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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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旨在保障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和防止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一、目的:1.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2.提高煤矿工人对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法规遵守: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等。

2.确保煤矿企业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照,合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

三、预测预测:1.制定科学合理的瓦斯突出预测方法和技术标准,明确预测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2.根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排放治理:1.煤矿井下瓦斯进行有效的排放和利用,包括安装并维护合格的瓦斯抽放设施和瓦斯抽放管道。

2.对煤矿井下的通风系统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保证通风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五、监测与检测:1.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安装并维护瓦斯检测仪器和设备。

2.对煤矿井下的瓦斯浓度、煤层赋存状态等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预警和防控措施的及时实施。

六、安全管理:1.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瓦斯突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确保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七、事故应急:1.制定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效能。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监督检查:1.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以上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

通过预测预测、排放治理、监测与检测、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和监督检查等综合措施,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瓦斯突出的预测和监测,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 引言煤矿瓦斯突出是煤矿开采中常见的安全事故之一,给矿工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防止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相应的细则来引导煤矿的防治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细则。

2. 煤与瓦斯突出的原因分析煤与瓦斯突出是由于在煤层开采过程中,煤层与围岩的力学性质发生变化,导致地下瓦斯在煤矿工作面上涌出而产生的现象。

主要的原因包括: - 煤层中的损伤带 - 工作面上的应力集中 - 煤与围岩的接触面积减小 - 工作面掘进速度过快等3.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为了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 ### 3.1 加强瓦斯抽放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应加强对瓦斯的抽放工作。

包括安装抽放设备,提高抽放效果,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运行情况。

3.2 设备与作业面的防爆措施煤矿作业面和设备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爆措施,如使用防爆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进行爆炸风险评估等。

3.3 控制工作面进度工作面的掘进速度过快容易导致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因此,需要合理控制工作面的进度,确保掘进速度适中,避免产生瓦斯突出的情况。

3.4 加强通风管理煤矿的通风是预防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

需要加强对通风系统的管理,确保通风设备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通风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4. 瓦斯突出应急处理尽管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瓦斯突出事故仍然有可能发生。

为了应对瓦斯突出事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演练。

4.1 现场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现场应急预案,包括瓦斯突出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流程,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保养要求等。

4.2 应急设备准备现场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如逃生器、呼吸器等,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和自救。

4.3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瓦斯突出的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操作技能,并及时总结演练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

2019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2019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瓦斯突出是一种矿井安全恶化的重要表现,对矿区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为了防止和控制煤矿瓦斯突出,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采矿企业、检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防治目标
确保煤矿瓦斯突出不发生危及矿井安全的状况,保证矿井正常工作。

三、监测预警
采矿企业应建立瓦斯突出预警监测制度,设置瓦斯突出警戒线、警报线及突出点,在警报线外定期进行监测,确认瓦斯突出监测数据;瓦斯突出发生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四、防治措施
(一)对发生瓦斯突出的地点实施围堰围岩工程,有效封住瓦斯突出口,阻断排放通道;
(二)增设除瓦斯系统,采取综合除瓦斯措施,及时有效地将煤矿瓦斯排放出矿;
(三)熄灭发生瓦斯突出的瓦斯点;
(四)使用瓦斯消耗技术灭火,减少瓦斯突出量;
(五)建立煤矿可燃气检测系统,坚持瓦斯检验检矿,及时发现煤层瓦斯异常排放。

五、安全预防
(一)严格控制矿井粉尘、煤尘、碳酸钙等不能让煤与瓦斯突出的质量;
(二)严格规范放炮作业,尤其是受限的薄煤层、超前开采及临边工作面等煤柱生长支护灭火作业;
(三)严格实施矿界绿化,不允许新建和扩大采掘孔洞;
(四)矿区瓦斯突出危险点检查,进行安全防范和抉择;
(五)必须遵守安全规程要求,不准有任何违章行为;
(六)加大对矿井安全的检查频次,及早发现、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六、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违反安全规定、违规行为造成的煤矿瓦斯突出事故,将依法严肃处理,当事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与有关单位得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就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得煤层。

突出矿井就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得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就是本单位防突工作得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与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与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得综合预警、快速响应与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与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得安全管理与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得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得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与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得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得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明细介绍》(2019年度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明细介绍》(2019年度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任务,在过去各大煤矿发生的突出事故中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煤矿管理者和工人来说,学习和掌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细则,以供大家参考。

一、防患于未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首先要从预防开始,只有在日常煤矿安全生产中注重预防,才能形成一种防范机制,从而避免或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煤矿管理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煤层勘探。

在进行煤矿开采前,必须进行详尽的煤层勘探,了解煤层构造、煤与瓦斯压力以及煤与瓦斯分布情况。

这样可以选择合适的开采方式,优化矿山布局,从而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2. 改进通风设施。

通风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关键措施之一,应当加强通风设备的更新和维修,同时控制瓦斯浓度,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工作。

3. 人员培训。

煤矿管理者需要定期对工人进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知识、技能培训,让工人学会使用瓦斯检测仪器,以及煤墙加固技术等,提高工人的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从而减少突出事故的发生。

二、煤与瓦斯突出应急措施即使做足了预防措施,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可能会发生,这时候需要运用应急措施来进行处理,以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

1. 紧急撤离。

一旦发现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应当立即启动疏散预案,通知工人迅速撤离矿井,以确保工人的安全。

2. 控制瓦斯浓度。

在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寻找突出点,控制瓦斯浓度,避免火灾或爆炸的发生。

3. 井下救援。

当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工人困在井下时,必须及时启动井下救援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援。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创新技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也不断出现,可以使得煤矿管理者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预防煤与瓦斯突出。

1. 二次水封。

二次水封是一种利用注水法对煤层和矿山进行封闭的技术。

通过二次水封技术可以降低煤与瓦斯压力,减少突出事故的概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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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word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word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细则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30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l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4)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14)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5)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一、石门揭煤丁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二、煤苍掘进工作而突出危险性预测 (22)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6)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6)—、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26)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6)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7)四、煤巷掘进上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9)第—节开采保护层 (29)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 (35)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36)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并巷揭穿突山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36)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而防治突出措施 (44)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5)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8)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50)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5l第七章附则 (58)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 (59)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60)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 (60)附录四钻屑指标法 (61)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 (62)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 (64)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dp)的测定方法 (6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 号)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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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 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当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 时,如果采掘过程中发现所依据的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煤矿总 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分析其对区域煤层突出危险性可能产生 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 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 的,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

第五十四条 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 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 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 验: (一)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的; (二)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 3‰的; (三)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等于 0.5m 的; (四)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50m 或者下保护 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80m 的。
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1—断层;2—突出点或者突出预兆位置; 3—根据突出点或者突出预兆点推测的断层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界线; 4—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5—突出危险区(阴影部 分)
图 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示意图
(三)在第一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第二项划分的突 出危险区以外的范围,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户和煤层瓦斯 含量形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 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四十条 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煤矿企业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 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 的原 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 情况调查表(见附录 B)、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 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 D)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 煤炭 行业管理部门;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 结,掌握突出规律,完善防突措施。
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 与突出预兆管控
第四十四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 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 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
突出矿井应当详细记录突出预测、防突措施实施、措施效 果检验、区域验证等关键环节的主要信息,并与视频监控、 仪器测量、抽采计量等数据统一归档管理,并至少保存至相 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
鼓励突出矿井建立防突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区域预测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瓦斯压 力、瓦斯含量等参数时,应当记录测试时间、测试点位置、 钻孔竣工轨迹及参数、钻进异常现象、取样及测试情况、测 定结果和人员等信息。测试点及测定钻孔轨迹应当在瓦斯地 质图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
区域预测报告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应当附包含 测定钻孔记录和测定结果等数据资料的表单,记录和表单由 测定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五十六条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 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 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煤矿总工 程师批准。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五十七条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 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 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考察。试验方案 和考察结果应用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通过监测和综合分析辨识发现有明显突出预兆时,应当及 时发出煤层突出危险性动态预警,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分析 原因、采取措施。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编制防突预测图。防突预测图 以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 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标注在图纸上, 分别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现场,用于指导工作面防突工 作。
第四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防突机构和安 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防突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 3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 以上学历,具有 2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 2 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 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 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 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 学历。
第四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开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 实时监测、分析井下各相关地点瓦斯浓度、风量、风向等的 突变情况,及时判断突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波 及范围等。 一旦判断发生突出事故,及时采取断电、撤人、救援等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利用人工观测、物探和钻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等手段综合分析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变化、采掘应 力集中、瓦斯涌出异常变化、顶钻、卡钻、喷孔等现象。
采用人工观测、物探和钻探等手段发现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 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 况时,应当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时应当记录每个钻孔的接抽时间,定期测定钻孔的 浓度、负压;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按措施效果检验单 元分别监测或者检测管道瓦斯的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 化碳等,自动计量或者统计计算单元的瓦斯抽采量。抽采自动计 量数据或者统计计算数据作为预抽效果检验的基础数据。
第四十八条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并落 实。钻孔施工、核查、预测和效果检验管理比照区域综合防 突措施执行,但可以不进行钻孔轨迹测定,采煤工作面区域 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可以不用视频监控。
第五十条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随时观测突出预兆。典型的 突出预兆主要包括: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 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 忽小,煤尘增大,煤壁温度降低、挂汗等。
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一条 突出矿井应当主要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 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 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 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无突出危 险区和突出危险区,用于指导采煤工作面设计和采掘生产作 业。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第五十二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突出矿井的开 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 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 1 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 1 个区段。若 1 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 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 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 行区域预测。
第五十五条 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或者保护层与被保护 层的层间距、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 对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实际考察。经保护 效果考察有效的范围为无突出危险区。若经实际考察被保护层的 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 3‰,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具有同一 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关系的其他区域。
第五十九条 区域预测所依据的主要瓦斯参数测定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当为井下实测数据, 用直接法测定瓦斯含量时应当定点取样;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 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 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 2 个,沿倾向 不少于 3 个,并确保在预测范围内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部位有 测试点。
以下区域在实施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采掘作 业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 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一)在原有区域预测划分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发生明显突 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 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
(二)在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发生明显 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径 100m 范围内。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 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八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 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 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 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当突出点或 者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该构 造的延伸位置及其两侧一定范围的煤层为突出危险区;否则,在 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和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 20m (垂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图 1);
第四十六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当采取措 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应当 记录钻孔位置、实际参数、见煤见岩情况、钻进异常现象、钻 孔施工时间和人员等信息,并绘制防突措施竣工图等。有关信 息资料应当经施工人员、验收人员和负责人审核签字。
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过程中 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 5m 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核查 分析,不合格的及时补孔,出现喷孔、顶钻或者瓦斯异常现象 的,应当在防突措施竣工图中标注清楚。防突措施竣工图应当 有平面图和剖面图。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的,必须及时核查分析,绘制平面图,对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 深五分之一的,必须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消除煤孔空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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