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由于某种客观事实的出现而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地役权。

法定地役权与意定地役权区分意定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的法律意义在于,地役权的成立要件不同,在我国有必要承认法定地役权或强制缔约而生的地役权,以满足国计民生必需项目的用地需求。

公有制下的地役权应用范围按类型化区分为意定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

意定地役权是地役权的基本权利模型,它通过缔结地役权合同而产生,私益和公益都可以利用意定地役权;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产生,只能用于实现公益。

法定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第一;相邻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相邻关系而发生,是由土地所有权当然而生的权利,为土地所有权固有之效力而非独立之一种物权;法定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之一种,是所有权之外一种独立的物权。

第二,相邻权的标的物限于相邻的土地或其他不动产,而法定地役权则无“相邻”的限制。

所以,地役权具有明确的法定性。

地役权课件

地役权课件

第十四章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自己不动产利用的便利或者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来源于罗马法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一方称为地役权人或者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供他人使用的人成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的发生以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但不以【邻近】为必要条件。

1、关于地役权的概念:(1)地役权同时涉及供役地和需役地,是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负担来满足需役地之便利的权利(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

地役权人可以使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承租人等。

(3)内容的意定性。

地役权素有“类型法定,内容意定”之名。

(4)客体亦具有广泛性。

地役权的客体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间。

2、地役权VS相邻权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的区别:(1)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2)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 地役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 地役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五章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限制,被限制的权利人对相应的权利负有义务的一种物权。

地役权是一种有限权利,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权利。

一、地役权的种类1. 通行权:指为便利自己或者他人通行而规定的权利。

包括行车道、骑车道、步行道等。

2. 管道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敷设、使用管道需要得到他人同意的权利。

3. 过路权:指因地形和用途需要在他人土地上经过而规定的权利。

4. 留置权:指当公共利益需要占有他人土地时被限制的地役权人规定的权利。

如公共用地等。

5. 建筑物占用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占用空间修建建筑需要得到他人同意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设立与注销设立地役权要经过合法手续,一般是通过缔结地役权协议,签订权利人和负担人交叉协议,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设立。

地役权可以转移、分割、合并、继承、抵押等,但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注销地役权也需要依法程序,一般是协议解除、提前终止、协议期满、负担人履行完毕等情况。

三、地役权的保护由于地役权是一种有限权利,受到限制的权利人还可以享有相应的权益,社会需要对其进行保护。

如果地役权受到损害或者侵犯,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四、地役权的法律适用在一般情况下,地役权的法律适用遵循主权占有、自由订约、公平原则,即地役权的设立必须得到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同意。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时,地役权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同时,在地役权的设立、终止、转移、抵押等方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和程序。

总之,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事务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地役权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地役权的保护,推进地役权的法律制度建设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地役权法律规范的重要目的。

地役权是什么

地役权是什么

地役权是什么地役权是指在⼟地所有权上设定的⼀种他项权利。

地役权主要包括:建筑⽀持权、采光权、眺望权、取⽔权、道路通⾏权等。

地役权可以由于弃权、解除、失效和某些其他原因⽽消灭。

⼟地所有权⼈(在我国包括⼟地使⽤权⼈)为了利⽤⾃⼰的⼟地⽽有限地利⽤他⼈⼟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

地役权⼀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其中⼀块⼟地向另⼀块⼟地提供服务。

其中需要役使他⼈⼟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他⼈⾏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例如:你在海边有⼀块平地,旁边有⼀⾼楼,楼的主⼈给你⼀定的⾦钱,让你在你的⼟地上三⼗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他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

楼的主⼈对你的⼟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

⾼楼所在的⼟地为需役地,你的⼟地为供役地。

对应地,前⼀块⼟地所有权⼈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后⼀块⼟地所有权⼈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

因此,地役,从需役地的⾓度,地役权是⼀种权利,⽽从供役地的⾓度则是⼀种负担或义务。

作为⼀种对他⼈⼟地的⼀种便宜性权利,地役权从取得⽅式或发⽣根据上有两个,⼀个是依据法律规定,⼀个是依据当事⼈约定。

据此可把地役权被分为两类:约定地役和法定地役。

法定地役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的对他⼈⼟地的⼀种便宜性权利;⽽约定地役是依据当事⼈的约定⽽产⽣的对他⼈⼟地的⼀种便宜性权利。

法律之所以规定某⼈对他⼈⼟地享有地役,主要是因为如果不给予他这样的便宜,则他对⾃⼰的⼟地利⽤便不可能或不⽅便,法律强加给当事⼈供役义务,以使各⾃的⼟地都能得到有效的利⽤。

⽽在法律上⽆供役义务时,⼀⽅当事⼈可以基于约定⽽赋予另⼀⽅当事⼈利⽤其⼟地的权利,便产⽣了约定地役。

《民法典》第三百七⼗三条规定,“设⽴地役权,当事⼈应当采取书⾯形式订⽴地役权合同”;第三百七⼗九条规定,“⼟地上已设⽴⼟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等权利的,未经⽤益物权⼈同意,⼟地所有权⼈不得设⽴地役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而设立,
通常是有偿的 发生在土地所有人和使用 人之间,不要求必须毗邻 有期限
物权法
三、特征:
1、以不动产为客体 2、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 3、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
需役地A A地所有权人 地役权
供役地B B地所有权人
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指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从物权。 ( 1 )从需役地的权利人处分需役地的角度而言,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体现为:
第三节 地役权的取得
•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 • (一)基于合同而设立:以合同方式设定地役权,即是地役权的约
定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取得。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地役权人应当向县级以上登记机构申请登 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是因为有关地役权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内容,它随着相邻地块 及其建筑物的设置、开发、使用产生出各种各样难以预料的、 形式不一的地役权,其要求均不一样,需要个案具体议定。例 如,有的学者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环境资源利用权的概念,罗 列了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 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 权、历史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其中,许多权利的确与地 役权有密切关系,都需要相邻地块的不同的权利主体,通过合 同的形式,进行约定。
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传统地役权的消灭事由主要有: 1. 地役权设定的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消灭事由发生;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 第五节 地役权的消灭 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 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2. 地役权的抛弃 ; 3. 地役权的混同 ; 4. 土地被征收 ; 5. 被利用土地因自然变化不能实现地役权目的 ; 6. 被利用土地或者利用他人土地的土地灭失的 ; 7. 解除。

地役权

地役权

地役权内容大纲:一、地役权概述(一)地役权的含义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地役权产生于连个不动产之间,其中享受使用便利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则成为供役地。

地役权有如下属性: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

地役权的标的主要是土地;随着现代社会不动产利用方式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地役权的标的逐步多样化,现实生活中在房屋和其他附属物之上设立地役权的独立价值已得到体现,因此地役权中的“地”的含义应当作扩大的理解。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的物权。

这里所指的便利,包括经济价值或财产价值精神上或情感上的利益3、地役权是使供役地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从供役地的角度看,地役权是对他人不动产设定的一定负担。

这些罚单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允许他人通行于自己的土地,对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利进行某种限制,放弃部分使用的权利,容忍他人对自己土地实施某种程度上的伤害,等等。

供地人的负担:容忍和不作为义务,但不负一定作为的义务。

(二)地役权的特征与其他用益物权相比,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相邻关系指相邻不动产之间在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的相同之处表现在:①产生原因相同。

缘于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冲突而产生的。

②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

例如都涉及通行、排水、采光等。

③在法律救济途径上,由于两者同属于物权的范畴,因此两者的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两者的不同之处表现在:①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

无须登记即可成立,并对抗第三人。

而地役权则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超出法律富裕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

地役权

地役权

地役权一、概述1、定义: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2、地役权的特性:(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特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的物权。

(3)地役权是使供役地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二、地役权的特征1、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2、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

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

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

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四、地役权人权利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

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

地役权是什么权利

地役权是什么权利

地役权是什么权利地役权是什么权利呢,地役权属于什么权利呢,地役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呢,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呢,地役权的主体是谁呢,地役权的客体包括哪些呢,地役权这种权利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地役权是什么权利”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地役权是什么权利地役权是⽤益物权的⼀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地役权是对他⼈所有或者使⽤的⼟地加以利⽤的⽤益物权,因此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地所有⼈,也可以是⼟地的使⽤⼈。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地役权是以⽤益物权的形式出现的。

由于我国的⼟地实⾏的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形式,⽤益物权⼤都⽤于调整⼟地使⽤权⼈之间的关系,地役权也是如此。

因此,在使⽤权⼈不同⽽所有权⼈⼀致的两块⼟地上仍有设⽴地役权的必要。

在我国,地役权⼈既包括⼟地所有权⼈,也包括⼟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

(2)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地。

我国的地役权客体不包括建筑物。

当然并不⼀定是⼀块完整的⼟地,可以是⼀块⼟地中的⼀部分。

(3)地役权是权利⼈为了对⾃⼰所有或使⽤的⼟地上的惯常效⽤之上的便利⽽设定的⽤益物权,如从他⼈⼟地通⾏、引⽔、取材、限制他⼈在其⼟地上添建建筑物等。

这⾥所谓的“便利”并不限于经济上或者财产价值上的⽅便利益,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利益也包括在内,如眺望地役权。

(4)地役权是依照双⽅当事⼈的合同⽽设定的⼀⽅当事⼈使⽤对⽅当事⼈⼟地的权利。

由于地役权的内容超出了需役地的正常利⽤价值,提⾼了需役地的效益,从⽽对供役地所有权或使⽤权作出额外的限制,因此需要通过双⽅当事⼈的约定对两块⼟地的利⽤作出调节。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不动产的便利或提⾼其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他⼈不动产的权利。

其⼀,地役权是按照当事⼈的约定设⽴的⽤益物权。

其⼆,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不动产上的⽤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设⽴的⽤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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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役权的消灭及其后果
一、地役权的消灭
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约定存续期间届满、 抛弃、混同等当然也适用于地役权,但由于地役权具有从 属性和不可分性,也会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1.因法定事由而解除地役权合同。如滥用地役权等 2.土地灭失。 3.目的不能。 4.存续期间届满与约定事由发生。 5.地役权的抛弃。 6.地役权的让与。(不得单独让与) 7.土地征收
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
4. 权利内容不同:相邻权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所进 行的最低限度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 扩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逾越法定的相邻关系 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限制与扩张的程度较大,是对土地利用所进行的较高程度 的调节。
二、地役权的内容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为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3.行使基于地役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的权利。 4.工作物取回权与恢复原状的义务。 5.维护设置的义务。 6. 支付地租的义务(有偿地役权时)
(二)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1.租金及其调整请求权。 2.使用附属设施权与分担该费用的义务。 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前提是需对地役权人无不利影响。 4.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租等。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全部,不能被分割
为各个部分或仅在一部分上单独存在。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相邻权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 当然扩张或限制,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地役权则为 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基于合同关系而约定 发生的所有权扩张或限制。
二、地役权的特点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
宜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二、地役权的特点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他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宜之用的
用益物权。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出让、抵押、出
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 (二)时效取得 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实践中可以法理承认。 条件: 1、需役地人须持续、公开、和平且表现地使用供役地 2、需役地人使用供役地须达较长期间。国外一般为10年。
(三)法定取得
1、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
5. 权利有偿性不同:相邻权中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 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 的取得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并且通常是有偿的。
6. 权利期限不同:相邻权是无固定期限的,地役权是有一 定期限的。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 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
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称为
需役地人或地役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供他人使用 的一方称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的发生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为前 提,但并不以邻近为必要。
继续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无需每次依赖权 利人的行为而能继续行使的地役权。消极地役权 通常为继续地役权。
非继续地役权是指每次行使权利,须有权利人行 为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放牧地役权等。
3.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行 使状态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表见地役权又称表现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 使有外部表现形态的地役权。如通行、地面排水 等地役权。
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 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 不得设立地役权。 2、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 地役权。 ◎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 具有约束力 3、继承取得
二、地役权消灭的后果
地役权人不再享有继续支配供役地的权能,应当返还土地、 清除设置、恢复原状或按约定办理有关事宜。
不表见地役权又称不表现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 的行使没有外部表现形态的地役权。如眺望、采 光等消极地役权。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一、地役权取得: (一)约定取得 1、应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一般合同条款:P244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不是强制性物权登记,但其成立或产生对抗第三人
四、地役权的种类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行使 内容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积极地役权又称为作为地役权,是以需役地人在 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又称为不作为地役权,是以供役地人 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2.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行 使方法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2.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 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与所有权共存,不可能单独地取得或丧失;而地役权则是 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用益物权的一种。
3.物权登记要求不同:相邻权的成立,无需登记;而地役 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虽然不是强制性登记,但其成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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