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申请撤销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对行政处罚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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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救济期限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救济期限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救济 期限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 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 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 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争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
未告知毛锡香相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却在作
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第二天就强制拆除毛锡香的房屋,
显然不当,属程序违法。
判例
贵州省高院
2015年5月13日 , 作 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7月6日 , 作出《 强制执行决定书》
2015年7月2日,作出《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 书》
强制拆除决定 强制拆除决定
实施强拆行为 实施强拆行为
司法实践: 责令限期拆除
实施强拆行为
立法体系

《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普通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44条:强 制拆除 强制拆除 决定 法定期限 行政处罚/ 行政决定 (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执 行行为 事实行为/执行 行为(延伸)
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责令、公告 责令 责令 强拆决定 拆除 拆除 公告、拆除

公 告 程 序
公告、强拆决定 强拆决定
强 制 拆 除
强制拆除决定书
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法 定 期 限
责令限期拆除 责令限期拆除
未告知其有提起 复议、诉讼的救 济权利
2013年11月25日,作出 《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 知书》

行政法案例及法律解决(3篇)

行政法案例及法律解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某市某区城管局在巡查中发现,该区某村村民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一栋两层违章建筑。

城管局立即对该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

然而,李某并未停止建设,反而继续施工。

城管局再次向李某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但李某依然我行我素。

2018年8月,城管局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阻挠城管局工作人员执法,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城管局是否有权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2. 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3. 李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三、法律解决1. 城管局有权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管局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2. 城管局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本案中,城管局在强制拆除前,已经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给予了其改正的机会。

在拆除过程中,城管局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了执法,没有违法行政行为。

3. 李某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

辽宁拆迁系列:“违章建筑”拆迁维权——被撤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辽宁拆迁系列:“违章建筑”拆迁维权——被撤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辽宁拆迁系列:“违章建筑”拆迁维权——被撤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蔡晓仪问题提示:拆除“违章建筑”是拆迁方进行无偿拆迁的“捷径”吗?【要点提示】违章建筑需要经过严格认定,仅以缺乏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为由,并不能直接得出相关建筑违法的结论,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企图无偿拆迁,实际上是对被拆迁方财产权益的掠夺。

【案例索引】一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二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案情】上诉人(一审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办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张波律师、曹星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从2002年开始租用所在村土地房屋用于生产经营,2007年,国土资源局对某公司所在区域进行了航拍,该公司房屋在航拍范围内。

2011年7月起,某公司房屋面临拆迁,拆迁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

2012年12月21日,区城管局对某公司作出大金城行限拆决字(2012)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内容为:经查实你单位坐落于大连开发区某地的建筑物,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此违章建筑物无偿拆除,逾期仍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某公司随即聘请当地律师提起复议,其后大连金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区城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收到复议决定后,某公司辗转联系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京平律师代理诉讼及其他维权事宜。

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赵健、张波、曹星三位律师负责全权处理某公司的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几位律师随即协助某公司对本案提起诉讼。

【审理】一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上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京平律师立即指导当事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违建处置纠纷案例分析

违建处置纠纷案例分析

违建处置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标题】:违建处置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08年,某市政府开展了城市改造计划,以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

计划中包括对老旧建筑的拆除和更新,以及对违法违建的处置。

在这一改造过程中,涉及的违建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本案例将重点分析一桩涉及违法违建的处置纠纷,详细描述事件经过,并附上相关法律专家的点评。

【案例事件】:时间:2006年至2009年2006年,某市政府开始了城市改造计划的前期调研,确定了一套详细的规划方案。

在整个城市改造过程中,政府明确了对违法违建的惩处政策,旨在保护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2007年,政府成立了违建处置专项行动小组,负责监督和执行违法违建的整治工作。

小组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包括城管、规划、房管等。

2008年,市政府正式启动城市改造计划。

违建问题成为重点整治对象之一。

政府发出通知,要求违建业主自行拆除,逾期未拆者将被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

2009年,政府对该市一处违法违建进行强制拆除,并按照规定进行了相关处置工作。

拆除的违建建筑位于市中心一繁华商业区,并且是该区的标志性建筑之一。

拆除引发了部分居民和业主的不满和抗议,认为政府的拆除行为违反了其合法权益。

一些受影响的业主成立了自己的维权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停止违建拆除行动。

同时,市政府也派遣了自己的律师团队来为政府辩护。

【案例细节】:1.违建业主诉求:违建业主主要诉求是停止违建拆除行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他们声称政府的拆除行为过于强硬,没有事先妥善沟通和协商。

2.政府诉求:政府认为拆除违建是城市改造计划的一部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政府坚持自己的权威和决策正确性。

3.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违建整治的合法性、政府的行政权力、违建业主的权益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

4.法院裁决:最终,法院裁定支持政府的诉求,认为政府的行为是合法、必要和正确的,并没有侵犯违建业主的合法权益。

陕西拆迁案例之:房屋无故认定违建 律师全力撤销通知

陕西拆迁案例之:房屋无故认定违建 律师全力撤销通知

【基本案情】张女士在陕西A村有一块宅基地,与2011年在该地上建造了砖木结构的房屋用于自己居住。

2013年12月13日,A村拟征收土地用于道路建设,经B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始对A村的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2014年1月23日,A县人民政府张贴了《征地公告》,对此次项目的征地范围进行了公示,张女士于2011年建造的房屋也在此次征地范围内。

然而,本该同A县政府进行补偿登记领取补偿款的张女士却收到了A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张女士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房屋,要求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的通知。

张女士认为自己合法得到的土地,并被划分在拆迁安置补偿范围内,怎么就在拆迁补偿之际就变成了违章建筑物呢,眼看拆迁补偿款泡了汤,张女士决定找相关部门要求一个说法,然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却闭门不见。

无奈的张女士决定通过律师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网络搜索,张女士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的值班律师杨小燕律师,在同律师的沟通后,双方达成了基本的合意,张女士决定要亲自来凯诺律所一趟,同律师面谈。

在看过张女士的材料后,杨律师认为帮张女士讨回说法还是有一定的空间,遂决定接受张女士的委托。

【办案掠影】在缜密分析后,杨律师认为这不过是当地部门为了少给补偿款而制造出的一个幌子,因为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违建是不应当给与拆迁补偿的,相关部门意图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逃避其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其不良居心昭然若揭。

为了帮张女士能够顺利拿到补偿款,杨律师认为还是应当在A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非法占用土地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的通知入手。

只有撤销了A县国土资源局的通知,张女士的补偿款才有希望拿到手。

经过凯诺律所召开的案情分析会,案件思路愈发明朗,杨律师决定先调取能够证明张女士房屋是经过合法手续获得的证据材料,经过走访多个部门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杨律师拿到了张女士建造房屋的相关批准手续及材料。

这些材料足以证明张女士的房屋系合法建筑。

随后,杨律师开始联系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希望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此事,撤销通知,没想到却吃了闭门羹。

行政复议的案例

行政复议的案例

行政复议的案例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改正或者依法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予以改正的一种诉讼方式。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行政复议的案例。

某市民因为违章搭建了一个违法建筑,被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拆除。

市民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市民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理由,认为自己搭建的建筑并不违法,符合相关规定。

经过复议委员会的审理,最终作出了支持市民的决定,认定市民的建筑并不构成违法行为,撤销了城市管理部门的拆除决定。

这个案例中,行政复议起到了纠正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作用,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复议,市民得到了公正的对待,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得到了及时的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行政复议的案例还有很多,不同的案例可能涉及到不同的行政行为,但是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当遇到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希望大家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能够充分了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原则,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裁判要旨】无证房屋并非均是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信赖利益,执法机关以拆迁安置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侵犯了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02年,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迁人原因,张某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张某在取得拆迁人同意后,在安置房北侧扩建,将126.3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扩建到195平方米,同时在楼顶等处搭建彩钢瓦棚,扩建后房屋实际面积为445平方米。

某区执法局向区规划部门发函,函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部门《复函》称,其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某区执法局调查认定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张某拆除445平方米的房屋(实际拆除时,未拆除拆迁安置房部分)。

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区执法局经向区规划部门函询确认,涉案建筑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认定涉案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拆迁安置与违建治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某如认为其拆迁补偿利益受到侵犯,应当另外寻求救济。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高院再审认为,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取得拆迁安置房,系基于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信赖,其有理由相信属于没有瑕疵的合法房屋,并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韩某要求撤销通州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案

韩某要求撤销通州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案

韩某要求撤销通州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案韩某系某小区一层业主,同时购买了地下一层以及下沉式户外庭院。

因楼上业主经常从高空投掷物品,而下沉式庭院无安全设施阻挡高空坠物,随后韩某在户外庭院上建设了玻璃顶房屋作为安全保障,但因该建筑因未获得许可、办理相关手续,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通州区城管局)依法对韩某未取得规划许可文件而建设的玻璃顶房屋进行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执法人员与韩某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韩某承认所建玻璃顶房屋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文件,同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韩某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也证实玻璃顶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

故玻璃顶房屋被通州区城管局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韩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韩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审理结果】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通州区城管局在对韩某所建玻璃顶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前,调查、收集了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出具规划审批情况函等有关证据,制作了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

通州区城管局与韩某进行谈话告知其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了韩某陈述意见、进行申辩的机会,保障了韩某的基本权利,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向依法送达。

通州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通州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分析意见】首先,通州区城管局具有对其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房屋被强拆法律救济案例(3篇)

房屋被强拆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某市某区某镇村民张某,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宅基地上建盖一栋房屋。

该房屋建盖过程中,并未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2016年,当地政府部门发现该房屋存在违规建设问题,并多次责令张某停止施工,拆除违法建筑。

然而,张某置之不理,继续进行房屋建设。

2017年5月,当地政府部门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决定依法拆除张某的违法建筑。

然而,在拆除过程中,张某及其家人阻挠执法,导致拆除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随后,当地政府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拆除张某的房屋。

二、案件经过1. 拆除过程中,张某及其家人采取阻挠执法行为,导致拆除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2. 当地政府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行拆除张某的房屋。

3. 张某对拆除行为不服,认为当地政府部门违法拆除其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拆除现场的照片、录像、政府部门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书、拆除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3.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盖房屋,属于违法建设。

当地政府部门在多次责令张某停止施工、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拆除张某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4. 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张某在拆除过程中采取阻挠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 法院认为,当地政府部门在拆除张某的违法建筑过程中,虽然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并未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

3. 法院判决,张某应承担拆除违法建筑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法律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张某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拆除决定的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张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度江苏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江苏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江苏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江苏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邓某某诉某市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裁判要旨】代履行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通常应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导致迫在眼前的危害为前提。

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得随意突破,更不应为了追求效率而对法律明文规定视而不见。

对违法建设不加区分地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实施代履行,将会导致第四十四条所确立的规则被架空,立法目的被抛弃,严重违反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基本案情】2011年,邓某某未经规划审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搭建亭棚一座。

2020年4月14日至5月8日间,城市管理局先后向邓某某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代为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代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履行代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催告书》。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中载明了60日复议期限和6个月诉讼期限。

7月30日,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拆除了案涉亭棚。

邓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亭棚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裁判理由】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案涉亭棚的行为违法,驳回邓某某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邓某某、城市管理局均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是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之外,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原则上必须遵守,不得任意突破。

城市管理局在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救济期限未满之前即将亭棚予以拆除,违反法定程序。

代履行通常强调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会产生危害的紧迫性与即时性,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属性,对历史上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不可以采取代履行的方式予以强制拆除。

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求执法动机与执法目的合法,还要求执法行为符合形式法治及实质法治的基本内涵。

非法强拆法律救济案例(3篇)

非法强拆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拆迁等事项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其中,非法强拆事件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非法强拆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件事实2018年,某市A区B村因城市规划需要,对B村进行整体拆迁。

村民李某家位于拆迁范围内。

在拆迁过程中,李某与开发商及政府部门就拆迁补偿等问题产生分歧。

2019年6月,政府部门决定强制拆除李某家房屋。

李某认为该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非法强拆行为的认定2. 非法强拆的法律责任3. 李某的救济途径四、法院判决1. 非法强拆行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案中,政府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强制拆除李某家房屋,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2. 非法强拆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政府部门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李某因非法强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恢复李某家房屋原状;(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李某的救济途径法院判决后,李某可采取以下救济途径:(1)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五、案例分析1. 非法强拆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政府部门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李某家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非法强拆的法律责任非法强拆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政府部门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并恢复其房屋原状,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 李某的救济途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途径寻求救济。

本案中,李某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公正。

起诉撤销违建通知流程

起诉撤销违建通知流程

起诉撤销违建通知流程起诉撤销违建通知流程指的是当个人或单位认为收到的违建通知是错误或不合理的时候,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对该违建通知进行起诉,并要求撤销该通知。

以下是起诉撤销违建通知的一般流程。

1. 收到违建通知:个人或单位在收到违建通知后,需要仔细阅读通知的内容,并核实是否存在误解或不合理之处。

2. 初步调查:在确信存在问题后,个人或单位可以进行初步调查,搜集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相关的建筑规划、土地产权证明、施工合同等等,以便后续使用。

3. 找律师:如果个人或单位打算提起诉讼,需要找律师进行咨询并代理相关案件。

律师将帮助对方分析案件的法律依据,并给出建议和合适的策略。

4. 起诉准备:律师将协助个人或单位起草起诉状,并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状需要详细描述违建通知的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并提出撤销该通知的请求。

5. 提交起诉材料给法院:一旦起诉材料准备完毕,律师将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缴纳相关的起诉费用。

6. 立案与开庭:法院在接受起诉材料后,将进行相关审查,并根据法律程序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立案成功,法院将通知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将安排开庭审理。

7. 庭审:庭审时,双方将互相辩论,并提交证据,法院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鉴定。

庭审过程中,个人或单位可以由律师代表进行辩护和回应。

8. 判决:庭审后,法院将综合审理全案,并进行判决。

如果个人或单位胜诉,法院将撤销违建通知,并可能要求相关方退还已缴纳的处罚款项。

9. 上诉:如果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进行再审,以争取更好的结果。

总之,起诉撤销违建通知的过程是个相对复杂的法律诉讼过程,需要仔细筹划和准备,以确保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建议在整个过程中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并与律师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从而提高诉讼的成功几率。

拆迁寻求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拆迁寻求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城市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旧有建筑,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拆迁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拆迁纠纷中法律救济的成功案例进行解析,探讨如何在拆迁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居民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被纳入拆迁范围。

小区居民李某(以下简称原告)因拆迁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以下简称被告)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3. 法院判决是否合理?三、案件审理过程1.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2. 法院受理案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3. 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间内答辩。

4. 被告提交答辩状,认为其提供的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5. 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6. 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法院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2.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方案,并对原告进行合理补偿。

3. 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例解析1. 被告提供的拆迁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补偿方案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被告重新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方案,并对原告进行合理补偿。

3. 法院判决合理。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法律依据和事实情况,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六、法律救济的意义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拆迁补偿问题而导致的家庭矛盾和社会不稳定。

违章建筑拆除处罚案例分析

违章建筑拆除处罚案例分析

违章建筑拆除处罚案例分析案例名称:违章建筑拆除处罚案例分析事件时间:2008年3月15日事件地点:某省某市事件概述:某省某市2008年3月15日,发生了一起有关违章建筑拆除处罚的案例。

当日上午9点,城市规划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电话,称某商业区内有一座违章建筑,需要立即处置。

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现场情况:当执法人员抵达现场时,发现在某商业区内出现了一处建筑面积约为600平方米的低矮建筑物。

调查发现,该建筑原规划用于商业用途,但未经审批,属于违章建筑。

建筑物主体为砖混结构,外墙刷以大红油漆,并粘贴着大量广告宣传牌。

建筑周边商铺业主表示,该违章建筑给商业区内的商户造成了严重的市容破坏,并损害了其他商家的利益。

事件处理经过:9点30分,执法人员将该违章建筑所有权人进行约谈,并要求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协助拆除该建筑。

所有权人表示对建筑的违章建设情况不清楚,并表示愿意配合执法工作。

随后,执法人员将该建筑的违章建设情况进行了详细测量和记录,并扣押了相关证据。

经过一天的工作,违章建筑终于被完全拆除,现场恢复平整无迹。

行政处罚决定:市城市规划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违章建筑所有权人处以罚款30万元,并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相关审批手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建筑施工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对参与违章建筑施工的工人处以罚款2万元。

市城市规划局同时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对违章建设的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对违章建筑的日常巡查工作。

律师点评:违章建筑的拆除处罚一向以维护城市建设秩序和市容环境为出发点,案例中的执法行动充分彰显了政府对违章建筑治理的决心和力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所有权人无论是否知情,都应对违章建筑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此案中,相关责任方收到了合理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进行补报审批手续,以彻底纠正违章行为。

此外,对参与违章建筑施工的工人也进行了适当的处罚,以警示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章建筑的建设。

责令限期拆除十五天的案例

责令限期拆除十五天的案例

责令限期拆除十五天的案例责令限期拆除十五天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建筑的相关责任主体发出的拆除通知,并规定在十五天内将违法建筑拆除完毕。

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责令限期拆除十五天的案例。

首先,责令限期拆除十五天的案例能够有效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城市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空间,城市管理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些违法建筑的存在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这些违法建筑破坏了城市的规划布局,损坏了城市形象,并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针对这些违法建筑,行政机关通过责令限期拆除十五天的方式,能够迅速地恢复城市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的整体素质。

其次,责令限期拆除十五天的案例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些违法建筑由于规划不合理或建设质量低劣,导致周边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

比如,一些高层建筑违法扩建,导致周边居民的阳光被遮挡,楼间距离变小,影响了居民的采光和通风情况;还有一些违法建筑占用了道路或绿地,给周边居民的出行和休闲带来了困扰。

行政机关通过责令限期拆除十五天的措施,能够迅速解决这些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最后,责令限期拆除十五天的案例有助于推动城市建设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拆除违法建筑是城市建设规范化的重要一环。

对于那些违法建筑的责任主体,通过责令限期拆除十五天的方式,可以迫使他们及时拆除,避免违法建筑继续存在和蔓延。

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加强监督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处罚力度,对于拒不拆除的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规范化。

在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方面,拆除违法建筑还可以释放出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综上所述,责令限期拆除十五天的案例在城市管理秩序、人民群众权益保护以及城市建设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房屋强拆裁定法律救济案例(3篇)

房屋强拆裁定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强制拆除纠纷2018年,原告张三在被告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拥有的一处房屋被被告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街道办事处在未依法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房屋强制拆除决定,并赔偿原告因房屋被拆除而遭受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在被告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拥有的一处房屋,该房屋系原告自建。

2017年,被告街道办事处在未取得相关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街道办事处在未依法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街道办事处在未依法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

被告街道办事处在未取得相关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其行为违法。

3.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房屋强制拆除决定;(2)被告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因房屋被拆除而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救济1. 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因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纠纷,通过法院审理,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救济启示:(1)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否则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拆迁案例分析: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能被撤销?

拆迁案例分析: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能被撤销?

拆迁案例分析: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否能被撤销?马鞍⼭市兴国⾦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是⼀家从事钢结构、玻璃维⽣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

1995年,其法定代表⼈吴先⽣与原⾬⼭乡汤阳村委会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取得了⼚房所有权以及⼟地使⽤权,后经扩建,作为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2019年6⽉14⽇,⾬⼭区城管局向其作出马⾬城管(规划)限拆[2019]第JS0611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书”),称其建筑物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续,责令三⽇内⾃⾏拆除,否则依法拆除。

为维护合法权益,其遂向⾬⼭区政府提起⾏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于2019年11⽉11⽇作出⾬复决[2019]8号《⾏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限拆决定书。

兴国⾦属结构公司决定委托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刘光明、陈亮律师,继续维护其合法权益。

两位律师认为,⾬⼭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

⾬⼭区政府作出的⾏政复议决定未予全⾯审查,侵犯了兴国⾦属结构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两位律师特助⼒当事⼈依法提起⾏政诉讼,请求査明事实,依法撤销限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此次上诉,两位律师针对⼀审判决,给出充分理由,请求撤销⼀审判决,依法改判⽀持其⼀审全部诉讼请求。

⼀、认为⾬⼭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职权依据不明,程序违法:1.涉案建筑⾯积认定不清。

其⾃述建筑⾯积为8443.81m,⽽⾬⼭区城管局认定为7436.37m,相差1001.44m。

2.其⼚房所在地块是否处于规划区,处于城市、镇规划还是乡村规划区,⾬⼭区城管局未调查核实。

3.⾬⼭区城管局作出具体⾏政⾏为没有职权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拆迁方案撤销案例

拆迁方案撤销案例

拆迁方案撤销案例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拆迁工作成为了城市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拆迁涉及到土地、房屋等财产权益,往往引发了许多争议和纠纷。

在某些情况下,拆迁方案可能存在不合理或不公平的问题,导致一些受益方或被拆迁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方案。

本文将以具体案例为例,探讨拆迁方案撤销的相关情况,分析案件的背景、争议点和审理结果,进一步了解拆迁方案撤销案例的影响和教训。

案例概述案件背景该案件发生在某城市的城市改造工程中,拆迁方案涉及对数十户居民的房屋拆迁。

由于工程的规模较大,拆迁涉及的房屋数量较多,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争议。

其中,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包括: 1. 拆迁方案中对房屋补偿金额的评估方式是否合理; 2. 原住户对新房的提供形式是否满足实际需求; 3. 拆迁方案中对因拆迁引起的租金损失的补偿是否恰当。

争议点与辩护理据评估方式合理性原告认为,在拆迁方案中,对房屋补偿金额的评估方式存在问题,未能真实反映房屋的市场价值。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相关市场调研报告、房屋评估报告等证据,试图证明房屋的实际价值远高于拆迁方案中所确认的补偿金额。

而被告主张,拆迁方案中的评估方式是合理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交了评估师证明书、市场调查报告等相应证据。

新房提供形式是否满足需求原告认为,拆迁方案中规定的新房提供形式并不能满足他们的实际居住需求。

原告主要指出,拆迁方案要求他们迁入小区内的公寓楼,但原告认为公寓楼的居住环境不适合他们居住,且居住面积较小,不符合他们的实际需求。

而被告则主张,公寓楼形式是城市改造工程的设计方案,旨在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公共设施,同时也是现有土地空间的限制所导致的。

迁居损失的补偿恰当性原告认为,拆迁方案中对因拆迁引起的租金损失的补偿金额不足够,未能真正补偿他们因迁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原告提供了相关房屋租金市场调研报告和租房费用明细等证据,试图证明他们因为强制迁居导致的租赁费用较高,远超过拆迁方案中所补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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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申请撤销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对行政处罚的救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维权经验【导读】“民告官”,在国人的情怀里一直都是灰暗的,谈讼而色变。

自2014年底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行政诉讼由审查立案制改成了登记立案制,受案范围扩大,只要是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起诉讼。

本文通过介绍湖州张某的13.81亩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在接到某镇政府下设“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通过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过程。

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救济撤销行政机关下发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

关键词:民告官、违章建筑、诉讼、撤销【案情介绍】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某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联村租用土地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

张某跟某联村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某镇政府一直没有解决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

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投资的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3月16日,张某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

2004年5月26日,张某缴纳了13930元罚款并回购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之后张某继续生产到2016年7月5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

事件经过时间轴2002年4月,与某镇某联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承租13.81亩土地,用于修建、经营某家私厂。

2002年6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张某的某家私厂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水田建造厂房。

并立案查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听候处理。

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1393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该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没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7860元)。

张某于2003年12月12日签收了该处罚决定书。

2003年12月25日,张某建造的某家私厂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关于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

接受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土地性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04年3月1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

2003年4月2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关于统一折价购回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决定》,同意某市家私厂以13930元购回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2004年5月8日签收。

2004年5月2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了13930元罚款。

2005年8月31日,某市某区经济发展与统计局做出的《关于某镇某联村某家私厂等四家企业立项的批复》,同意某市某家私厂在内的4家企业补办立项佘手续。

2016年7月5日,某镇“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张某做出了《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其余2016年8月15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某联村的违章建筑,如到期未自行拆除,将组织相关部门代为拆除。

2016年8月19日某镇政府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发出《关于张某所建的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征询意见函》2016年9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复函《答复函》,告知某市家私厂及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建造厂房,占用地类为水田,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且至复函时,某家私厂及张某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016年10月27日,某市规划局某区分局复函《关于张某、某市家私厂房屋是否符合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复函》,张某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未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律师参与】我所律师参与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的实际情况,现场勘查,并结合当地拆迁的政策措施,给张某提供的法律意见,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张某该用地的行政处罚备案情况;并进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张某占用土地的征收政策及其详细的名单及补偿情况。

并申请信息公开该占用土地的土地性质。

接收《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审查明确,并撤销某镇政府做出的该行政处罚。

若复议维持,则面临行政诉讼来撤销该行政处罚。

本案例中,律师结合办案经验,首先面临的理论问题是《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定性为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要是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遵循行政处罚法中的实体性及程序性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按照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在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在其余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由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及结合本案例中的具体事实,可以推论出该案例中涉及到的是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结合该案例中的事实,对该案例的案情分析:1、在张某补交土地使用费后,该占用并使用土地的行为已属于合法行为。

张某已经在事实上是合法使用该土地的企业主。

2、该厂房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

张某是在某镇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引导下入驻某联村投资建厂,其符合“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先发展、后规范”的政策。

即使张某占用的是集体土地,那也是该地镇政府的经济政策下对土地性质的变通使用。

该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某镇政府应当协助办理。

3、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是在认定事实不清,未对张某的土地使用核查的情况下,连张某所占用使用的土地的具体面积数目也未实际勘测,就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

4、某镇政府作出的该处罚通知程序违法。

该通知书并没有明确告知张某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文及侵犯的具体权益。

尤其现行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限期拆除”这类重大诸如涉及标的比较重大、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举行听证。

某镇政府更应该在限期拆除通知中明确告知张某有申请复议、诉讼的救济方式及救济的期限。

该案例中,通过信息公开查询的资料、复议、诉讼中某镇政府既某市国土资源局的答辩及回复,可以得出,张某仅仅是在形式上未取得书面审判文件,未申请办理相关土地使用证书,并不影响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事实,更不影响其建筑在实质上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于张某维权过程中各阶段的法律建议:信息公开,是核实其于2003年时接收行政处罚的依据。

并以此证实张某曾经因该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使用费的经过。

张某回购其地上建筑物等的相关依据。

另外通过信息公开张某使用土地范围内的“三改一拆”的范围及具体名单。

明确张某是否在该“三改一拆”范围内。

行政复议阶段,是申请上级政府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某镇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诉讼阶段,因为行政复议维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因此本案件诉讼时,某镇政府、某区政府均是被告。

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

关于本案,我所律师做到的具体工作还包括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收集证据,书写书面法律意见,提交相应的信息公开申请给相关行政机关,实地测量土地、实地拍照留存当事人占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及拆迁状况,依次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准备书面复议及诉讼资料。

本案例维权进程时间轴:申请信息公开:2016年11月21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政府、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2016年12月1日向某镇政府、2016年12月5日向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2016年8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0月17日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诉讼:2016年11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

听证:2016年9月14日,原告以案情复杂、重大为由向某区政府申请听证。

2017年6月2日申请听证。

【案件评析】本案例十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大量企业拆迁案例之一。

对企业主来说,招商引资建造厂房,却被一纸公文否决,尤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惯例认可在1998-2008明确这期间建造的建筑物不是违法建筑。

本案例企业主张某是招商引资的政策性于2002年建造的厂房,完全符合上述的时间段及政策性建房并投入使用,尤其张某还因为此占用使用土地缴纳过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如此明确的事实却经历政府信息公开、两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流程后,才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从该案例中可以得知张某没有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并取得土地使用证导致了其“无证”使用土地而“违章建筑”,但事实是其缴纳过土地使用费并且是在招商引资的者政策下租赁使用土地。

针对该现象,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尤其招商引资比较多的城市,类似张某这种使用土地的现象,作为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是否有在政策性指引措施下来主动核实并为张某办理土地使用证?或者类似案例中的情形,在面对“三改一拆”政策时,又何来的依据给张某扣上“违章建筑”的高帽?本案例中,对于撤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结合本案例中的事实情形: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三)项的情形,因而要撤销该行政处罚通知。

虽然非因为70条中所列举的其他相关实体原因。

同时也反映出来一个问题,就是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程序性规定的忽略,尤其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每个程序适用的条件及期限等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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