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温政办〔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健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全面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8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通知如下:一、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职责(一)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应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强和落实管理职责,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健全资产整合、调剂、共享共用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强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加强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收缴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编报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告,有序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公开工作。
(三)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将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人。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温政办[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主管综合性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牵头组织全市行政调解职责。
(二)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职责;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清理、评估、解释工作。
(二)承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审查下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负责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五)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理工作。
(六)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和年检,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温政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温政发[201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的决策与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市长离温(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积极有效处理分管事务,遇到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温政办[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等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8〕3号)要求,现就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批复等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07〕84号)予以保留与修改的401件规范性文件;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批复等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清理范围。
二、清理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制度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按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别要注重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决定的衔接,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温政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发〔202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2日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一)本通知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下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原则(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二)内容相近行政管理事项归并制定;(三)内容重复或没有实质性内容不予制定;(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制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依相关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流程。
四、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批、提请市政府集体审议等工作;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情况后评估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6〕3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6日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市政府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等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保障公众有序参与;(四)确保内容合法、合理、可行。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按照启动、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温政发[2007]8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07〕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389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1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废止的19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个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07年7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名称│├───┼────────────────────────────────────┤│1│《温州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2│《温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5号)│├───┼────────────────────────────────────┤│3│《温州市环境噪声达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4│《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5│《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6│《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7│《温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8│《温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9│《温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10│《温州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11│《温州市区烟尘控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2│《温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13│《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14│《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5│《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16│《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17│《温州市区房改房进入市场流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18│《温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19│《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0│《温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21│《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2│《温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3│《温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24│《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25│《温州市教育督导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26│《温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2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市政府令第58号)│├───┼────────────────────────────────────┤│28│《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29│《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30│《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31│《温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32│《温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33│《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34│《温州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35│《温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36│《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37│《温州市门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2号)│├───┼────────────────────────────────────┤│38│《温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39│《温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40│《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4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温州市体育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决定》(市│││政府令第77号)│├───┼────────────────────────────────────┤│42│《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43│《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44│《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45│《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46│《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47│《温州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48│《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49│《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5•号)│├───┼────────────────────────────────────┤│50│《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51│《温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市政府令第87号)│├───┼────────────────────────────────────┤│52│《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8号)│├───┼────────────────────────────────────┤│53│《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54│《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55│《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56│《温州市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57│《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58│《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59│《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60│《关于违法建设工程行政处罚的施行细则》(温政〔1992〕10号)│├───┼────────────────────────────────────┤│61│《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的通知》(温│││政〔1993〕21号)│├───┼────────────────────────────────────┤│6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建房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温政〔1994〕4号)│├───┼────────────────────────────────────┤│6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珊溪水库电站工程建设用地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房的通│││告》(温政〔1995〕20号)│├───┼────────────────────────────────────┤│64│《温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温政〔1998〕7号)│├───┼────────────────────────────────────┤│65│《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温政〔1998〕12号)│├───┼────────────────────────────────────┤│66│《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温州市江滨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温政发│││〔1997〕46号)│├───┼────────────────────────────────────┤│67│《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监察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1997〕51号)│├───┼────────────────────────────────────┤│68│《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单位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业使用散│││装水泥若干规定的通知》(温政发〔1997〕145号)│├───┼────────────────────────────────────┤│6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轻集体企业改制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温政发│││〔1997〕178号)│├───┼────────────────────────────────────┤│7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第二批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温政│││发〔1997〕188号)│├───┼────────────────────────────────────┤│7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温│││政发〔1998〕132号)│├───┼────────────────────────────────────┤│7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温│││政发〔1998〕202号)│├───┼────────────────────────────────────┤│7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温政发〔1999〕14号│││)│├───┼────────────────────────────────────┤│74│《温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省定涉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温政发〔1999〕37号)│├───┼────────────────────────────────────┤│7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泽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温政发〔1│││999〕60号)│├───┼────────────────────────────────────┤│7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1999〕80号)│├───┼────────────────────────────────────┤│77│《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9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下离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温政发〔1999〕198号)│├───┼────────────────────────────────────┤│78│《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温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1999〕204号)│├───┼────────────────────────────────────┤│7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名牌兴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1999 │││〕217号)│├───┼────────────────────────────────────┤│8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外来人口购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0〕32号)│├───┼────────────────────────────────────┤│8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00〕43号)│├───┼────────────────────────────────────┤│8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0〕44号)│├───┼────────────────────────────────────┤│8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0〕110号)│├───┼────────────────────────────────────┤│84│《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劳动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0〕116号)│├───┼────────────────────────────────────┤│8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五马街沿街房屋保护性修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0〕132号)│├───┼────────────────────────────────────┤│8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温政发〔2000〕135号)│├───┼────────────────────────────────────┤│8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扶助残疾人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0〕231号)│├───┼────────────────────────────────────┤│8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1〕1│││号)│├───┼────────────────────────────────────┤│8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房屋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01〕8号)│├───┼────────────────────────────────────┤│9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温州港集装箱运输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1〕48号)│├───┼────────────────────────────────────┤│9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和合理流动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1〕78号)│├───┼────────────────────────────────────┤│9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温政办〔2001〕13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发〔2│││001〕85号)│├───┼────────────────────────────────────┤│9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温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的批复》(温│││政发〔2001〕102号)│├───┼────────────────────────────────────┤│9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1 │││〕133号)│├───┼────────────────────────────────────┤│95│《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引进国外智力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1〕138号)│├───┼────────────────────────────────────┤│9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温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1〕157号)│├───┼────────────────────────────────────┤│9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危险房屋改建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1〕193号)│├───┼────────────────────────────────────┤│9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2〕2号)│├───┼────────────────────────────────────┤│9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02〕12号)│├───┼────────────────────────────────────┤│ 10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温政发〔2002〕18 │││号)│├───┼────────────────────────────────────┤│ 10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2〕27号)│├───┼────────────────────────────────────┤│ 10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2〕4│││4号)│├───┼────────────────────────────────────┤│ 10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温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2〕55号)│├───┼────────────────────────────────────┤│ 10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后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确定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2〕58号)│├───┼────────────────────────────────────┤│ 10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2〕64号)│├───┼────────────────────────────────────┤│ 10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温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3〕23号)│├───┼────────────────────────────────────┤│ 10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5号)│├───┼────────────────────────────────────┤│ 10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4〕8号)│├───┼────────────────────────────────────┤│ 10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04〕10号)│├───┼────────────────────────────────────┤│ 11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14号│││)│├───┼────────────────────────────────────┤│ 11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取消年审(检)项目的通知》(温政发│││〔2004〕16号)│├───┼────────────────────────────────────┤│ 11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26号)│├───┼────────────────────────────────────┤│ 11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3│││3号)│├───┼────────────────────────────────────┤│ 11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35号│││)│├───┼────────────────────────────────────┤│ 11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合资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04〕37号)│├───┼────────────────────────────────────┤│ 11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39号)│├───┼────────────────────────────────────┤│ 11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延期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0号)│├───┼────────────────────────────────────┤│ 11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1号)│├───┼────────────────────────────────────┤│ 11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2号)│├───┼────────────────────────────────────┤│ 12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3号)│├───┼────────────────────────────────────┤│ 12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4号)│├───┼────────────────────────────────────┤│ 12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5号)│├───┼────────────────────────────────────┤│ 12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6号)│├───┼────────────────────────────────────┤│ 12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04〕4│││8号)│├───┼────────────────────────────────────┤│ 12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温政发〔200│││4〕49号)│├───┼────────────────────────────────────┤│ 12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主体及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温政发〔2004〕55号)│├───┼────────────────────────────────────┤│ 12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56号)│├───┼────────────────────────────────────┤│ 12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4〕57号)│├───┼────────────────────────────────────┤│ 12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4〕60号)│├───┼────────────────────────────────────┤│ 13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逾期交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意见》│││(温政发〔2004〕61号)│├───┼────────────────────────────────────┤│ 13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实行安全生产自律管理的意见》(│││温政发〔2004〕62号)│├───┼────────────────────────────────────┤│ 132│《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国(境)外专家来温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04〕64号)│├───┼────────────────────────────────────┤│ 13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诸暨至永嘉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4〕66号)│├───┼────────────────────────────────────┤│ 13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温政发〔2004〕69号)│├───┼────────────────────────────────────┤│ 13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4〕73号)│├───┼────────────────────────────────────┤│ 13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7│││7号)│├───┼────────────────────────────────────┤│ 13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79号)│├───┼────────────────────────────────────┤│ 13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试行)》(温政发〔2│││004〕81号)│├───┼────────────────────────────────────┤│ 13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5号)│├───┼────────────────────────────────────┤│ 14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18号)│├───┼────────────────────────────────────┤│ 14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23号)│├───┼────────────────────────────────────┤│ 14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乐清永嘉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4号)│├───┼────────────────────────────────────┤│ 14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9号)│├───┼────────────────────────────────────┤│ 14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温政发〔2005〕32号)│├───┼────────────────────────────────────┤│ 14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保留目录的通知》(温│││政发〔2005〕34号)│├───┼────────────────────────────────────┤│ 14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温政发〔2005〕36 │││号)│├───┼────────────────────────────────────┤│ 14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44号)│├───┼────────────────────────────────────┤│ 14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45号)│├───┼────────────────────────────────────┤│ 14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5〕49号)│├───┼────────────────────────────────────┤│ 15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运航道行政许可主体及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54号)│├───┼────────────────────────────────────┤│ 15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57号)│├───┼────────────────────────────────────┤│ 15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温政发〔2005〕58号│││)│├───┼────────────────────────────────────┤│ 15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61号)│├───┼────────────────────────────────────┤│ 15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62号)│├───┼────────────────────────────────────┤│ 15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 15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温政发〔2│││005〕65号)│├───┼────────────────────────────────────┤│ 15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区闲置荒弃地利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68号)│├───┼────────────────────────────────────┤│ 15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温州市区党政机关住房制度加强职工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5〕77号)│├───┼────────────────────────────────────┤│ 15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27号)│├───┼────────────────────────────────────┤│ 16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纲要的通知》(温政发〔2006 │││〕30号)│├───┼────────────────────────────────────┤│ 16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6〕40 │││号)│├───┼────────────────────────────────────┤│ 16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45号│││)│├───┼────────────────────────────────────┤│ 16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2006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06〕46号)│├───┼────────────────────────────────────┤│ 16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49号)│├───┼────────────────────────────────────┤│ 16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53号)│├───┼────────────────────────────────────┤│ 16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6〕55号)│├───┼────────────────────────────────────┤│ 16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5•【字号】温政办[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6〕18号)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市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温政办[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3〕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人事局《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人事局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为了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我市企事业单位与设立流动站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和企业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我市产业特别是轻工产业的整体水平,全力打造国际性轻工城,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发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博士后工作是我国博士后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直接服务企事业单位、服务经济建设,加强科研开发和促进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温州新一轮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根据温州新世纪发展的远景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
要积极争取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的支持,扩大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规模,帮助我市具备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科研生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级、省级技术产业基地和各类园区逐步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要以温州“一港三城”建设目标为指针,结合市情,抓住三个重点发展博士后事业。
一是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现代农业和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4•【字号】温政办[2004]126号•【施行日期】200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4〕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二○○四年七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促进我市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步伐,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和要求语言文字工作是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化与规范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推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加强城市文化建设、提高市民整体素质、树立城市良好形象具有深远影响。
近几年来,我市的语言文字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以学校为基础,党政机关为龙头,新闻媒体为榜样,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协调,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工作格局。
但是,面对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
各级政府及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一定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国家改革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推动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向前发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温政办〔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6〕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基因,是探索地情规律、提炼历史智慧、提升治理能力的文献宝库。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志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志工作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服务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加快形成“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总体格局。
2017年,全面实现市县两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全覆盖,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2018年,基本完成市县第二轮修志任务。
2020年,全面完成全市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全市地方志事业走上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发展轨道,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资源开发利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的综合发展体系,为推动我市文化强市建设、打造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标杆城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中心。
围绕温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存史、资政、育人”功能,通过志鉴编修和开发利用,记录展现温州人精神风貌和辉煌业绩。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切实发挥地方志在开展传统教育、激发爱国爱乡情怀、增强文化自信和民族自豪感等方面的作用。
(二)坚持依法治志。
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战略,推进依法修志、依法用志、依法传志、依法治志。
政府依法落实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并提供支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若干制度(试行)》等2个文件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若干制度(试行)》等2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09•【字号】温政办〔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若干制度(试行)》等2个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若干制度(试行)》和《温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条件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9日温州市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若干制度(试行)为加大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推进力度,特建立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单位实施职能转移考核制度、上下联动考核制度、事后监管制度、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管理制度等5项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一)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职能转移办)负责召集,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决咨委办、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工商联负责人或受委托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组织代表参加。
(三)联席会议主要议题:职能转移办通报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成员单位通报交流各自的履职情况;审核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转移目录、实施工作方案等文件;研究职能转移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四)工作职责。
1.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职能转移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市职能转移办提出会议议题;2.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3.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4.联席会议形成的工作意见和要求,由市职能转移办根据需要整理成会议纪要和信息通报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温政办[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设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的反走私、海防和口岸管理的职责。
(二)划出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全市信息化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职责。
(四)不再管理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受市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督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五)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负责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市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6•【字号】温政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温政发〔200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加强学习,与时俱进;牢记宗旨,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敢于负责;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廉洁自律,艰苦奋斗;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0•【字号】温政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章及拟定法规草案程序,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以及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以及法律授权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四条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应当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9]5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和谐温州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重要意义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
在公共企事业单位深入推行办事公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有利于增强办事透明度,强化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监督,及时纠正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有利于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解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推进。
二、进一步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高效便民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一)突出重点内容。
1.教育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要围绕解决“上学难”等问题,以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教育收费为主线推行校务公开。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18
•【字号】温政办〔2017〕75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温政办〔201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法制办对2017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制定的规章、2016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1部市政府规章、472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废止的138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2017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2016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25 号《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活动。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通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单位申报下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和项目库项目,同时在温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温州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定项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单位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申报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报项目。
报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预防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温委办发[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96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19日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温委办发〔2012〕8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
(一)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凡建有单位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工作餐。
没有食堂或食堂不具备接待条件的单位,要确定1-2家具备刷卡消费条件的定点饭店安排就餐(不得安排在星级酒店)。
定点饭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加强单位食堂建设,严格食堂经费管理,建立食堂接待明细台账,定期结算工作餐经费。
食堂不得从酒店、饭店等处购买送餐服务。
(三)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餐人员不超过就餐人数,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不得搞层层陪同。
第四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卡消费制度。
除在单位食堂就餐外,其他公务用餐要实行刷卡消费,一次一结算(结算时菜单附后),不得签单、赊账,取消现金报销。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5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将其打造成为我市“率先发展的领跑产业、引领转型的示范产业、拉动增长的龙头产业、创新驱动的动力产业”,根据《关于实施“五一○产业培育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温委办发〔2014〕4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重大物流项目招商与建设。
加大重大物流项目引进力度,对市区(包括市级功能区,下同)引进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包括重要商品物流设施、联运物流节点设施、第三方物流服务设施、物流中心等,且项目总投资10亿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投资强度400万元/亩以上、单位用地销售收入800万元/亩以上、单位用地税收40万元/亩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得到市有关用地、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的扶持。
大力支持重大物流项目建设,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在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且累计已完成总投资额30%以上的市区在建重大工程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二、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
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市区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含)以上(其中软件投入需占总投入的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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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若干意见
为了规范办文程序,明确办文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若干意见。
一、收文程序
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承办、催办等。
(一)签收:凡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统一由秘书处负责签收。
(二)登记:秘书处签收后,根据来文内容分为办理件与传阅件进行登记,并输入电子办文系统。
(三)分发:对各类来文,由秘书处及时送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并根据拟办意见分送专业处室办理或呈送有关领导阅批。
(四)承办:凡送专业处室办理的文件,由专业处室先提出承办意见,然后送有关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继续办理。
各专业处室应及时将承办意见和领导批示内容输入电子办文系统。
(五)催办:秘书处分送专业处室的文件,由秘书处负责催办;专业处室送有关领导阅批的文件由专业处室负责催办。
各专业处室办毕后,应注明办理结果,纸质文件及时退回秘书处归档。
二、收文基本要求
(一)凡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统一由秘书处签收,除领导同志交办的外,一般不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不按程序报送的公文。
(二)凡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须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秘书处填写“公文处理单”后,送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
2.属市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文件,秘书处填写“公文转办单”后,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来文单位直接与承办部门联系;
3.对不符合收文规定的,应退回来文单位,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公文办理的时限。
秘书处收文登记、分发,应当日完成;各专业处室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承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口头或电话回复办理情况。
各专业处室应每周清理一次公文,防止积压、延误。
三、发文程序
包括拟稿、核稿、核对、签发、复核、缮印、发送、归档等。
(一)拟稿:凡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拟稿,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代拟稿。
(二)核稿:文稿由专业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秘书处核稿。
如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秘书处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核对:秘书处核稿后,文稿送专业处室核对。
经核对无误后,方可送领导审签。
(四)签发:文稿由专业处室送有关领导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文件,经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或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审阅后,
呈副市长、市长签发,或根据市长授权,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可按分工原则,由分管的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意的,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发,或由秘书长视情签发。
(五)复核:文稿经有关领导签发后,在正式印制前,由秘书处进行复核。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缮印: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统一由秘书处缮印,缮印时必须以签发稿为依据。
(七)发送:由专业处室确定发文范围,秘书处按照发文范围的要求发送。
(八)归档:已办理完毕的公文,统一由秘书处立卷归档。
四、发文基本要求
(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须经秘书处统一编号付印。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尽可能减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发文,对几个普遍性问题的行文方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局主送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公文,需要转发或部署贯彻执行的,原则上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或联合行文,其中需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的,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可在文内冠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字样。
2.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求市政府解决有关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等问题,应直接主送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不应报请市政府转办。
对重大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3.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设立或撤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领导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文,文内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已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的成员调整,如涉及市政府领导、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调整,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文;如少数成员变动调整,经有关部门商定后,自行发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4.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部署安排工作,可自行直接行文,一般不再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5.由市政府表彰并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文件,原则上只限于市级劳动模范和某些特定的表彰对象。
各部门评比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各部门自行发文表彰,其中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由市政府批复承办部门予以通报。
(三)市政府办公室各处室,对市级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稿,要深入调查研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提出拟办意见供领导参考。
凡不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应建议不发,坚决杜绝照顾性行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限时办文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办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办文质量,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机关服务、为基层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办理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收文由秘书处统一受理、登记,在半个工作日内填附“公文处理单”、输入电脑,送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二)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一般应在当天提出注办意见,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交秘书处送承办处室或领导处理。
(三)各处室收到“公文处理单”后,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送分管领导阅示;特殊情况(如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等),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
办理情况应随时输入电脑备查。
(四)需征求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意见的公文,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各承办处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
(五)各处室接到的传真、电报、电话等,应即时登记,并送办公室分管领导阅示。
(六)非本处室职能范围的公文,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
二、发文办理
(一)由秘书处审核的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领导审签。
特殊情况,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已经签发的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编号、打印完毕,至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交给各承办处室审核的代拟稿,各承办处室收到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秘书处。
(三)需要抄告各有关部门执行的市政府领导批示,各承办处室应在收到领导批示的当天填写“领导批示抄告单”,并送秘书处打印。
(四)市政府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各承办处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送秘书处审核。
(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公文、材料拟稿,各承办处室应在接到拟稿任务后2个工作日内或根据领导的时限要求起草完毕。
重大公文、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
(六)各承办处室收到的公文打印清样应在半个工作日内校对完毕。
(七)已办结的公文,各承办处室应将办结情况输入电脑,如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应注明发文号,并将纸质公文交秘书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