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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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役权的种类
1.积极地役权与ຫໍສະໝຸດ Baidu极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行使 内容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积极地役权又称为作为地役权,是以需役地人在 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又称为不作为地役权,是以供役地人 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2.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行 使方法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第三节 地役权的消灭及其后果
一、地役权的消灭
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约定存续期间届满、 抛弃、混同等当然也适用于地役权,但由于地役权具有从 属性和不可分性,也会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1.因法定事由而解除地役权合同。如滥用地役权等 2.土地灭失。 3.目的不能。 4.存续期间届满与约定事由发生。 5.地役权的抛弃。 6.地役权的让与。(不得单独让与) 7.土地征收
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 (二)时效取得 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实践中可以法理承认。 条件: 1、需役地人须持续、公开、和平且表现地使用供役地 2、需役地人使用供役地须达较长期间。国外一般为10年。
(三)法定取得
1、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
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
4. 权利内容不同:相邻权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所进 行的最低限度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 扩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逾越法定的相邻关系 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限制与扩张的程度较大,是对土地利用所进行的较高程度 的调节。
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 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 不得设立地役权。 2、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 地役权。 ◎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 具有约束力 3、继承取得
二、地役权消灭的后果
地役权人不再享有继续支配供役地的权能,应当返还土地、 清除设置、恢复原状或按约定办理有关事宜。
继续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无需每次依赖权 利人的行为而能继续行使的地役权。消极地役权 通常为继续地役权。
非继续地役权是指每次行使权利,须有权利人行 为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放牧地役权等。
3.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行 使状态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表见地役权又称表现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 使有外部表现形态的地役权。如通行、地面排水 等地役权。
地役权介绍
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
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称为
需役地人或地役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供他人使用 的一方称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的发生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为前 提,但并不以邻近为必要。
2.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 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与所有权共存,不可能单独地取得或丧失;而地役权则是 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用益物权的一种。
3.物权登记要求不同:相邻权的成立,无需登记;而地役 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虽然不是强制性登记,但其成立或
5. 权利有偿性不同:相邻权中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 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 的取得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并且通常是有偿的。
6. 权利期限不同:相邻权是无固定期限的,地役权是有一 定期限的。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 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地役权的内容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为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3.行使基于地役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的权利。 4.工作物取回权与恢复原状的义务。 5.维护设置的义务。 6. 支付地租的义务(有偿地役权时)
(二)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1.租金及其调整请求权。 2.使用附属设施权与分担该费用的义务。 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前提是需对地役权人无不利影响。 4.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租等。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全部,不能被分割
为各个部分或仅在一部分上单独存在。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相邻权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 当然扩张或限制,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地役权则为 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基于合同关系而约定 发生的所有权扩张或限制。
不表见地役权又称不表现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 的行使没有外部表现形态的地役权。如眺望、采 光等消极地役权。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一、地役权取得: (一)约定取得 1、应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一般合同条款:P244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不是强制性物权登记,但其成立或产生对抗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特点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
宜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二、地役权的特点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他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宜之用的
用益物权。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出让、抵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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