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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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15•【文号】法〔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清理和编纂。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经清理和编纂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案例45-52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诚信原则裁判要点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传承了千百年的民间艺术(三)

传承了千百年的民间艺术(三)

传承了千百年的民间艺术(三)⼴西侗族⽊构建筑营造技艺侗族⽊构建筑营造技艺是⼴西三江县最出⾊的民族民间传统⽂化表现形式。

三国时期,侗族先⼈“依树积⽊,以居其上,名⽈⼲栏”,逐渐形成⽊构建筑营造技艺。

三将侗族⽊质建筑以风⾬桥、⿎楼为代表,不仅造型美观,⽽⼯艺堪称⼀绝。

整座建筑凿榫打眼、穿梁接拱、⽴柱连枋不⽤⼀颗铁打,全以榫卯连接,结构牢固,结合缜密,有极⾼的⼯艺和艺术价值。

⿎楼⼜称“罗汉楼”,矗于侗寨之中,⽴地顶天,成为侗家⼈的精神象征。

风⾬桥横卧江上,在侗族观念中是沟通阴阳两界的“⽣命之桥”和护寨纳财的“福桥”,因此不吝雕琢修饰,使其集亭、塔、廊、桥为⼀体,壮丽辉煌。

楼、桥上的各种图案及雕梁画栋寄托了侗族⼈民祈望风调⾬顺、五⾕丰登的美好愿望和美学追求,是侗族⽂化特殊的集中体现。

风⾬桥(模型)在桥上建廊,阁供路⼈避风⾬烈⽇或⼩憩。

故称风⾬桥。

展品程阳永济桥为⽬前保存最好、规模最⼤的风⾬桥。

⾦造桥(模型)⿎楼(模型)侗族⼀般聚族⽽居,⿎楼是族姓的形象标志。

展品为最富盛名的马胖⿎楼,以及被誉为“侗乡第⼀楼”的三江⿎楼。

代表性传承⼈杨似⽟河北永清秸杆扎刻河北永清秸杆扎刻,是出产于河北省永清县的⼀种精致的化民间扎刻艺⼈利⽤上乘的⾼粱秸杆,以卡尺、剪⼦、锥⼦、⼑⼦、⽵签和油灯为⼯具,靠⼿⼯攒装、扎刻蝈蝈笼、花灯及仿古建筑模型等观赏⼯艺品,技艺精美绝伦,突出地显⽰了民间艺⼈驾驭朴素的审美智慧和艺术创造⼒。

庆州⽩塔秸秆扎刻作品代表性传承⼈徐健湖北武汉⽊雕船模武汉⽊雕船模是出产于湖北武汉地区的⼀种传统雕塑艺术。

清末宜昌艺⼈龙启胜最初以⼩作坊从事船模制作各类⽊船,⼯艺精美考究,刻画细致⼊微,造型逼真传神。

制作⽊雕船模有设计、出料、放样、船体制作、零部件制作、髹漆、装配等主要⼯艺环节。

“镂空精梭”和“精⼯制模”是其技艺的精髓。

武汉⽊雕船模不仅具有观赏价值,还可以通过它认识和了解中国⾈船的建造技术和结构样式,具有⼀定的科学价值。

如何理解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

如何理解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

如何理解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作者:房心如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1期摘要通常情况下,我们对通用名称的理解是“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约定俗成,并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

尽管如此,对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具体判定标准仍是当下相关学者争议的焦点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国各地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由商品通用名称问题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高速运行状态带来了不少隐患。

本文以“山东鲁锦”案为例,结合通用名称的运用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商标法通用名称“山东鲁锦”作者简介:房心如,华东交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4.144随着我国立法与司法的不断完善,我国针对通用名称的研究也日益深入。

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概念、属性、认定程序等的讨论在学术界越来越深入的展开。

尤其是通用名称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定和应用,更是一直是理论界和实践界讨论的重点。

“山东鲁锦”案是我国关于通用名称问题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围绕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司法判定,展开有关通用名称相关问题的讨论与研究,能够在脑海中建立清晰的理论框架,更好的理解和解决通用名称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热点问题。

一、通用名称的法定概念和属性(一)通用名称的概念尽管通用名称在《商标法》中早有体现,但仅仅是说明了通用商标在注册商标中的法定禁止性,对于通用名称至今缺少一个明确的法定概念。

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通用名称问题的处理有很大争议的原因之一。

人们所认为的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

这要求通用名称的指代必须明确、具体,约定俗成,为某个确定范围内的消费者所广泛接受。

( 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 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西段路北113号二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路维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候圣文,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永涛,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运河路商业街3号。

负责人:龚修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祥县城西32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呈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上诉人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之邦家纺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7)济民五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鄄城鲁锦公司、礼之邦家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鄄城鲁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候圣文、杨永涛,上诉人礼之邦家纺公司负责人龚修成,被上诉人山东鲁锦公司委托代理人郗金庆、马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原告山东鲁锦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原告原是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1985年起原告将生产的棉布、工艺品、服装和床上用品等产品统称为‚鲁锦‛。

1999年原告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2001年申请注册了‚图形+LUJIN (鲁锦拼音)‛组合商标。

2006年,原告被中国商业联合会吸收为‚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

同年,原告的‚鲁锦‛商标被山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原告发现在济宁市区域内,有大量被告生产、销售的鲁锦产品。

这些产品都在显著位臵标明了‚鲁锦‛字样,并由礼之邦鲁锦专卖店等众多专卖店进行销售。

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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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孔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光、孔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光、孔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1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海洋扈琳张思平【审理法官】史海洋扈琳张思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光;孔祥军【当事人】徐光孔祥军【当事人-个人】徐光孔祥军【代理律师/律所】韩伟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孔令兵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伟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孔令兵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伟杰孔令兵【代理律所】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光【被告】孔祥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阶段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徐光与孔祥军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其数额;2、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22:03:23徐光、孔祥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1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光,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系徐光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军,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兵,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光因与被上诉人孔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光上诉请求:1.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孔祥军偿还徐光借款本金叁拾陆万肆仟元整(¥364000元),逾期利息壹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135200元)本息合计肆拾玖万玖仟贰佰元整(¥499200元);3.判令孔祥军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一审第二次开庭给徐光造成经济损失2090元。

最高法指导案例汇编1-52期

最高法指导案例汇编1-52期

目录第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52号)指导案例 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1)指导案例 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指导案例 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6)指导案例 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11)指导案例 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13)指导案例 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17)指导案例 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 指导案例 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3)指导案例 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7)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30)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33)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38)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41)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44)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46)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51)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5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58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60)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64)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68)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71)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73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76)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80)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83)指导案例 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86)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90)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92)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6)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106)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109)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12)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120)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124)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129)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132)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137)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141)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145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49)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52)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56)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61)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66)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74)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1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88)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93)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99)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3)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2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16)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 (218)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发布指导性案例样式 (221)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鲁锦实业公司简介

鲁锦实业公司简介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简介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始创于1985年,注册资本1966万元,并控股两个合资公司:“嘉祥京鲁益久织造有限公司、济宁瑞纺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设有两个厂区,占地22558平方米,拥有厂房面积13500平方米。

总资产14714万元人民币,职工426余人,现已发展为集棉花加工、纺纱织造、印染加工、服装、家纺及手工艺品制作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

另有在建子公司:山东禾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嘉祥经济开发区的东南角紧锣密鼓的施工建设中,一期工程预计年内即将建成投产。

山东和本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由传统手工行业向高新技术行业转变,标志着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行业转型升级的步伐,标志着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充分贯彻国家主导方针,以科技创新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勇气和决心。

嘉祥京鲁益久织造有限公司,是由嘉祥县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与日本益久染织研究所于1993年共同投资兴建,注册资本248.6万元,是一家集棉花加工、纺纱织造、染整加工、服装及手工艺品制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主要从事棉、丝等天然纤维的加工生产,是天然纺织的老字号企业,也是济宁市重点龙头企业、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荣获济宁市文化发展创新二等奖、出口创汇先进企业。

公司成立以来,受到政府的高注重视,公司也得以迅速发展,产量、销售、利润逐年大幅增长。

产品出口远销日本、欧美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受到外国友人和华人华侨的喜爱追捧。

公司在传统手工纺织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大胆创新,解决了传统棉布容易褶皱和褪色的难题。

并且承传古法提取植物色素,加以现代工艺改良进行染色。

产品不仅天然环保,并且独具特色,还为带动农民增收尽了一份力,为弘扬和传播中华民族传统手工纺织工艺做出了应有贡献。

济宁瑞纺服饰有限公司,座落于嘉祥县经济开发区,是由山东实业有限公司与台湾李泰雄先生于2005年共同投资兴建,注册资本70万美元,资产总额700多万,其中固定资产500万,承传了嘉祥京鲁益久织造有限公司近30年的出口生产经验,并立志让国人穿上更好的棉织品为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02•【文号】法〔2012〕26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法〔201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9年,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

近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大力推行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依法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了大批优秀能动司法案例。

2011年,王胜俊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选编工作,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遵照王胜俊院长重要批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正式启动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专门成立了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XXX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万鄂湘、江必新、苏泽林、X*X、南英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

201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小组,认真推荐本辖区法院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已生效的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候选案例。

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30【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56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栋;王永玲;宋晓梅;梁文武【当事人】王玉栋王永玲宋晓梅梁文武【当事人-个人】王玉栋王永玲宋晓梅梁文武【代理律师/律所】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建伟彭庆青张建光【代理律所】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玉栋;王永玲【被告】宋晓梅;梁文武【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8 01:09:52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56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玲。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晓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文武。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永玲、王玉栋因与被上诉人宋晓梅、梁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5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9.08.05裁判规则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正文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品通用名称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基本案情: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公司)诉称: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之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标有“鲁锦”字样的鲁锦产品,侵犯其“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

鄄城鲁锦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原告的“鲁锦”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鲁锦”不是通用名称。

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被告鄄城鲁锦公司辩称:原告鲁锦公司注册成立前及鲁锦商标注册完成前,“鲁锦”已成为通用名称。

按照有关规定,其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礼之邦公司一审未作答辩,二审上诉称:“鲁锦”是鲁西南一带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不知道“鲁锦”是鲁锦公司的注册商标,接到诉状后已停止相关使用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1999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终审日期2009.04.27原告: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新民,董事长。

被告: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宪国,董事长。

山东起重机厂于2005年7月11日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山起重工公司立即停止对“山起”字号的使用,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后来本案被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山东起重机厂成立于1968年,以起重机械制造加工为主,1976年4月组建益都起重机厂,1991年10月31日变更名称为山东起重机厂,2002年1月8日成立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起重机械及配件的设计、制造、安装、咨询、技术服务与销售等业务。

实践中,“山起”这一名称的使用情况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山东起重机厂自己主动使用;二是社会公众或其他有关单位使用“山起”作为“山东起重机厂”的代称。

山东起重机厂主动使用“山起”简称的情况有:1.对外宣传使用:在山东起重机厂于2003年1月制作(片尾显示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的光盘宣传片“托起新世纪的太阳”中,片头有“谨以此片献给已经成为或将要成为‘山起’的朋友—徐新民”字样;除片头和片尾外,全片屏幕右下方始终突出显示“山起”字样;在该片的解说词中,多次使用“山起”作为山东起重机厂的代称;在职工工作服和工作帽上,分别绣有“山起”文字或汉语拼音;在厂房屋顶部位侧面墙壁上标有“山起”字样。

2.在对外经营活动中使用:例如,在山东起重机厂与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3日签订的“技术协议”中,直接用“山起厂”指代“山东起重机厂”;在山东起重机厂与安徽铜陵金港钢铁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16日签订的协议中,直接用“山起厂”指代“山东起重机厂”。

3.企业内部使用:该厂法定代表人徐新民在2003年1月29日全体员工大会的讲话中多次使用了“山起”或“山起人”的称呼;2002年10月8日和2004年3月8日,山东起重机厂分别以“山起”杯为名举办了职工篮球比赛和女工拔河比赛。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济民五初字第2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济民五初字第2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济民五初字第2号原告:山东孔府家集团有限公司。

驻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9号。

(以下简称孔府家集团)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董事长。

原告:山东孔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

驻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9号。

(以下简称孔府家酒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董事长。

原告:曲阜市酒厂。

驻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董事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凡鹏,山东孔府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主管,住该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俞世海,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

驻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姚村镇驻地。

(以下简称三孔白酒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建飞,经理。

原告山东孔府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孔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酒厂为与被告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4月10日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孔凡鹏、俞世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被告曲阜三孔白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孔家酒”从外包装盒的图案布局、色彩、字体、字形排列分布、商品规格等各个方面模仿我公司生产的“双龙乳白家酒”孔府家商品,造成市场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我公司的商品,造成误购。

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已被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

2001年我公司就生产并销售注册商标为“盛世福”白酒,而被告在其生产的白酒上非法使用“盛世福”名称,系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商品已被曲阜市工商局查扣。

山东孔府家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孔府家酒是知名商品,在山东省内省外都有大量销售,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我公司的严重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并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维权费用。

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5【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70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孟祥臣【当事人-公司】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太静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太静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太静【代理律所】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孟祥臣【被告】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不可抗力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的适用前提之一是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大大服务协议》中,上诉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本案的审理并不涉及电子签名的认证问题,故一审法院判决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其与案外人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了认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论侵权案件裁判中的公共政策因素

论侵权案件裁判中的公共政策因素

论侵权案件裁判中的公共政策因素一、问题与思路有公共治理学者提出:“公共政策是现代社会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上述论断由于过于笼统,可能显得有些偏颇,但具体到侵权责任法领域,这一表述却又显得十分适当。

侵权责任并非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责任,其中贯穿了许多社会因素,在很多方面表现了公共利益的要求。

尽管从形式上看,公共政策并非是明示的法律渊源,在侵权案件中并非作为裁判的依据直接加以引用,但它对司法者的行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又实实在在地产生着普遍的阻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即即是在法制较为完备的发达国家,公共政策作为一种指导性依据,或说是非正式渊源,也在必然程度上指导着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判。

遗憾的是,在我国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成心或无心地轻忽了对公共政策因素的探讨。

问题的研究将从三个方面来展开。

第一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侵权案例为对象,将所研究的问题奠基于实证材料之上,具体考察到底有哪些公共政策因素阻碍了侵权案件裁判。

第二,探讨侵权案件裁判中考虑公共政策因素的理由。

最后,结合侵权责任的组成要件分析侵权案件裁判中公共政策因素是如何实现的。

二、侵权案件裁判中公共政策因素的内容本文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相关侵权案例作为问题研究的分析素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案例均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并可能进行过修改,因此具有很高的准确性、权威性。

同时,在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内的“类行政化”运作和上诉制度的作用下,公报案例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阻碍不容轻忽,因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对本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价值。

1985年至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侵权案例有130余个,通过研读,笔者发觉其中至少12个案例与本文所讨论的“公共政策因素”有紧密关联。

在此,笔者拟就这些典型案例提供的法律素材来分析侵权案件裁判中包括的公共政策因素。

(一)价值优位因素的公共政策法律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利益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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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据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应有所限制。

商标的作用主要在于商品的识别性,即购买者、消费者能够通过不同的商标而区别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防止购买者、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因此,虽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商品通用名称应当具有广泛性、规范性。

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判断其是否具有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的接受程度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具有规范性,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及其指代是否明确为标准。

对于约定俗成、已为相关公众认可的名称,即使其不尽符合相关科学原理,亦不影响将其认定为通用名称。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该名称是否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接受;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是否经某一地区或领域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是否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祥县城西32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呈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鄄城县人民路西段路北113号。

法定代表人:路维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运河路商业街。

负责人:龚修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公司)因与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鄄城鲁锦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之邦公司)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鲁锦公司诉称:原告前身是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

1985年起原告将所产棉布、工艺品、服装和床上用品等产品统称为“鲁锦”。

1999年原告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2001年申请注册了“图形+LUJIN(鲁锦拼音)”组合商标。

2006年,原告被中国商业联合会吸收为“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

同年,原告的“鲁锦”商标被山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原告发现在济宁市区域内,有大量被告鄄城鲁锦公司、礼之邦公司生产、销售的鲁锦产品。

这些产品都在显著位置标明了“鲁锦”字样,并由礼之邦鲁锦专卖店等众多专卖店进行销售。

被告的上述产品侵犯了原告的“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鄄城鲁锦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原告的“鲁锦”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和包装;判令鄄城鲁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去掉其名称中的“鲁锦”字样;判令礼之邦公司所属店堂门面不得使用“鲁锦”字样;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被告鄄城鲁锦公司辩称:原告鲁锦公司注册成立于2001年2月9日,在原告成立之前及1999年鲁锦商标注册完成之前,“鲁锦”这两个文字已经变成了通用名称,成为一种工艺技术、文化的代表,各行各业都有权加以使用。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其5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礼之邦公司未作答辩。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于1999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类,具体为“服装、套装、汗衫、制服、茄克(服装)、背心(马甲)、童装、睡衣(含睡衣裤)、运动衫、吸汗内衣等”。

原告又于2001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号为第1665032号的“Lj+LUJIN”的组合商标,有效期为200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纺织物、棉织品、内衣用织物、纱布、纺织品、毛巾布、无纺布、浴巾、床单、纺织品家具罩等”。

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于2001年2月9日经工商部门核准依法更名为嘉祥县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后于2007年6月11日更名为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

1993年4月22日,原告鲁锦公司的前身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与日本国益久染织研究所合资成立嘉祥京鲁益久织造有限公司,原告在获得“鲁锦”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授权该公司使用,并在多家报社、杂志社、电视台等媒体栏目多次宣传报道其产品及注册商标。

2006年3月,原告被“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接纳为会员单位。

原告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及长期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其“鲁锦”牌系列产品,特别是“鲁锦”牌服装,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006年11月16日,“鲁锦”注册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2007年3月,原告鲁锦公司从礼之邦鲁锦专卖店购买到由被告鄄城鲁锦公司生产的同原告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该商品上的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及店堂门面上均带有原告注册商标“鲁锦”字样。

鲁锦公司认为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鲁锦”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明显误导了消费者,且被告企业的字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鲁锦”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被告礼之邦公司销售鄄城鲁锦公司的侵权产品,二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使原告的产品大量滞销,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被告鄄城鲁锦公司于2003年3月3日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其在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精一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

2007年9月,鄄城鲁锦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原告鲁锦公司已注册的第1345914号“鲁锦”商标,商评委已经受理但至今未作出裁定。

原告系从礼之邦鲁锦专卖店购买涉案商品取证,在该店门面上“鲁锦”已被突出放大使用,但其出具的发票上所加盖的印章为被告礼之邦公司公章。

一审法院根据原告鲁锦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告鄄城鲁锦公司、礼之邦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发现二被告处存有大量同原告“鲁锦”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同类或者类似的商品,该商品上的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商品标价签以及被告店堂门面上均带有原告注册商标“鲁锦”字样。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一审法院证据保全所拍摄的照片、录像,被控侵权商品的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上已将“鲁锦”文字放大,且醒目突出的作为商品的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且包装袋上未标识生产商及其地址。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鄄城鲁锦公司、礼之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鲁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鄄城鲁锦公司在字号中使用“鲁锦”,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鲁锦公司的“鲁锦”文字商标和“Lj+LUJIN”的组合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核定使用于第25类、第24类商品上,在该类商品上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鄄城鲁锦公司提供商评委的《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用于证明“鲁锦”注册商标发生争议并已被受理,但未提供商评委作出的结论性裁定,不能据此否认原告对“鲁锦”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鄄城鲁锦公司庭审中虽然提供了大量丛书、期刊、报纸、报道、宣传资料、专题片、获奖证书等书面、视听资料证据,但均不足以证明“鲁锦”是历史文化遗产,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也不能证明“鲁锦”属于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25、24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第25、24类商品中某一具体商品的通用名称。

故鄄城鲁锦公司关于“鲁锦”是历史文化遗产、社会公共资源、通用名称,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第25、24类商品上使用“鲁锦”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鄄城鲁锦公司在与原告鲁锦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鲁锦”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在被控侵权商品的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及其店堂门面上使用,且特意放大显示、醒目突出,容易使消费者在视觉上将注意力集中在“鲁锦”上,暗示自己同“鲁锦”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

原告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均为“鲁锦”且使用在先,2006年原告的“鲁锦”商标又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原告的“鲁锦”商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法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

被告突出使用“鲁锦”的行为,客观上极易使了解“鲁锦”的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购,可以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被告礼之邦公司对其售出商品所出具的发票,可以认定其客观上销售了被告鄄城鲁锦公司所生产的侵权商品,且被告礼之邦公司将“鲁锦”文字放大、突出使用在其店堂门面上,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亦构成对原告鲁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鲁锦公司生产“鲁锦”系列服装及纺织品、床上用品已有十几年的历史,所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表明“鲁锦”系列服装在服装生产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山东省境内服装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在济宁市及其周边地区的知名度则更高,已为相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知悉,属知名商品。

“鲁锦”注册商标于1999年12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使用至今,现仍在有效期内且系山东省著名商标。

2001年2月原告经核准使用“鲁锦”作为企业字号后,原告商品的品牌和生产者名称中均含有“鲁锦”,因此“鲁锦”应当认定为原告知名商品特有标识。

被告鄄城鲁锦公司的企业名称获得核准的时间为2003年3月,被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鲁锦”与原告使用的“鲁锦”完全相同,但原告使用在先,被告使用在后。

结合被告在侵权商品的包装袋上将“鲁锦”文字放大、突出使用,且未标识生产商、地址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被告明显具有傍明牌及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鲁锦公司关于被告鄄城鲁锦公司停止使用“鲁锦”作为企业名称,被告礼之邦公司停止在其店堂门面上使用“鲁锦”字样,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的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但未就其因被控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被告因被控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提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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