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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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盘政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政发〔200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十一日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目标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市双重管理单位的责任目标考核。

第三条全年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目标制定和运行监督第四条制定责任目标要按照实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盘锦三大重点任务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相衔接,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

第五条目标体系内容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发展后劲指标,社会事业指标,和谐社会指标。

市直各部门责任目标: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指标,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确定的由市直部门承担和落实的指标,市直部门其他主要业务工作目标,当年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工作目标以及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盘政发〔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已经2014年11月14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6日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盘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二)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三)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四)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农村建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七)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奖惩事项;(八)市政府重大决策需要报市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的,需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九)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0•【字号】盘政办发〔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0日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为贯彻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推进《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全面落实,以提高环境质量,推动全市低碳循环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工作重心,以推进绿色发展服务经济社会为宗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对环保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聚焦“四个着力”,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个驱动”、“六个新的增长点”部署要求,以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和推进“四个着力”“1+5”实施意见为总揽,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实现执法全覆盖,坚持违法行为“零容忍”,构建“政府统领、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环保工作新格局,推进全市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和空气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完成国家及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

以湿地生态恢复为重点,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模式和运行机制,提高农业生态文明程度。

加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提高全民的自觉守法意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的通知》(盘政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6日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及其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就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江河流域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江河流域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江河流域保护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08
•【字号】盘政办发[2011]61号
•【施行日期】2011.06.0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江河流域保护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江河流域保护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证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盘锦市江河流域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孙占明(副市级领导)
副组长翟鹏飞(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晓东(市水利局局长)、王立峰(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成员杨旭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屠践华(市财政局副局长)、赵波(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迟功德(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颖(市水利局副局长)、袁宏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戴承波(市公安局调研员)、李铁容(市交通局副调研员)、孟泰舟(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领导全市江河流域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江河流域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规范、合法、有序的江河流域管理秩序。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王晓东(兼)。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0日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推进《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及相关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实,将“4+2”大调研工作成果转化为实际行动,进一步提升项目支撑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聚焦“四个着力”,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个驱动”、“六个新的增长点”部署要求,以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和推进“四个着力”“1+5”实施意见为总揽,做到优化软环境、完善硬环境、体制机制创新“三个坚持”,实现政府效能、项目建设平台承载能力和要素保障能力“三个提升”,全力推动项目落地,不断培植发展优势,强力推动我市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市场创业活力进一步释放;产业项目投资实现由“量”到“质”的转换,促进产业结构换档升级。

到2020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保持在6%-8%区间,单项投资亿元以上新开工重点项目超过500项,其中,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50个以上。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季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季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盘政办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季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3日盘锦市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季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项目年”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在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牢牢抓住第三季度投资的黄金季节,紧紧围绕项目建设主线,强化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项目推进工作力度,强化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前三季度完成全年项目建设任务的90%以上。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项目落地和建设进度1.截至第三季度末,完成新开工亿元以上重点产业项目不低于112项,第三季度确保完成18项以上,其中,双台子区确保完成3项,兴隆台区确保完成6项,大洼区确保完成2项,盘山县确保完成1项,辽东湾新区确保完成6项。

2.截至第三季度末,实现竣工亿元以上重点产业项目不低于112项,第三季度确保完成15项以上,其中,双台子区确保完成8项,兴隆台区确保完成1项,盘山县确保完成1项,辽东湾新区确保完成5项。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二)加快推进未开(复)工项目尽早开(复)工1.推进21项未复工项目尽早复工,对确实无法复工项目,尽快完成清理或转向(详见附件1)。

2.推进年内拟开工重点项目尽早开工建设(详见附件2)。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4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4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31日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精神,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消除信息孤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建设“大平台”、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为抓手,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为群众办事增便利、为政府运转降成本、为社会治理添助力、为企业发展创条件。

(一)工作原则1.集约高效。

最大程度整合现有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可以从市大数据中心获取的资源,不再重复采购建设;可以集中安全运行和共享的,不再分散运行和独立使用。

2.统筹规划。

根据全市政务信息系统资源情况,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工程规划、标准规范、备案管理、审计监督、评价体系等五方面统一。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盘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31日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以督促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有效履行水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确保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为目的,奖优罚劣为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流域上中下游之间、水生态环境破坏者与受害者及保护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国控断面(包括辽河曙光大桥、赵圈河和绕阳河胜利塘)和各支流河(包括绕阳河除胜利塘以外的断面、太平河、螃蟹沟、清水河、一统河、小柳河、新开河、外辽河)及其二级支流和入海诸河。

国控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每年断面考核目标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至各市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推进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推进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推进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7]89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8【实施日期】2017.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推进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推进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8日盘锦市推进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辽政发〔2016〕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0号)和省水利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水合〔2012〕20号)精神,结合我市农垦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总体要求,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工程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推行集团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推进资源整合、资产运营、资本运作、资金流动,建立适应灌区管理、符合灌区发展要求的现代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灌区管理逐步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轨道,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盘政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8日盘锦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凡具有对市场主体执法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检查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事项,包括市场监管检查事项和其他执法检查事项,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二)工作目标2018年末前,各执法检查部门实现市场监管检查和执法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4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4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盘锦市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有效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强化垃圾收运管理,提高垃圾处理水平这条主线,坚持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力推进构建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工作,实现管干分离,构建完善的垃圾处理、环卫运转的大环卫体系,不断提高全市城乡垃圾收运管理水平,努力营造整洁卫生、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城乡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行业指导的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城乡垃圾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建设,各县区、经济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为实施主体,市住建委对工程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原则。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构建政府引导下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利用世行贷款、国债资金和企业资金实施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形成投入合力。

(三)建立体系,务求实效的原则。

建立有机统一、协调运作的垃圾处理、环卫运转体系,实现垃圾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队伍专业化、作业精细化、机制长效化,确保城乡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盘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1日盘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用水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和辽宁省“十三五”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障用水安全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确保实现“十三五”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约束性目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盘政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政办发〔2021〕8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2日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为建立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果,全面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水清滩净、岸绿湾美、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湾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根本目标,逐步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为建设美丽海湾和美丽海洋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负责、分级管理。

建立健全以政府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积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体作用,明确各级湾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单元管控。

立足海湾生态环境实际情况与存在问题,以海洋空间管控要求、海岸自然禀赋和开发保护情况为基础,划定盘锦市辽东湾湾长制管控单元,实施分区重点管控。

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

坚持以推进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任务为主,切实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流域环境治理、河长制等有效衔接,形成流域海域纵向贯通、多部门横向联动的区域联防联治协作机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河流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河流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河流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2•【字号】盘政办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河流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盘锦市河流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盘锦市河流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辽河、大辽河及大凌河治理的部署,进一步加大河流治理力度,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我市境内干支流水质达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以市、县(区)政府为主体、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各负其责,重点推进干流重点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和支流污染源头治理工程,确保我市河流水环境质量实现根本改善。

二、水质目标辽河治理工作目标:2011年干流兴安、曙光大桥、赵圈河断面全指标年均值达到Ⅴ类水质,2012年全指标年均值达到Ⅳ类水质。

支流一统河,绕阳河2011年达到Ⅴ类水质,2012年全指标年均值达到Ⅳ类水质;螃蟹沟、清水河、太平河2012年达到Ⅴ类水质,2013年全指标年均值达到Ⅳ类水质。

大辽河治理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按国家规定的21项指标考核,大辽河干流三岔河及黑英台断面达到V类水质标准,支流外辽河消灭劣V类水质,2013年全指标年均值达到Ⅳ类水质。

大凌河治理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按国家规定的21项指标考核,大凌河干流达到IV类水质标准。

三、治理任务省政府向我市下达河流治理任务共56项,其中辽河治理项目45项,大辽河治理项目10项,大凌河治理项目1项。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盘政办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日盘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增加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能。

(二)加强的职责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盘政办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日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关于设置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的通知》(辽编发〔2010〕3号),组建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与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正县级建制,是主要承担辽河保护区、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水利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水质和水量监管、水政执法、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和河道降滩、河道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将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三)将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四)将市交通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管理和渡口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五)将市农委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农药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六)将市农委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退耕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湿地保护、林木砍伐、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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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7]60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3
【实施日期】2017.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发展水经济、传承水文化为主要任务,立足我市实际,认真落实《意见》精神,严格按照《方案》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河长制,积极构建目标明确、责任明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河流(含人工河流、水库)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为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恢复河流自然生态、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基础,为围绕多城联创,打造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物质基础和环境、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党政领导,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政府部门分工合作的责任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把握全局,社会共治。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建立河长制与地区“十三五”规划、发展布局相结合,突出特色、兼顾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

(三)因地制宜,一河一策。

河流治理保护要充分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
然的科学理念,依法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河流健康,维护河流生态功能;要以问题为导向,因河施策、分段治理、对症下药。

(四)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强化污染源头治理,防治结合、综合施策。

三、工作目标
(一)推进目标
2017年末前,完成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段)长人员确定工作,编制工作方案、考核办法、实施方案和“一河一策”,配置推进建立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建立河长会议制度等工作,完成河长制工作主要管理平台搭建;2018年6月末前,全面完成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二)实施目标
到2020年,全市国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市级以上流域水质考核断面100%达到考核要求,辽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辽河、凌河保护区等主要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到2030年,全市国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辽河干流所有监测断面100%达到考核标准,全市城市防洪防潮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维持100%。

根本解决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全市河流生态系统显著改善,恢复自然健康状态。

(三)重点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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